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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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1988年9月22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6月1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決定》修正 2006年5月25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同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省人大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代表作用,保證其依法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代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是指省人大常委會直接聯繫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聯繫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省人大代表。

第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應當根據會議議題,邀請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並在會前將會議議題及相關材料印發列席會議的代表。

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決議、決定草案,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在會前印發相關代表或者者召開座談會徵求代表意見。

第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執法檢查、視察和調查研究時,應當邀請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參加。

省人大常委會委託各州(市)人大常委會,組織本選舉單位選出的省人大代表開展視察、檢查、調查研究、代表小組活動等。

第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加強同省人大代表的聯繫,並重點聯繫在基層工作的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省內調查研究時,可以同當地的省人大代表座談或者走訪代表,聽取意見。代表反映的重要情況和意見由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收集,並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需要召開省人大代表座談會,就有關問題聽取意見。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適時向省人大代表通報重要工作情況和重大事項。

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常委會的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動情況,應當通過《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雲南人大》、《人大要情通報》、雲南人大網站等形式向省人大代表通報。

對省人大代表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由省人大常委會或者由省人大常委會安排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省人大代表作情況通報。

第八條 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應當加強與省人大代表的聯繫,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參與執法檢查、調查研究、法規草案論證、評議活動等。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省人大代表在代表大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辦理;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交有關單位辦理。

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省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檢查,督促承辦單位提高辦理質量,注重辦理實效,並在規定的時限內答覆代表。

對省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問題比較集中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委員會應當重點督辦。

省人大常委會每年組織部分省人大代表對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進行視察。

第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成人員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時間接待省人大代表,直接聽取代表意見。具體接待工作由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安排。

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應當認真接待和處理省人大代表的來信來訪。信訪中反映的重要問題報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副主任、秘書長閱批後按程序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及時向代表反饋。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支持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以多種形式加強與省人大代表的聯繫。

第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支持州(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採取多種形式加強與本選舉單位選出的省人大代表的聯繫。

第十三條 省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根據代表的要求,省、州(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協助做好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省人大代表應當增強依法履行職責的主動性和責任心,學習和掌握執行代表職務應當具備的基本知識和專門知識,積極參加代表活動。

第十五條 省人大代表應當自覺接受其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州(市)人大常委會對本選舉單位選出的省人大代表有意見和建議的,可以向代表本人提出,也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

第十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為省人大代表依法履職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務:

(一)組織學習培訓,交流代表履職經驗;

(二)宣傳代表履職的先進事跡;

(三)為代表開展執法檢查、視察、調查研究等活動提供服務;

(四)為代表在閉會期間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

第十七條 省人大代表依法參加省人大常委會組織或者委託組織的代表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出勤給予時間、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保障。

第十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織省人大代表活動的經費,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納入省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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