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第十三勞改隊工傷事故的建議書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第十三勞改隊工傷事故的建議書
(57)滇檢四字第48號

1957年5月4日

雲南省公安廳:

我院於本年3月18日至27日與省勞改局共同組織工作組,對省第十三勞改隊(即昆明市建築工程隊)所發生的工傷事故行了檢查。工作組在第十三勞改隊的直接參加下,重點檢察了兩個採石場、木工車間及醫務所。從檢察中發現的間題來看,我認為第十三勞動隊歷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是嚴重的。

該隊自1955年1月至今年1月以來,據不完全的統計,共發生大小工事故363次,共傷亡犯人1350人,占全隊每年平均犯人總數的37.09%,其中重傷、殘廢的153人,輕傷的1182人,死亡15人,平均每天工傷1.8人。在363次工傷事放中,1955年發生344次,共傷亡1196人(包括受傷輕微3天內不能出工的),其中輕傷1050人,重傷140人,死亡6人。1956年1月至今年1月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有19次,共傷亡144人(不包括停工3天以下,受傷較輕,及部分未上報的事故在內),其中輕傷132人,重傷殘廢13人,死亡9人(內有留隊職工2人)。僅據1956年不完全的統計,因工傷住醫務所的人數,占全年住醫務所犯人總數的17.3%,因工傷死亡者占全年犯人死亡總數的30.7%。這些事故絕大多數是發生在採石場,出事故最多的工種是放炮、撬石頭及撬浮土。如在1956年發生的19次重大傷亡事故中,採石場占14次,其中,發生在放炮、撬石頭、撬浮土的有11次。

由於事故連續發生,不僅在經濟上使國家財產受到很大的損失,而且在政治上也造成不良影響,在犯人及留隊職工中引起思想混亂,不安心生產。如犯人董正清說:「只要假定工資發下,就把它用掉,因為早死在石塘里(採石場)。」又如留隊職工李明忠在刑滿前一個月被打傷,就想藉故請假到醫務所,怕在新生前死在勞改隊。有的犯人因為怕發生事故而不願留隊,即使留隊也不願意在採石場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勞動改造政策的順利貫徹和執行。

造成上述大小363次事故的原因,除8次自然事故外,其餘355次主要是幹部中普遍存在「安全與生產對立」的思想,片面強調生產,忽視了犯人的安全,對發生的傷亡事故未及時吸取數訓,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以及部分幹部思想麻痹,對敵人的玻壞活動放鬆了警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某些幹部片面強調生產,違反操作規程,無必要的安全設備,忽視對犯人的安全教育。事實證明:許多事故是由於幹部片面追求超額完成生產任務和強調「節約」,對己有的操作規程不堅決執行,不設置必要的安全設備及忽視犯人的安全教育所造成。如西山中隊幹部謝天德同志,因違反操作規程擅自批准犯人在開工時間放炮,又未按制度與下面聯繫,結果一次即有兩個犯人被石頭砸死。又如班中村採石場犯人施家瑞因晚上加班,看不見山上落下的石頭被打死。殷家菁採石場犯人甫永才,因新調入後未對其進行操作、安全等技術訓練,即令其放炮,又未載安全帽,致被飛起的碎石打傷頭部致死。再如木工車間留隊職工解恆楨、李咸聲等人受重傷,主要是因支部不批准在鋸木機上設安全罩,又忽視在職工及犯人中進行安全教育所造成。

(2)部分犯人為了爭取立功贖罪,想多拿假定工資,冒險操作,是造成傷亡事故的另一主要原因。由於幹部在歷次評選積極分子開展勞動競賽及平時教育犯人時,只強調「超額完成任務」,爭取立功贖罪這一方面的內容,而忽視了「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這一方面的教育。因而在一部分犯人中,為了爭取寬大處理和多拿假定工資,經常違反操作規程,冒險操作。如犯人趙德富明知掏瞎炮很危險,但為了怕影響其他犯人的生產,受到批評,前後共掏瞎炮20餘次,幹部明知違反操作規程也從未對其數育制止,最後終於在掏瞎炮時被炸殘廢。又如犯人趙鴻雁在去年勞動競賽時,因挑土過重(平時只挑50公斤,當時挑80公斤)致壓斷腰部和腿部,現已殘廢。

(3)部分幹部思想麻痹,敵人趁機破壞。據省十三勞改隊掌握的材料統計,在1955年的工傷事放中,就有4次是政治事故,但一直未引起部分干都的警惕。如犯人駱科順,原系有數條血債、被判處死刑的政治土匪,因偽裝積板去年改判無期徒刑後,竟在一個多月內連續4次進行破壞:第一次明知下面有馬車,仍從上面撬石頭下來打着馬車輪子;第二次明知下面有汽車,又故意往下面放石頭打傷汽車後部;第三次知下面有犯人工作,又往下放石頭重傷犯人張學忠:第四次又不聽其他犯人的制止,明知下面有犯人,同故意往下撬石頭,致打死犯人蘇寶林。根指上述情況,犯人及留隊職工都一再寫檢檢舉信要求政府處理,但中隊的全體幹部及支隊的分領導反而認為駱犯「年紀輕」、「平時積極」、「土匪本來就性情相暴「,「打死人後來哭過」,不是有意破壞,是一般的琉忽大意,並認為「駱犯已改判無期刑,無法再加刑或作其他處理」,因此前後拖延5個月,仍未提出任何處現意見。更嚴重的是個別幹部還「安慰」駱犯說:「人打死就算了,不要背包袱,以後小心點就是了。」

(4)有關領導對歷次發生的工傷事故,從未認真嚴肅處理和積極採取有效指施加以防止。如第十三勞改隊的領導在事故發生後,除只做了一般的善後工作外,不僅未及時總結教訓,積極採取有效措施,來消滅工傷事故的再次發生,而且在毎次填報「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時,一再強調客觀原因,或將責任完全歸咎給傷亡的犯人。根據我院所了解的情況,在我省勞改隊中,工傷事故在其他單位中也發現有類似現象。如保山水銀廠勞改隊共有犯人962名,留隊職工33名,據1956年的統計,全年發生的大小事故就有1708次,其中重傷387次,死亡4人(缺殘廢統計),平均每天發生4次以上。從今年以來67天的計,發生大小事故316次(重傷33人)。如繼續發展下去,也不低於去年的工傷人數。但省勞改局在處理上述工傷事故時,對重大的一般也只是現場看看,或在內部通報了事,很少具體幫助基層單位解決問題,採取重要的措施加以防止;對有關嚴重失職幹部也 未嚴肅處理,給予適當處分;對繼續破壞的犯人,也未及時打擊,這就很難保證事故的不再繼續發生。

為了全面的貫徹中央「階級鬥爭與人道主義相結合」,「改造第一,生產第二」的勞改政策方針,保證安全生產,保證勞動改造條例的正確施行。我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8條第2項的規定,特向你廳提出建議如下:

(1)建議你廳責成省勞改局在全省各勞改隊的幹部及犯人中開展一次「安全生產」的學習,認真總結歷年發生工傷事故的數訓;對至今尚無安全操作規程,或安全操規程不完備的單位,省勞改局應在第二季度內具體幫助和督促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操作規程和設置必要的安全設備;從省勞改局到各基層勞改草位指定幹部專門負責安全工作的檢查以克服某些幹部中的「生產與安全對立」的錯誤思想,進一步明確「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的方針,保證安全生產。

(2)對勞改中繼續進行玻壞及經常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巨大傷亡事故的犯人,應按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1956年9月28日關於「勞改犯人加刑案件訴訟審理程序規定的通知」的規定,及時移送各級檢察院依法起訴;對造反操作規程,後果比較輕微的犯人,也應根據勞動改造條例第69條規定的精神,分別不同情節,給予警告、記過、禁閉等紀律制裁;對一貫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又能完成生產任務的犯人,應根據勞動改造條例第68條規定的精神,分別給予表揚、記功等獎勵,並建議將安全生產作為今後犯人評比、選舉積極分子、加減刑等獎勵制度的主要內容之ー。

(3)第十三勞改隊違反勞動改造條例第34條「組織犯人生產,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的原則,立必的交全設備和制度」的規定,在組織犯人生產中,長期忽視安全工作,造成犯人大量傷亡,使黨和國家在經濟上和政治上受到嚴重損失。為了教育幹部,改進工作,連議你廳對第十三勞改隊的領導及其他嚴重失職的幹部,在行政上給予適當處分。

4,希你廳研究此建議書時通知我院派員參加,處理結果請書面答覆我院。

檢察長黃新遠

1957年5月4日


抄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抄送:第十三勞改隊、省勞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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