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令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令
制定機關: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
中華民國20年(1931年)12月1日於瑞金縣‎
(在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上)

  無產階級所領導的農民鬥爭,繼續發展,日益高漲,帝國主義軍閥雖然瘋狂似的要來抵抗,可是蘇維埃運動還是向上增長並且擴大,日益使中國的農民武裝了自己,組織了紅軍,一縣又一縣的農民從數千年來在封建地主豪紳的壓迫之下,解放出來,沒收並分配這些壓迫者的土地,打倒了封建制度,消滅了國民黨政權,建立了工農兵蘇維埃政權,這個政權,是能夠完成中國反帝國主義及土地革命的政權。

  中國〔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批準沒收地主的土地及其他大私有中的土地,為使沒收和分配土地有一個系統〔統一〕的制度起見,第一次大會站在基本的農民群眾與革命發展前途的利益基礎上,採取下面的土地法令,作解決土地問題的最好的保障。

  第一條 所有封建地主豪紳軍閥官僚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無論自己經營或出租,一概無任何代價的實行沒收,被沒收的土地,經過蘇維埃由貧農與中農實行分配。被沒收的舊土地所有者,不得有任何分配土地的權限。雇農,苦力,勞動農民,均不分男女同樣有分配土地的權限,鄉村失業的勞動者,在農民群眾贊成之下,可以同樣分配土地。老弱殘廢以及孤寡,不能自己勞動,而且沒有家屬可依靠的人,應由蘇維埃政府實行社會救濟,或分配土地後,另行處理。

  第二條 紅軍是擁護蘇維埃政權推翻帝國主義的先進戰士,無論其本地是否建立蘇維埃,或尚為反動統治,均須分得土地,由蘇維埃政府設法替他耕種。

  第三條 中國富農的特性,是兼地主或高利貸者,對於他們的土地應該沒收,中等農民階級的土地不沒收。富農在被沒收土地後,可以分得較壞的勞動份地,不過有一個條件,就是他必須用自己的勞動力去耕種這些土地。

  第四條 沒收一切反革命的組織者及白軍武裝隊伍的組織〈者〉和參加反革命者的財產與土地,但貧農中農非自覺的被勾引反對蘇維埃,經該地蘇維埃認可免究者可作例外,對其首領則須無條件的按照本法令執行。

  第五條 第一次代表大會認為平均分配一切土地,是消滅土地上一切奴役的封建的關系及脫離地主私有權的最澈底的辦法,不過蘇維埃地方政府,無論如何不能以威力實行,不能由上命令,必須向農民各方面來解釋這個辦法,僅在基本農民群眾願意和直接擁護之下,才能實行。如大多數中農不願意時,他們可不參加平分。

  第六條 一切祠堂廟宇及其他公共土地,蘇維埃政府必須力求無條件的交給農民,但執行和處理這些土地時,須得取得農民自願的贊助,以不妨礙他們宗教感情為原則。

  第七條 凡較富裕的農民,企圖按照生產工具分配被沒收的土地,第一次代表大會,認為這是富農有意阻礙土地革命發展,為自己謀利益的反動企圖,須給以嚴厲的制止。地方蘇維埃政府,應根據各個鄉村當地情形,選擇最有利於貧農中農的原則來分配土地,或按照每家有勞動力之多少,同時人口的多少即混合原則進行分配,或以中農貧農雇農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富農以勞動力(即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地方,富農每個有勞動力者,所得分田數量,等於人口平均分配每一人所得的分田數量)為單位,人口為補助去分配。分配土地不僅應計算土地的面積,而且應估計土地的質量(特別是收獲量)。在土地分配時,還應盡可能的適合的進行土地改革,預備消滅窄狹片斷大阡陌的各種封建遺跡。

  第八條 沒收一切封建主,軍閥,豪紳,地主的動產與不動產,房屋,倉庫,牲畜,農具等。富農在分得土地後,多餘的房屋農具牲畜及水磨油榨等亦須沒收。經過當地蘇維埃,根據貧農中農的利益,將沒收的房屋分配給沒有住所的貧農中農居住,一部作學校,俱樂部,地方蘇維埃,黨及青年團委員會,赤色職工會,貧農團和各機關使用。牲畜和農具可由貧農中農按組或按戶分配,或根據農民意見自願的將各種沒收農具辦初步合作社,或在農民主張蘇維埃同意下設立牲畜農具經理處,供給貧農中農耕種土地的使用。經理處應由地方蘇維埃管理,農民得按照一定規例交付相當的使用金。所有農具的修理,經理處工人的供養,以及新農具新牲畜的購置,由農民加納使用金百分之幾以資彌補。

  第九條 沒收地主豪紳的財產及土地,同時必須消滅口頭的及書面的一切佃租契約,取消農民對這些財產與土地的義務或債務,並宣布一切高利貸債務無效。所有舊地主與農民約定自願償還的企圖,應以革命的法律加以嚴禁,並不準農民部分的退還地主豪紳的土地或償還一部分的債務。

  第十條 一切水利,江河,湖溪,森林,牧場,大山林,由蘇維埃管理建設,便利於貧農中農的公共使用,桑田,竹林,茶山,魚塘等,得如稻田麥田的一樣,依照當地農民群眾的自願,分配給他們使用。

  第十一條 為著實際的澈底的實現土地革命的利益,中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布雇農工會,勞〔苦〕力工會,貧農團是必要的團體,認為這些組織是蘇維埃實行土地革命的堅固柱石。

  第十二條 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認為只有在蘇維埃政權下,土地與水利的國有,才是改善農民生活最可靠的方法,而事實上就是轉變農村經濟達到高度的社會主義發展的必經步驟。不過實際實行這個辦法,必須在中國重要區域土地革命勝利,與基本農民群眾擁護國有條件之下才有可能。在目前革命階段上蘇維埃政府應將土地與水利國有的利益向農民解釋,但現在仍不禁止土地的出租與土地的買賣。蘇維埃政府同時應嚴禁富農投機與地主買回原有土地。

  第十三條 地方蘇維埃如在該環境應許條件之下,創辦下列事業:一、開墾荒田,二、創辦移民事業,三、改良現有的與建立新的灌溉,四、培植森林,五、加緊建設道路,創辦企業,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第十四條 本法令不但適用於現存在的蘇維埃區域,而且應用於非蘇維埃區域,及新奪取蘇維埃政權的區域,各蘇區已經分配的土地,適合本法令原則的不要再分,如不合本法令原則者則須重新分配。


中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

項英、周以栗、曾山、朱德、張鼎丞、陳正人、鄧發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

主席毛澤東 副主席項英 張國濤

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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