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委員會關於保護古脊椎動物化石問題的通知

雲南省人民委員會關於保護古脊椎動物化石問題的通知
會文齋字76號
1961年6月26日
發布機關:雲南省人民委員會

各自治州、市、縣人民委員會,各專署,省商業廳、衛生廳、文化局:

國務院一九六一年三月十八日直秘曾字四十號通知指出:「古脊椎動物化石是珍貴的古生物資料,在學術研究上具有重大價值。為了防止破壞,避免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有關各地要切實做好保護工作」。我省是古脊椎動物化石埋藏極為豐富的地區之一,尤以祿豐和宜良最多,受到國內外的重視。幾年來,做了不少保護工作。一九五九年省衛生廳、文化局為此曾發出聯合通知,有關地區(如宜良)也採取措施,禁止私自挖掘、販運,並停止收購等,因而破壞情況大大減少。現在又發現某些地區有群眾私自挖掘,商業部門也在禁止收購地區進行收購的現象。群眾為了出售「龍齒」(價高),往往將完整的顎骨敲碎,破壞更大。為此,必須進一步加強化石保護工作。根據國務院通知的精神特作如下具體規定:

一、我省在學術研究上有重大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埋存豐富的祿豐和宜良兩縣,根據國務院指示,劃為「古脊椎動物化石保護區」。在保護區內都不許挖掘化石(如科學研究需要發掘,須經省文化局和省科學技術委員會批准),商業部門停止收購。在化石埋藏較多的地區,當地入委可委託當地人民公社和學校負責保護。對保護區內和周圍的群眾要經常進行宣傳教育,依靠群眾做好保護化石的工作。

二、在保護區內或其他地區的農業生產中,或在煤礦區(如元謀、開遠、明良、楚雄、昭通等地)和建築工地(水利、公路、鐵路、工廠等)以及採石場等的生產和基本建設中,應教育群眾在發現化石後,要及時向當地文化部門報告,由文化部門配合科學部門鑑定有無學術價值,並提出處理意見。

三、衛生部門應注意掌握使用「龍骨」、「龍齒」。在一般處方中儘量少用或不用;藥材經營部門,應逐步減少收購量和降低收購價格;科學研究部門在採挖時,可將零碎的無研究價值的「龍骨」、「龍齒」按照牌價全部售給藥材經營部門,以供藥用。若不能滿足省內醫藥上的需要,藥材經營部門需要組織挖掘時,必須徵得省文化局、科學技術委員會的同意(必要時得派人指導),才能挖掘。挖掘出來的化石,經鑑定無學術研究價值的,才能供作藥用。

四、凡對保護化石有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當地政府應給以適當的表揚和獎勵;對有意破壞、偷挖、投機販運者,按情節輕重,應依法懲處。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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