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韓半島和平與繁榮、統一的板門店宣言

北南關係發展與和平繁榮宣言 為實現韓半島和平與繁榮、統一的板門店宣言
又名:為實現朝鮮半島和平、繁榮、統一的板門店宣言
主體107年4月27日
2018年4月27日於板門店
發布機關: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大韓民國政府
譯者:大韓民國統一部
九月平壤共同宣言
朝鮮譯文來源: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文出版社 發布於2018年4月27日
韓國譯文來源:大韓民國統一部 發布於2018年4月27日(收錄時對部分字句進行修正)
為實現韓半島和平與繁榮、統一的板門店宣言

大韓民國總統文在寅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務委員長金正恩帶着實現和平與繁榮、統一的全民族的夙願,在韓半島發生具有歷史意義的時刻於2018年4月27日在板門店和平之家舉行了南北雙方峰會。

兩國首腦向8000萬同胞和全世界嚴肅闡明,韓半島不會再有戰爭,並打開了新的和平時代。

兩國首腦帶着堅定意志在具有歷史意義的板門店發表如下宣言,內容包括儘早結束冷戰產物即長久的分裂和對決,大膽地開創民族和解與和平繁榮的新時代,同時進一步積極改善並發展南北關係。

1. 南北雙方將劃時代地全面改善並發展南北關係,讓被切斷的民族血脈再相連,提前迎接共同繁榮和自主統一的未來。改善和發展南北雙方關係是全民族始終不渝的夢想,也是不容再拖的時代的迫切要求。

ⓛ 南北雙方確認我們民族的命運由我們自己決定的民族自主原則,將通過切實履行已經發表的共同宣言和已經達成的協議,開創改善和發展關係的轉換性新局面。

② 南北雙方將儘快促成高層會談等各領域的對話和談判,並積極地制定各項措施履行在峰會上達成的共識。

③ 南北雙方將在開城地區設立雙方官員常駐的南北雙方共同聯絡事務所,以此讓當局之間的協商更加緊密,並確保民間交流合作順利進行。

④ 南北雙方達成協議,將為推動民族和解與團結氣氛達到高潮而搞活各界各階層在各領域的合作交流與人員往來。

對內積極推動6.15宣言等在對南北雙方都有重要意義的日子舉行雙方當局和國會、政黨、地方政府、民間團體等各界各層人士參加的全民族聯合活動,推動和解與合作的氛圍達到高潮,對外則聯合參加2018年亞運會等國際賽事向全世界彰顯民族的聰慧才智和團結面貌。

⑤ 南北雙方將為急需解決民族分裂造成的人道問題而付諸努力,並就舉行南北雙方紅十字會會談協商離散家屬·親戚相逢等各種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同時,商定正值今年8.15光復節將舉行離散家屬·親戚相逢活動。

⑥ 南北雙方將為實現民族經濟的平衡發展和共同繁榮,積極推進「10.4宣言」所達成的各種項目,首先將採取可實踐措施連接並升級改造東海線及京義線鐵路和公路。

2. 南北雙方將共同努力,緩和韓半島尖銳的軍事緊張狀態,並消除戰爭風險。

緩和韓半島的軍事緊張狀態和消除戰爭風險是關係到民族命運的重大問題,是保障我們民族的和平安定的生活家園的關鍵所在。

① 南北雙方決定,在地面、海上、空中等一切空間,全面停止引發軍事緊張和衝突的一切敵對行為。

自5月1日起,在軍事分界線一帶停止包括擴音喊話、散布傳單在內的一切敵對行為,撤走其工具,並將非軍事區建設成和平地帶。

② 南北雙方決定採取務實性對策,將西部海域北方界線一帶打造成和平水域,防止突發性軍事衝突,確保漁業生產安全。

③ 南北雙方將採取多種軍事保障對策,促進互相合作交流、往來接觸。

為了及時迅速討論並妥善處理南北雙方之間的軍事問題,南北雙方將經常舉行國防部長官會談等軍事部門會談,先於5月舉行將軍級軍事會談。

3. 南北雙方將為在韓半島構建牢固的永久性和平機制而積極合作。

在韓半島終結目前不正常的停戰狀態並建立牢固的和平機制是刻不容緩的歷史使命。

① 南北雙方再次確認不向對方動用任何形式武力的互不侵犯協議,並將嚴格遵守該協議。

② 南北雙方決定,在消除軍事緊張建立軍事互信後,分階段裁軍。

③ 南北雙方決定,在《停戰協定》簽署65周年的今年宣布結束戰爭狀態,推進停戰協定轉換成和平協定,並為建立牢固的永久性和平機制,努力促成韓國-朝鮮-美國三方會談或韓國-朝鮮-美國-中國四方會談。

④ 南北雙方確認通過完全棄核實現半島無核化的共同目標。

南北雙方一致認為,朝鮮主動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對韓半島無核化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今後將各自盡責發揮應有作用。

南北雙方決定,為了贏得國際社會對韓半島無核化的支持與合作積極努力。

兩國首腦決定,通過定期會談和撥通熱線電話隨時謹慎討論民族重大事宜並鞏固互信,為持續發展南北雙方關係、實現韓半島和平與繁榮、延續走向統一的良好勢頭而一起努力。

韓國總統文在寅將於今年秋天訪問平壤。

2018年4月27日
板門店
大韓民國總統文在寅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務委員會委員長金正恩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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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大韓民國《著作權法》第七條,下列作品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憲法,法律,條約,法令,條例和規章。
  • 通告,公共告示,或由國家/地方政府發布的類似文件。
  • 判決,決定,命令,法院裁定,行政裁定,上訴裁定,或類似文件。
  • 由國家/地方政府製作的上述文件的譯本。
  • 簡短的時事新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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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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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憲法,法律,條約,法令,條例和規章。
  • 通告,公共告示,或由國家/地方政府發布的類似文件。
  • 判決,決定,命令,法院裁定,行政裁定,上訴裁定,或類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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