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 (199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
(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一、二〇一二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專業界                                                  300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的代表、鄉議局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300人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二、不少於一百五十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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