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關於將各股份公司中的蘇聯股份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聯合公報

中蘇關於將各股份公司中的蘇聯股份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聯合公報
1954年10月1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中蘇關於將各股份公司中的蘇聯股份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聯合公報

在一九五零年和一九五一年,依照中國政府和蘇聯政府間所達成的協議,根據平等的原則創辦了四個中蘇股份公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新疆省開採有色及稀有金屬的公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新疆省開采和提煉石油的公司;

大連建造和修理輪船公司;

組織和經營民用航空路線的公司。

當時是年青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面臨著恢復國民經濟任務的時期。各中蘇股份公司的建立,由於利用蘇聯經濟建設的先進經驗,在短期內爲整頓這些公司所屬各企業的工作、爲大大擴大它們的生產能力和爲提高一般技術水平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各股份公司在恢復和發展中國經濟的事業中,已起了積極的作用,並作出了一定的貢獻。

現在,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了自己的經濟以後,正在順利地執行第一個五年計劃的時候,中國的經濟部門已積累了必要的經驗,並且能夠自己管理屬於各股份公司的企業的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蘇聯政府已就各中蘇股份公司中的蘇聯股份自一九五五年一月一日起完全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事達成了協議。蘇聯股份的價值,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供應蘇聯通常出口貨物的辦法,在數年之內償還。

因此,現在屬於各中蘇股份公司的企業,將完全成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營企業。

兩國政府一致認爲,雙方的這一決定符合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聯之間已經建立起來的友好關係,並將在平等、互助、互相尊重利益的基礎上,促進經濟合作的進一步鞏固。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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