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雲龍水庫保護條例
雲南省雲龍水庫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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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雲龍水庫保護條例
(2013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章 規劃與保護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雲龍水庫的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雲龍水庫保護區和輸水設施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雲龍水庫的保護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權責明確、分級負責、綜合防治的原則。
第四條 雲龍水庫保護區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
雲龍水庫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水利、國土資源、衛生、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相關部門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楚雄州人民政府)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五條 雲龍水庫輸水設施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和保護,具體保護範圍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六條 雲龍水庫正常蓄水位為2089.67米(黃海高程,下同),最低運行水位為2054.17米。
一級保護區水體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水標準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要求進行保護。
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入庫河流水質,按照不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水標準進行保護。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雲龍水庫的保護工作,建立雲龍水庫定期會商協調工作機制,協調、督促、處理有關重大問題,並加強監督檢查。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雲龍水庫水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雲龍水庫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應當將雲龍水庫的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保護措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雲龍水庫的保護工作。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祿勸縣)、武定縣、富民縣、五華區、盤龍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雲龍水庫及其輸水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督促所屬部門和鄉鎮做好保護工作。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雲龍水庫保護相關工作。
雲龍水庫及輸水設施產權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做好雲龍水庫保護相關工作。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補償機制,確定補償範圍,統一補償標準,兌現補償資金。補償經費由省人民政府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祿勸縣、武定縣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確保雲龍水庫保護所需經費。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雲龍水庫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飲用水水源和破壞雲龍水庫相關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審查雲龍水庫保護總體規劃;
(二)制定雲龍水庫保護區綜合治理目標責任,並檢查、督促、考核完成情況;
(三)指導、監督下級工作機構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做好雲龍水庫水資源保護工作;
(四)協調解決雲龍水庫水資源保護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一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雲龍水庫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雲龍水庫保護的專項規劃;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雲龍水庫保護的措施和方案;
(三)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水源及輸水設施的保護工作;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方案;
(五)負責水源保護區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依照本條例做好雲龍水庫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在保護區內相對集中行使水利、環境保護、規劃、建設、城管、農業、林業、綠化、衛生、旅遊、交通等有關職能部門對水庫保護管理的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工作方案,由縣人民政府擬定,分別報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雲龍水庫及輸水設施產權單位,在雲龍水庫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保障正常、安全、規範供水;
(二)制定雲龍水庫年度蓄水供水計劃,執行防汛抗旱指令;
(三)制定雲龍水庫及輸水設施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運行、檢修規程;
(四)負責雲龍水庫及其相關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五)負責對輸水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制止妨害輸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六)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雲龍水庫保護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規劃與保護
第十四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楚雄州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雲龍水庫保護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編制雲龍水庫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並與州(市)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應當根據保護總體規劃,會同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編制雲龍水庫水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等專項規劃。
第十五條 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雲龍水庫保護區流域河流水質達到規定標準。對水質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削減該地區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限期治理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區範圍內組織建設城鄉居民生活污水收集管網和集中處理設施,採取措施處理生活污水,防止生活污水、不達標的中水直接排入水體;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集中處理設施;對人畜糞便、生活垃圾等廢棄物進行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和農田固體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
第十七條 雲龍水庫保護區實行封山育林、種植水源涵養林,增強森林植被水源涵養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八條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雲龍水庫保護區內調整產業結構,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製劑,發展有機農業和生態農業,減少農業面源污染,防止對土壤、水體的污染和破壞。
第十九條 在雲龍水庫保護區內現已設置排污口的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超標排放的,應當限期治理;逾期仍不達標的,責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條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一級保護區內的居民限期遷出,二級保護區內的居民逐步遷出。
對遷出雲龍水庫保護區的居民,應當給予補償並妥善安置,具體實施方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內不得新遷入居民。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對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內的原住居民在招錄員工、組織勞動力轉移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和照顧。
第二十一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移民安置、社會保障、生態保護、能源替代等工作,提高公共服務水平,逐步改善雲龍水庫保護區居民的生產和生活條件。
第二十二條 准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污染環境或者水質的建設項目;
(三)擅自開墾林地、改變林地用途;
(四)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農藥及農藥混合物;
(五)使用含磷洗滌用品、不可自然降解的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
(六)向河道、溝渠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糞便、廢液及其他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水、廢水;
(七)在河道灘地和岸坡堆放、貯存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將其埋入集水區範圍內的土壤中;
(八)移動或者破壞界樁、界碑;
(九)新建經營性的陵園、公墓。
第二十三條 除准保護區禁止的行為外,二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滲井、滲坑、裂隙、坑塘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廢渣;
(二)挖砂、採石、取土、採礦;
(三)盜伐、濫伐林木和採種、采脂等破壞林業資源的行為;
(四)規模化畜禽養殖、設置屠宰場;
(五)設置儲存有害化學物品的倉庫或者堆棧;
(六)運輸劇毒和危險物品。
第二十四條 除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禁止的行為外,一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圍堰、網箱、圍網養殖或者暫養水生生物;
(三)捕魚、毒魚、炸魚、電魚、釣魚,捕獵水生動物和其他水禽;
(四)圍填水庫造田、造地等侵占水體或者縮小水面的行為;
(五)在水域進行水上訓練、影視拍攝以及其他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六)損毀樞紐工程、堤防、護岸、堤壩、橋閘、泵站、碼頭、水利、水文、航標、航道、漁標、科研、氣象、測量、環境監測、防護網等設施設備;
(七)設置商業、飲食等服務網點或者臨時搭棚、擺攤、設點經營;
(八)擅自采撈對淨化水質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
(九)露營、野炊、游泳;
(十)在水庫及河道內洗刷生產、生活用具以及其他污染水域的物品;
(十一)其他污染水體水質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倒虹吸管、溝埋管、結合井、管理井等輸水設施兩側水平外延50米以內,隧道、檢修洞兩側水平外延100米以內,輸水設施檢修專用道路兩側水平外延5米以內的區域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設影響輸水設施安全運行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二)挖砂、採石、取土、採礦、鑿井、打樁、鑽探、建窯、爆破等;
(三)占壓或者堵塞輸水管道及其設施,在隧洞、檢修洞進出口設置障礙物;
(四)傾倒垃圾、廢渣、棄土;
(五)在輸水管道開口、鑿洞。
第二十六條 有輸水管道橋涵的路面,由其輸水設施產權單位報請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設置車輛通過限重標誌,超過輸水管道橋涵承載能力的車輛禁止通過或者停放。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雲龍水庫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訂目標責任制,並組織考核。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州市的目標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水利、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雲龍水庫水源地、主要入庫河道設立水質監測點,定期組織開展水質監測,監測結果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
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雲龍水庫及輸水設施產權單位發現水體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應當根據城市供水和防汛安全的需要,採取措施,增強水庫調蓄能力。
第三十條 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和通信地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負責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因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雲龍水庫水污染和危及水庫樞紐工程、輸水設施安全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採取措施,排除或者減輕危害。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輸水設施產權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雲龍水庫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九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由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並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和五華區、盤龍區、富民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五、六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四、五、六項的,由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由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和五華區、盤龍區、富民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輸水管道橋涵損壞的,應當限期修復或者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七、八、九、十項規定的,由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第二十三條第一、二、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按照批准的範圍、職權予以處罰。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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