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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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雲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9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9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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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

(2019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切實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推進我省社會治理現代化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作出以下決定:

一、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要充分認識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重要意義,積極支持和推進公益訴訟工作,共同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各級檢察機關要牢固樹立「公益保護」核心理念,堅持保護公益與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並重、加強法律監督與促進依法行政並重、加大辦案力度與提高辦案質效並重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公益訴訟工作,充分運用訴前檢察建議、提起訴訟、支持起訴、督促起訴等方式,全面履行公益訴訟職責。

三、檢察機關要圍繞全省工作中心和大局,依法辦理下列領域公益訴訟案件:

(一)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放射性、噪音、農業面源等污染;破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地、濕地及其它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林業資源、草原資源、水資源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

(二)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等環節的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經營性、行政事業性、稅收類、費用類、財政補貼類、社會保障類等國有財產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

(四)國有土地供應、出讓、監管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

(五)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英雄烈士名譽榮譽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

(六)安全生產、旅遊消費、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保護、老年人權益保護以及互聯網等領域中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公益訴訟案件;

(七)農業農村領域中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公益訴訟案件;

(八)其他依法應當由檢察機關辦理的公益訴訟案件。

四、檢察機關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中應全面、客觀收集證據。依法行使調查權時,可以採取下列方式收集證據、核實有關情況。

(一)查閱、摘抄、複製有關行政執法卷宗材料、行政執法信息平台執法信息和相關檢測、監測數據等;

(二)詢問違法行為人、受害人、行政相對人、證人以及行政機關相關人員等;

(三)諮詢專業人員、相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對專門問題的意見;

(四)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等;

(五)委託鑑定、評估、審計,檢驗、檢測、監測;

(六)勘驗、檢查物證,勘驗現場;

(七)聽取相關單位意見;

(八)其他合法的調查方式。

五、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調查取證工作。需要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做出檢驗、鑑定、評估、勘驗以及提供有關證據、資料等協助的,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推諉、干擾、抗拒、阻撓。對妨礙調查取證、核實情況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檢察機關可以約談、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

六、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對相關單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可能導致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等情況,可以向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治理的檢察建議。被建議單位應採取措施,完善制度,消除隱患,並將整改情況書面回復檢察機關。

七、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對發現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按照公益訴訟訴前程序要求,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

對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違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問題應當引起有關部門重視的訴前檢察建議書,可以抄送同級黨委、人大、政府、監察機關以及被建議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

八、檢察機關可以對訴前檢察建議進行宣告或公告。宣告送達可以在人民檢察院、被建議單位或者其他適宜場所進行。宣告送達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約檢察員、人民監督員等參加。公告可以通過報刊、網絡或新聞媒體進行。

九、行政機關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訴前檢察建議,應認真研究,做好整改落實工作。訴前檢察建議的辦理情況應在收到訴前檢察建議之日起兩個月內書面回復檢察機關。出現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等緊急情形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回復。書面回復應附相關佐證材料。

十、檢察機關應當對行政機關落實訴前檢察建議的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對經過訴前程序,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仍不依法履行職責,受損公益未得到有效保護的,應當依法及時提起訴訟。

十一、檢察機關對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需要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告知法律規定的機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適格主體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支持起訴。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或者無適格主體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十二、監察機關要發揮監督、調查、處置作用。對干預、妨害、阻擾檢察機關依法履行公益訴訟職責的,監察機關應當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行政機關不落實檢察建議,導致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現重大損失,監察機關應當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構成職務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應當建立案件線索雙向移送機制。檢察機關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處理。監察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對相互移送的案件線索應及時辦理,並視情將處理情況書面回復對方。

十四、各級政府及其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支持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的工作制度。根據公益訴訟工作需要,開展專項活動。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積極做好行政公益訴訟出庭應訴工作,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得拒絕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答辯舉證,依法執行公益訴訟生效判決。

十五、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協同保護公益原則,與檢察機關建立案件線索雙向移送及辦案協作機制。公安機關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對檢察機關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線索應當依法處理並書面回復處理情況。

十六、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要加強溝通,建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公益訴訟案件受理管轄、審理程序、證據使用、案件執行等問題。對檢察機關依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和審理,依法作出裁判。在審判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及時提出司法建議。對於可能導致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等情況的,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加大公益訴訟案件判決執行力度,實現公益保護目的。

十七、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所需的調查核實、鑑定評估、專家諮詢、舉報獎勵等必要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適應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複製度,形成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長效機制。公益訴訟損害賠償資金應繳入責任地所在財政部門,實行專款專賬管理,按照一案一議的原則申領並組織生態修復。各級檢察機關要依法支持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主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

十八、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要依法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對公益訴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或重要情況要監督有關部門依法辦理。省人民檢察院應於每年四月份前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上年度檢察公益訴訟年度情況報告,並抄送省人民政府。

十九、全省各級宣傳文化部門、各新聞媒體和教育機構要加大公益訴訟宣傳力度,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識和公益保護意識。政府部門、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要積極開展各類公益活動,宣傳、倡導公益理念和生態文明的生活方式,為美麗雲南建設創造良好社會環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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