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1999年1月16日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
發布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發布於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
本作品收錄於《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9年/第4號

(1999年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推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公平、公正、公開、民主和廉潔的原則產生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

第三條 第一任行政長官參選人必須具備如下資格:

1、不具有外國居留權、或承諾在擔任行政長官期間放棄外國居留權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2、年滿40周歲;

3、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

4、擁護基本法;

5、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

上述資格中,「年滿四十周歲」是指在報名參選截止日已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是指在報名參選截止日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計算時包括在澳門居住期間外出留學、經商和探親訪友等。

第四條 現職公務員如願意參選第一任行政長官,在表明參選意願時,須辭去公職,脫離工作崗位。

第五條 有意參選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人士應以個人身份參選。具有政治性團體身份的人士在表明參選意願時必須退出政治性團體。

第六條 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推選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以下簡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的主持下進行。

第七條 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在澳門以提名選舉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如下:

(一)報名與資格審查

凡有意參選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人士,報名時須以書面形式向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表明意願並遞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參選人簡歷表》。行政長官參選人不擔任推選委員會委員;如已當選為推選委員會委員,在表明參選行政長官意願時,需同時聲明辭去推選委員會委員職務。所出現的空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具體產生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負責對已遞交簡歷表的人進行資料審查,必要時可要求其就表格中填寫的事項提交證明文件。凡符合資格者,成為第一任行政長官參選人,並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公佈參選人名單。

(二)提名與確定候選人

推選委員會委員根據上述參選人名單,經過協商,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提名產生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人選。每位推選委員會委員只可提名一位候選人人選。點提名票時,由推選委員會委員互選的監票人負責監票,由籌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統計各位參選人所得的票數。凡獲得推選委員會委員20人或20人以上提名者成為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予以確認。

候選人名單及簡介印發全體推選委員會委員,並予公佈。

(三)選舉

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召集推選委員會全體會議,由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向推選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本人情況和施政設想,並回答推選委員會委員的提問。

推選委員會委員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選舉,每位投票人只能投票選舉一位候選人。每張選票只選一位候選人的為有效票,多於一位候選人的為無效票。

推選委員會委員互選監票人負責監票。所投選票等於或少於投票人總數,投票有效;所投選票多於投票人總數,投票無效,須重新進行投票。

候選人得票超過推選委員會全體委員的半數即可當選。如果沒有一位候選人得票超過半數,則對得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進行第二輪選舉,得票多數者當選。

監票人應將點票結果報告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公佈選舉結果。

第八條 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推舉過程應在推選委員會產生後的45天內完成。

第九條 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參選人或候選人不得相互進行人身攻擊,也不得向推選委員會委員行賄、提供或承諾提供任何利益。

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負責選舉的監督工作,並處理投訴。

第十條 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產生後,由籌委會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可由籌委會全體會議根據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的建議,作出補充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負責解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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