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6年/第30號

(1996年10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
相關文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決定》,為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由六十名議員組成。臨時立法會議員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臨時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臨時立法會全體議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條

臨時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必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週歲;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資格;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四)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前款第(二)項所規定的資格是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資格。

第四條

臨時立法會議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提名並選舉產生。有關的提名和選舉工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主持。

第五條

臨時立法會議員的候選人,由推選委員會委員從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符合資格的人中提名產生。每十名推選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一位候選人, 每名推選委員會委員參與聯合提名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
參加聯合提名的推選委員會委員和被提名為臨時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者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提名表》,填表人須對所填事項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凡符合臨時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條件並願意參選的人,經推選委員會委員提名,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確認其資格後即可成為候選人。

第七條

臨時立法會議員由推選委員會委員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推選委員會委員推選監票人負責監票。所投選票等於或少於投票人總數,投票有效;所投選票多於投票人總數,投票無效,須重新進行投票。
每名推選委員會委員在候選人名單的範圍內,有權投六十人的票。所選人數多於六十人的選票或所選非中國籍的候選人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候選人多於十二人的選票為無效票。
候選人按得票多少排列次序,得票數名列前六十名者當選,在當選者中,非中國籍的候選人或在外國有居留權的候選人不得超過十二人。如果得票名列前六十名的非中國籍的候選人或在外國有居留權的候選人超過十二人,則在此類候選人中得票排名在第十三以及以後者不得當選;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籍候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當選。如果最後出現兩人或兩人以上票數相等的情況,而無法確定最後一名當選者,應由推選委員會委員對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票數多者當選。

第八條

依前條規定確定候選人是否當選時,候選人的國籍和居留權狀況以其獲提名時為準。如獲提名時被提名人的國籍或居留權狀況正處於變化中,候選人應在填寫提名表時作出說明。

第九條

臨時立法會議席如出現空缺,由在選舉中未當選的候選人按得票多少次序依次遞補,但非中國籍的議員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議員在臨時立法會中所佔比例不得超過全體議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條

臨時立法會主席由臨時立法會議員中年滿四十週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臨時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第十一條

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負責處理臨時立法會選舉的有關投訴事宜。籌委會可要求被投訴人舉證,作出澄清或說明,並有權視情況給予適當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負責解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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