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切實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雲政發〔1980〕42號 1980年3月5日 發布機關:雲南省人民政府 |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州、市、縣革命委員會(人民政府),省屬各委、辦、廳、局:
我省保留在地上、地下的歷史文物十分豐富,是我國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的一部分。切實保護好這些文物,對於促進「四化」建設,提高整個中華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有着重要的意義。
目前我省在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是:有的單位未經批准,擅自發掘文物,影響了考古發掘的科學性;有的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計劃,未經審核即自行維修,破壞了文物的歷史原貌;文物商業市場管理混亂,多頭經營,價格不一;文物走私、投機倒把和外流等情況不斷發生。為了切實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根據建國以來國務院有關文物政策法令規定,重申下述幾點:
一、一切保存在地面的文物古蹟和地下遺存的文物,均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據為已有;各級人民政府對所轄境內的文物負有保護責任。
二、地下文物的發掘,應以配合基本建設為主。在進行一般建設工程或者農田基本建設中,一經發現文物,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文化(文物)主管部門;遇有重要發現時,當地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應及時報請省文化局處理,並立即保護好現場。
在進行大規模的工業、農業、水利、交通、國防、城市建設等工程的時候,建設部門應事先會同省文化局在工程範圍內進行文物勘探工作;勘探中發現的文物,應當共同商訂妥善保護或處理辦法。
各級文物管理機構不是配合基本建設工程而要進行考古發掘時,必須先提出發掘計劃,報經省文化局審核批准後始得進行。
在考古發掘中,要嚴格按科學要求辦事,嚴守操作規程;發掘後,要有完整的科學記錄,並寫出發掘報告。反對單純「挖寶」
三、已核定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窟寺、石刻、雕塑等(包括建築物的附屬物),在維修、保養時,必須嚴格遵守恢復原狀或維持現狀的原則,不可大拆大改,任意油漆彩畫,增加現代的東西,改變歷史原貌。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計劃,須報經省文化局轉報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審核同意;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計劃,須報經省文化局審核同意;各地、州、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計劃,須經當地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報省文化局備案。竣工的文物維修工程,各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應負責驗收。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它建設工程,凡巳在文物保護範圍內進行建築或侵占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立即搬遷或拆除。如文物原就在某單位者,所在單位應負責維護文物原狀,保證文物安全;文物需維修時,也必須按上述審批原則辦理。
四、各地社會流散文物,一律由省文物商店及其委託的代購點統一收購;收購的文物統一交省文物商店,以利保護文物和有計劃組織出口。其它單位應即停止收購與出售文物。
文物出口必須鈐蓋文物出口鑑定火漆印章。凡沒有鈐蓋火漆印章者,海關一律不得放行。
五、嚴禁私自挖掘和自由交易文物,堅決打擊文物走私和投機倒把的犯罪活動。杜絕文物外流。
對於保護重要文物有功和捐獻重要文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或適當的物質獎勵。對於破壞、損毀、盜竊文物和盜運文物出口者,要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懲處以至法律制裁。
一九八〇年三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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