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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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88年7月15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06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五章 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審查和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常務委員會舉行的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前向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書面請假。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參與常務委員會會議各項議案、報告的審議以及任免和表決等活動。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日期和會議日程由主任會議決定。
主任會議擬訂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六條 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時間、地點和建議會議的主要議題,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在會議舉行的7日前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如果議題中有重要的議案,應當將議案草案一併印發。
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屬機構負責人、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一名負責人列席會議。
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邀請部分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可以設立旁聽席。旁聽人員應當遵守會議秩序,不得妨礙會議正常進行。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並可以召開聯組會議。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對議案和專項報告進行審議時,應當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
第十條 根據主任會議的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和視察報告,決定組織跟蹤檢查;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對執法檢查報告和視察報告的研究辦理情況的報告。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並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對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主任會議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出議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說明。
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人事任免案。
第十三條 受主任會議委託,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可以代擬議案草案,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四條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並且附有關資料,在會議舉行的10日前送達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十五條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法規案,應當提供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或者詳細材料。
第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機關的負責人或者提議案人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經主任會議同意,提議案機關的負責人或者提議案人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的審議、審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應當包括被任免人員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的書面材料,在會議舉行的10日前送達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十九條 審議人事任免案時,提請任命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並負責答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任免人員情況提出的詢問。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提請任命的機關負責人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就提請任免情況作說明。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任會議、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撤職案。
第二十一條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撤職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二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需要表決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本次會議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進一步研究後向主任會議報告,並由主任會議提請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三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在上一年度11月份向主任會議提出計劃,經主任會議通過後,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專項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常務委員會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要求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圍繞報告內容開展調查研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交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將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進行匯總,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研究並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的專項工作報告文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20日前,送達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修改後的報告文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10日前送達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7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專項工作報告,應當由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省人民政府委託有關部門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所作的專項工作報告,應當經省人民政府討論同意,並由該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作報告。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到會時,應當書面請假,經秘書長同意並向會議主持人報告後,委託其他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報告後,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必要時可以召開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對報告是否作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
主任會議決定作決議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與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決議草案,經主任會議討論後,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經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整理後,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分別轉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研究辦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3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辦理情況,並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通過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行文通知有關部門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辦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四條 每年7月至9月,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關於上一年度省級地方財政決算的說明,以及審計部門關於上一年度省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查財政決算草案,並對是否批准決算作出決議。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執行決議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 每年7月至9月,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關於本年度上一階段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本年度上一階段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六條 每年7月至9月,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關於本年度省本級財政預算調整方案的說明,審查調整方案草案,並對是否批准方案作出決議。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1個月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報告。
第三十七條 在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實施的中期階段,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關於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規劃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常務委員會應當審查規劃調整方案草案,並對是否批准調整方案作出決議。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經財政經濟委員會整理後,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轉交省人民政府研究辦理。省人民政府應當在3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辦理情況,並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省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辦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省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四十二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交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有關委員會應當邀請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參加會議,發表意見。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形式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一般不超過15分鐘;在聯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一般不超過20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一般不超過10分鐘。
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發言時間。
第四十四條 對交付表決的議案,有法規案的,先表決法規案,再表決其他議案。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人員,應當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併表決。
第四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方式、電子表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七條 表決議案必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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