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戰時軍律 (民國26年)

中華民國戰時軍律(廢止)
中華民國25年(1936年)8月24日
公布於民國26年8月24日
中華民國戰時軍律 (民國28年)
本作品收錄於《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26年8月25日)


中華民國 26 年 8 月 24 日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28 年 10 月 21 日修正公布全文
中華民國 31 年 4 月 4 日公布廢止

中華民國 31 年 4 月 4 日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32 年 5 月 7 日修正第 1條及第10條條文
中華民國 32 年 5 月 14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5 年 6 月 5 日公布廢止

第一條 不奉命令無故放棄應守之要地致陷軍事上重大損失者死刑

第二條 不奉命令臨陣退卻者死刑

第三條 奉令前進託故遲延或無故不就指定守地致誤戰機使我軍因此而陷於損害者死刑

第四條 降敵者死刑

第五條 通敵爲不利於我軍之行爲者死刑

第六條 故意損毀我軍武器彈藥糧秣艦船飛機廠庫場塢防禦建築物及交通通信機關以利於敵或以資敵者死刑

第七條 主謀要挾或指使爲不利於軍事之叛亂行爲者死刑

第八條 敵前反抗命令不聼指揮者死刑

第九條 造謠惑衆搖動軍心或擾亂後方者死刑

第十條 縱兵殃民刼奪強姦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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