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

雲南省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雲南省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雲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5年5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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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

(2005年5月27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地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地範圍內從事保護、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地(以下簡稱三江併流遺產地),是指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位於本省西北部橫斷山脈的金沙江、瀾滄江、怒江流域的部分特定自然地理區域,由高黎貢山(北段)、白馬—梅里雪山、老窩山、雲嶺、老君山、哈巴雪山、千湖山、紅山八個片區組成,具體界限由省人民政府在審批片區規劃時確定並公布。

第四條 三江併流遺產地的保護和利用應當履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遵循科學規劃、有效保護、統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三江併流遺產地保護、利用工作的領導和監督,迪慶藏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麗江市人民政府及香格里拉縣、德欽縣、維西傈僳族自治縣、瀘水縣、福貢縣、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和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和職責,負責三江併流遺產地的保護、利用工作,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 省和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三江併流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三江併流遺產地的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宣傳、組織、協調和監督;組織編制和實施規劃;對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三江併流管理機構對三江併流遺產地實行統一管理;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報告或者備案保護、利用中的重大事項;對州市縣人民政府三江併流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州市人民政府三江併流管理機構對轄區內三江併流遺產地履行管理職責,負責三江併流遺產地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內《風景名勝區准營證》的核發,對所屬縣人民政府三江併流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縣人民政府三江併流管理機構對轄區內三江併流遺產地履行管理職責,負責三江併流遺產地風景名勝區二、三級保護區內《風景名勝區准營證》的核發。

第七條 三江併流遺產地範圍內的土地、礦藏、地質遺蹟、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濕地、野生動植物、種質資源、文物古蹟、民俗民居、旅遊資源、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管理,涉及保護、利用的重大事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省人民政府三江併流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 編制三江併流遺產地規劃應當有利於保護其地質遺蹟、生態演變過程、自然美學價值、生物多樣性及瀕危物種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有利於保護文物古蹟和自然環境,尊重當地少數民族文化和風俗習慣。

第九條 三江併流遺產地規劃分為總體規劃、片區規劃和詳細規劃。

片區規劃根據總體規劃編制;詳細規劃根據總體規劃和片區規劃編制。

第十條 三江併流遺產地規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

(二)片區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三江併流管理機構會同有關州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詳細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三江併流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有關州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江併流遺產地規劃在報批前,編制部門應當徵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與三江併流遺產地相關的規劃,應當與三江併流遺產地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三江併流遺產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三江併流遺產地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三江併流遺產地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對在三江併流遺產地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三江併流遺產地中的自然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進入;緩衝區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進入從事科學研究或者觀測活動;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遊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三江併流遺產地中的風景名勝區實行三級保護。一級保護區內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外,禁止建設其他設施;二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與風景和遊覽無關的設施;三級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

在三江併流遺產地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內,對保護三江併流遺產地確有不利影響的居民點,有關縣人民政府應當擬定搬遷計劃,按照審批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逐步實施搬遷。搬遷應當妥善安排搬遷戶的生產、生活,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三江併流遺產地範圍內引進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由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

第十五條 三江併流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保護監測系統,定期對三江併流遺產地自然資源和人類活動情況進行監測。

第十六條 使用三江併流遺產地標識、標誌的,由省人民政府三江併流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授權;未經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 三江併流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或者依法取得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三江併流遺產地風景名勝區內的危險地段設置警示標誌、護欄等安全保護設施。

第十八條 在三江併流遺產地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環保車船和電、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排放污水、煙塵以及產生噪音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活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九條 三江併流遺產地內的建設項目,應當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符合三江併流遺產地規劃要求。建設項目應當與環境相協調,民居建築應當保持當地民族傳統風貌。

三江併流遺產地風景名勝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省人民政府三江併流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經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實施。

第二十條 三江併流遺產地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三江併流遺產地規劃,改善交通、服務等基礎設施和遊覽條件。

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三江併流遺產地規劃依法投資開發利用三江併流遺產地風景名勝資源。

第二十一條 三江併流遺產地風景名勝區對遊客開放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開放條件,並經省人民政府三江併流管理機構會同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對進入三江併流遺產地風景名勝區的旅遊人數實行總量控制。控制數量由省人民政府三江併流管理機構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三江併流遺產地風景名勝區的合理容量核定。

第二十二條 三江併流遺產地內的風景名勝資源依法實行有償使用。

三江併流遺產地風景名勝區內的經營項目、經營位置和經營規模,由三江併流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根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確定,並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明確經營權。取得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營項目、經營位置和擴大經營規模。

第二十三條 三江併流遺產地的保護管理經費及基礎設施建設經費,通過政府投入、民間投資、社會捐助、國際援助、門票收入等多種渠道籌集,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各級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三江併流遺產地資源、風景名勝區收入中屬於國有資源收入和政府性投資收益的部分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保證三江併流遺產地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日常管理、重點保護管理項目的必要資金,具體比例由財政部門會同三江併流管理機構核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自然保護區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三江併流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和恢復原狀,並處罰款:

(一)在三江併流遺產地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內進行違法建設的,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在三江併流通產地風景名勝區二級保護區內進行違法建設的,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三)在三江併流遺產地風景名勝區三級保護區內進行違法建設的,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擅自使用三江併流遺產地標識、標誌的,由三江併流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三江併流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取締。

第二十九條 三江併流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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