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
←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 |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7年12月30日(非現行條文) 1988年12月30日 1988年12月30日 公布於民國77年12月30日 |
廢止,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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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 本條例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計算。
第三條
- 綜合所得稅,除各項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計算外,其免稅額、寬減額,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個人免稅額,全年三萬七千元,有配偶者七萬四千元。
- 二、扶養親屬寬減額:納稅義務人扶養親屬之寬減額,每人全年三萬七千元。
第四條
-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八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
- 二、超過八萬元至十六萬元者,課徵四千八百元,加超過八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八。
- 三、超過十六萬元至二十六萬元者,課徵一萬一千二百元,加超過十六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
- 四、超過二十六萬元至三十八萬元者,課徵二萬一千二百元,加超過二十六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 五、超過三十八萬元至五十五萬元者,課徵三萬五千六百元,加超過三十八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 六、超過五十五萬元至七十三萬元者,課徵六萬一千一百元,加超過五十五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八。
- 七、超過七十三萬元至一百萬元者,課徵九萬三千五百元,加超過七十三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二。
- 八、超過一百萬元至一百四十萬元者,課徵十五萬二千九百元,加超過一百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六。
- 九、超過一百四十萬元至一百八十萬元者,課徵二十五萬六千九百元,加超過一百四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 十、超過一百八十萬元至二百三十萬元者,課徵三十七萬六千九百元,加超過一百八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四。
- 十一、超過二百三十萬元至二百八十萬元者,課徵五十四萬六千九百元,加超過二百三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九。
- 十二、超過二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五十萬元者,課徵七十四萬一千九百元,加超過二百八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四十四。
- 十三、超過三百五十萬元者,課徵一百零四萬九千九百元,加超過三百五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五十。
第五條
-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五。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五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
- 三、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條
- 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