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審批監督規定

烏魯木齊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審批監督規定
制定機關: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烏魯木齊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審批監督規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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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

的審批監督規定

(2015年12月25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修訂,2016年3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以下簡稱計劃和預算)的審批監督工作制度化、規範化,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的五年規劃、年度計劃、預算、決算的審查、批准和監督。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五年規劃、年度計劃、本級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度計劃和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五年規劃、年度計劃、本級預算及上一年度計劃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五年規劃、年度計劃、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關於五年規劃、年度計劃、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市人大常委會監督本市五年規劃、年度計劃、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五年規劃、年度計劃和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和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五年規劃及五年規劃中期評估報告,年度計劃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計劃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五年規劃、年度計劃和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及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五年規劃、計劃、預算的編制、執行。市發改委具體組織五年規劃、計劃的編制、執行,市財政局具體組織本級預決算的編制、執行,匯總編制本市的總預算和總決算。

第五條 本市五年規劃、計劃和預算一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二章 計劃和預算的編制

第六條 計劃和預算的編制,應當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第七條 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預算應做到收支平衡,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第八條 市發改委和財政局編制計劃和預算時,應當通知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參加計劃和預算編制的主要會議,並於計劃和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送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前,就計劃和預算編制的有關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作專題報告。

第九條 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計劃主要調控目標,包括地區生產總值、工業增加值、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額、地方財政收支、外貿進出口總額、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牧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就業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等;

(二)本市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社會保障等社會事業發展目標;

(三)編制計劃的依據及說明;

(四)實現計劃的主要措施;

(五)審查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預算草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二)編制預算的依據及說明;

(三)完成預算的主要措施;  

(四)審查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編制決算草案,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做到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

第三章 計劃和預算的初步審查

第十二條 市發改委和財政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的三十日前,將計劃和預算草案或五年規劃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三條 市發改委、財政局和審計局應當提前三十日,將準備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本年度計劃和預算、上半年執行情況報告、上一年度決算草案、市本級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對計劃和預決算草案進行審議。必要時,請發改、財政、審計、經信、統計等政府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對計劃和預決算草案作出說明,回答詢問。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初審會議應當形成計劃和預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計劃草案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計劃安排的總體評價;

(二)對本年度計劃草案安排的意見和建議;

(三)對本年度計劃草案安排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議;

(四)其他應予報告的內容。

預算草案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年度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本年度預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是否可行作出評價;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

(四)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決算草案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市人大常委會批准本級決算草案和決算報告提出建議;

(三)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評價,對審計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計劃和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上年度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計劃和預算草案的報告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五年規劃草案應於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送發給全體代表。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上年度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或上個五年規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計劃和預算草案或本五年規劃草案的報告,同時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對計劃草案及其報告、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計劃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宏觀經濟政策,是否有利於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作用,是否適應本市經濟生活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要求;

(二)計劃草案提出的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目標、物價水平、就業水平、城鄉居民收入水平、進出口總額等主要預測指標的依據是否充分;

(三)計劃草案提出的科教文衛體和其他公益事業等方面的發展目標是否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

(四)對計劃草案中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的解決措施是否可行;

(五)年度計劃安排與五年規劃是否相銜接。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

  (四)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編制是否完整;

  (五)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

  (六)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

  (七)為完成預算提出的政策措施是否切實可行;

(八)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本級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

(一)預算收入情況;

(二)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三)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資金結餘情況;

(五)本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六)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

(七)經批准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八)本級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九)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十二)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人大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就五年規劃、計劃和預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受詢問或者受質詢的有關的政府部門必須及時給予答覆。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聽取審議、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本五年規劃、本年度計劃和預算草案的審查報告後,提出上年度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本年度計劃和預算草案的決議草案,提交大會表決。

第二十三條 計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並下達計劃,通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市發改委應當於計劃下達後的三十日內,將下達的計劃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市財政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市財政局批覆的本部門預算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覆預算。

市財政局應當於預算批覆後的三十日內,將批覆的預算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決算經市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市財政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市財政局批覆的本部門決算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單位批覆決算。

第二十六條 在計劃和預算年度開始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計劃草案和上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執行。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批准的計劃和預算執行。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應當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市人民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報告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規劃,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章 計劃和預算的調整

第二十八條 五年規劃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計劃,在執行中由於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或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情形的發生,致使原定計劃在執行中出現重大偏差時,應當進行調整。

第三十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四)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第三十一條 五年規劃、計劃、預算需要調整時,市人民政府應編制調整方案。調整方案應當說明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

五年規劃調整方案的提出不得遲於第四年的第一季度,計劃、預算調整方案的提出不得遲於當年第三季度。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五年規劃、計劃、預算調整方案送交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審查。

第六章 計劃和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將本年度計劃和預算的上半年執行情況和對完成全年計劃和預算的預測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每年審查和批准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機關關於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委會報告。

常委會聽取的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市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五年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實施的中期階段,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代表對五年規劃、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視察,並可就五年規劃、計劃、預算和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進行調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對五年規劃、計劃和預算執行中的突出問題向市發改委和財政局發出監督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大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人大代表,可以就計劃和預算以及計劃和預算執行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受詢問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在會議期間當面給予說明。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10名以上代表聯名;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就計劃和預算以及計劃和預算執行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質詢案,受質詢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在會議期間當面給予答覆。

第三十八條 市審計局依法對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市屬各部門、各單位進行審計監督,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審計結果的報告。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計劃和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部門應當按月將經濟運行情況分析和月報表及相關資料及時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未按照本規定執行的,市人大常委會責令改正;市人民政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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