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邑縣人民政府關於發展縣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布告

臨邑縣人民政府布告
1955年4月6日

去冬今春,我縣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全國各地一樣,有了很大發展。廣大農民辦社的積極性很高,這對於進一步發展農業生產,提高糧食、棉花、油料等農作物的產量,有力地支援國家社會主義工業化和進一步改善農民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條件。但由於去冬今春建社工作發展較快,而各級工作人員經驗不足,準備不夠,對於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各項具體政策宣傳教育的不透,並缺乏統一詳明的規定,故有些地方未能切實貫徹自願互利政策,加之窩藏的反革命殘餘分子及某些地主、富農、不法分子的乘機造謠破壞,因而引起了部分群眾對辦社和發展生產發生某些疑慮與誤解,甚至發生了出賣和宰殺牲畜、不願餵豬、濫伐樹木等嚴重破壞生產的現象。為糾正上述錯誤,切實貫徹辦社中的自願互利政策,把合作社辦好,保證完成今年的生產任務,特對以下幾個具體問題作如下規定:

(1)在建立新社與發展老社時,必須遵照自願互利政策,入社時一定本人自願,不許採用任何強迫命令方法。凡有要求退社者,經說服無效後,應允許退社,並不得對退社農民施行任何阻攔,更不准對其施行任何歧視和打擊。

(2)勞力和土地報酬的比例。社員入社的土地評產,應按照土地好壞(包括土質、水利、地勢等條件),參照常產實產量合理評定。要經過充分協商,取得本人同意,不得強迫。勞動報酬要略高於土地報酬,但也不能過高,既要照顧到有勞力而土地少的貧農不能吃虧,也要照顧到勞力少而土地較多的中農也能夠得到適當的收入,總之,要照顧貧、中農雙方利益,使之兩不吃虧。社員和入社前播種的小麥,一般應按誰種誰收的原則處理,不得強迫入社,如確係本人自願歸社或去秋已規定分種伙收者,亦應給予合理報酬。

(3)林木果樹。社員入社之土地上有誰的樹木(包括果樹在內),仍歸社員自己所有,不隨同入社,凡社員前已將林木果樹入社,又確係自願,在計算報酬時,要保證栽樹者應得的合理收益,如處理不當,可另作適當處理,但本主仍願抽回者,可允許其抽回。藕地、草塘、荊條、柳子等亦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4)耕畜。社員私有耕畜轉為全社公有時,必須依據本主自願以及合作社與社員的生產需要來決定。如本主不願將耕畜折價歸社公有時,應由社內統一使用,可按租用市價租用之;如本主願意將其折價歸社公有時,則必須按照市價合理折價。本主除應攤股款外,多餘部分在三年左右內分期償還;在未付清期內,按銀行貸款利率(不超過月利一分)計算利息。

(5)農具。凡屬社員私有的大農具(如水車、大車、犁耙、耬等)自願並折價歸社公有時,可按照耕畜的處理辦法處理之。如社員不願折價歸社公有,社內需統一使用時,則社內每年應給予合理的租用費,如有損壞,由社修理或賠償。凡屬經常隨手使用的鋤頭、鐮刀、掃帚、杴等小農具,均由社員自己所有,概不歸公。

(6)生產資金:社員入社時,可按入股土地多少,向社交納適當數量的生產資金(包括種子、肥料、飼料和現金等),作為全社生產墊底(如果土地報酬很低者,也可按土地勞力各占一定比例分攤),但數量不能過多,以當地一般農民生產投資水平和多數社員出得起為準,貧苦社員經過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可以緩交或少交,個別極貧苦的社員可以免交。凡社員向社內的生產投資,可按銀行利率計算利息。

(7)目前春耕播種迫近,為了不防礙生產,全縣所有鄉村應一律暫停發展新社,以便集中力量把現有合作社的生產做好。

以上各點,望我縣全體農村工作幹部認真掌握,具體貫徹。各農業生產合作社切實遵照執行,並望全體農業群眾一體周知。

此布

縣長 高恩華

一九五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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