中英禁煙條件
← | 條約 | 中英禁煙條件 清政府、英國政府 1911年5月8日 |
本條件於宣統三年四月十日(1911年5月8日)簽署。原文收錄於上海商務印書館民國三年出版《國際條約大全》上編卷四頁三十六至三十七。本條件之英文名稱為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hina Relating to Opium。 |
按照三年前中英政府訂定之辦法自一千九百零八年正月一號起三年之內如中國一方面能將土藥減種減銷英國政府允將印藥出口每年續行減運一成如是十年至一千九百十七年止今英國政府業經承認三年以內中國於減種一事立意誠篤且成效卓著英國政府願於未滿之七年期限內接續施行一千九百零七年所訂之辦法是以再行商定各條如下
第一條 自一千九百十一年正月一號起七年之內中國每年減種當以英國按照此次條件及附件所載每年減運之數為比例至一千九百十七年全行禁盡
第二條 現在中國政府對於土藥已定嚴行禁種禁運禁吸之宗旨英國政府深表同情且願贊助其實行贊助之法英國政府允如不到七年能有確實憑據凡土藥槪行絕種則印度出口運華之煙亦同時停止
第三條 無論何省土藥已經絕種他省土藥亦禁運入顯有確據則印藥卽亦不准進入該省惟言明廣州上海二口應為最後之結束務須俟中國政府盡行以上辦法始可將該口禁止印藥入口
第四條 在此條件年限內英國政府得派一員或數員會同中國政府所派之員(如中國政府願意委派)隨時就地考查減種情形其於此事所定減種之多少應兩面認可
在此條件年限內當給與英員一員或數員一切利便俾凡通商口岸以外所有限制煙土及徵稅事宜彼可調查報告
第五條 按照一千九百零七年所訂辦法英國政府應允中國派員赴印查視售賣印藥惟言明該員不得干預今英國政府又應允所派之員可查視印藥裝箱惟仍不得干預
第六條 中國政府應允所有中國出產之土藥徵收畫一之稅英國政府允將現在稅釐倂征之額數每百斤箱加至三百五十兩該項所加之稅與中國政府加征於土藥上比例相同之稅同時起徵
第七條 此項條件准行後起徵新定稅釐倂徵時中國應將各省憲所有在廣東等省近准行於印藥大宗貿易之各項限制及徵收各他項稅捐立卽消除煙臺續增專條現仍施行自不應另行設立此等限制及他稅捐
又言明印度生土如釐稅並徵一次完清後在所進之口岸內全行免其輸納他項稅捐
若查得以上二節中所載有不照行之處則英國政府可將此次所訂條件或暫行停止或卽行作廢
惟中國政府為禁絕吸煙及整頓稽察煙土零賣事宜凡所已經頒布或將來頒布之法令不得因以上條款致其效力稍受阻抑
第八條 英國政府實為襄助中國禁煙起見允自一千九百十一年起凡出口之煙印度政府於每箱煙土報明運赴中國或在中國銷售者皆發給出口准單按箱編列號數
一千九百十一年內所發該項准單不得過三萬六百張後六年內計至一千九百十七年止每年遞減五千一百張
凡印藥出口時報明運赴中國或在中國銷售者於其起運之前應將該項准單鈔交中國所派之員轉呈中國政府或轉交中國海關員
英國政府應允每箱印藥凡領有該項准單者由印度政府所派之員黏貼印花若中國所派之員欲在場查視當照所請辦理
中國政府應允如此黏貼印花之印藥箱隻領有出口准單者如印花並未破壞乃准其運入中國各口毫無留難
第九條 此次新定條件日後兩國彼此歷經考驗若有他故於七年限內或將該條件全行刪改或但改數款均可隨時由兩國政府互相商酌辦理
第十條 此次條件定於簽押日施行今由兩國大臣各奉本國政府之命將該條件畫押蓋印以昭信守在北京繕立漢文四分英文四分共八分
宣統三年四月初十日卽西曆一千九百十一年五月初八號
附件
條件簽押日所有在通商各口岸存放關棧之印藥未經黏有印花者及香港存積之印藥未經黏有印花確係擬銷中國市面者由中國稅務司會同港屬官員及領事官等開單登記所有該項印藥務須一一標記完納稅釐一百十兩後卽得在中國享受條約權利一與黏有印花者相同如此標記之印藥存積於香港者務於條件簽押後七日內裝運出口前赴中國口岸
自條件簽押日起兩個月內凡未黏有印花之印藥止准在上海廣州兩口起岸兩個月期滿後如中國政府業經商允各國則所有未經黏有印花之印藥一槪不准運入通商各口岸兩個月內所有在上海廣州起岸之無印花之印藥非為本附件所載明之有標記之印藥當由中國海關開單登記該項印藥應卽交納新定之倂徵稅釐並由關管束不得轉運他口
除業經商定每年減運五千一百箱外英國政府現允於一千九百十二年一千九百十三年一千九百十四年每年再為減少其所減之數按照條件簽押日所查明存放關棧之無印花印藥曁香港存積之無印花印藥及條件簽押後兩個月內起岸之無印花印藥之總數合三分之一
宣統三年四月初十日卽西曆一千九百十一年五月初八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