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公路路政條例

雲南省公路路政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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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雲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7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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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公路路政條例

(2018年7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機構職責與執法監督

第三章 公路保護與通行

第四章 公路管理與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務,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納入農村公路規劃的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路政,是指對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公路路產)和公路建築控制區及其周邊公路保護規定區域(以下統稱公路路域)依法實施保護和管理的行政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領導,提高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務水平。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負責公路路政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具體承擔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做好公路路政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群眾和通過村規民約倡導愛路護路,協助做好公路路政有關工作。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可以與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建立愛路護路協作機制,共同做好公路保護工作。

第六條 負責公路養護的單位、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公路的養護,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支持和配合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做好公路路政有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公路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愛路護路意識。

第二章 機構職責與執法監督

第八條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保護公路路產,監督管理公路路域;

(三)實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參與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

(五)查處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路路政管理執法隊伍建設,並配備與所管轄公路的技術等級、通車里程等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執法人員及執法裝備。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可以按照規定聘用執法輔助人員,協助公路路政執法人員開展路政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條 公路路政管理執法人員在履行路政管理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二)規範着裝、佩戴標誌、持證上崗;

(三)遵守執法程序和要求,公正文明執法。

第十一條 公路路政管理執法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實施公路路政巡查時,應當開啟示警燈。

第十二條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和服務效率。

第十三條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行政執法公示平台,公示執法主體、依據、權限和程序等執法內容,公開監督舉報方式。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儲備公路路政應急物資,提高公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章 公路保護與通行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確定公路用地範圍。

公路兩側有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的,其用地範圍為邊溝外緣起不少於1米的區域;公路兩側無邊溝的,其用地範圍為公路路緣石外緣或者坡腳線向外不少於1米的區域。

公路實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超過公路邊溝外緣1米以上的,公路用地範圍以實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的範圍為準。

村道用地範圍由村民委員會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定。

第十六條 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

(二)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排放污水、傾倒廢棄物;

(三)挖溝引水、堵塞、損壞公路排水設施;

(四)採石採礦、挖砂取土、爆破作業;

(五)破壞、損壞、塗改或者擅自移動公路標誌、標線、標樁、護欄和其他公路附屬設施;

(六)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七)運輸車輛載物拖地行駛或者泄漏、拋撒物品損害、污染公路及其附屬設施;

(八)其他影響公路暢通或者損害公路的行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搭接、架設生產生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侵占公路上方空間、橋下空間,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行為。

第十八條 公路兩側的綠化物、樹木不得遮擋公路標誌、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

公路用地範圍內的綠化物、樹木,由負責公路養護的單位、公路經營企業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管理和維護。

公路用地範圍外影響公路安全和暢通的綠化物、樹木,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及時處理。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發現公路用地範圍外的綠化物、樹木影響公路安全和暢通的,應當及時通知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 涉路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時間、繞行路線等信息。

涉路施工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組織施工作業,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服從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確保公路安全和暢通。

第二十條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公路養護的單位、公路經營企業建立公路巡查聯動和信息共享機制。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在巡查中發現交通事故,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協助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公路保通等有關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機構。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發現公路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測速設施設置不規範的,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負責公路養護的單位、公路經營企業對其進行評估,對存在問題的,由責任單位進行整改。

第二十一條 負責公路養護的單位、公路經營企業發現破壞、損壞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勸阻並告知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法查處。

對違法行為頻發的路段(含橋下空間),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負責公路養護的單位、公路經營企業採取隔離、限高、綠化等措施進行治理;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並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完善公路安全設施並定期進行維護更新,確保公路安全設施完好。

第二十三條 造成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責任者應當向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報告,並按不低於原有技術標準恢復原狀或者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 公路調整為城市道路的,應當由當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意見,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履行管理和養護職責。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公路時,公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公路路政管理執法站所、公路超限運輸檢測站等配套設施,並在公路設計過程中徵求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意見。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公路建設期間的路政法規宣傳和保通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貨運車輛違法超限運輸治理工作的需要,提出固定超限檢測站點設置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可以採取固定站點檢測、流動檢測、動態檢測技術監控等方式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檢測。經流動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或者指定的場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收費公路入口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檢測設備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經檢測超限且不能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拒絕其通行,並及時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遇有公路嚴重損毀、自然災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行交通管制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經營企業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發布交通管制信息。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配合維持現場秩序,共同做好保通服務。

第四章 公路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九條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國道不少於20米;

(二)省道不少於15米;

(三)縣道不少於10米;

(四)鄉道不少於5米;

(五)村道不少於3米。

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於30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安全運行和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加強公路路域環境整治,優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環境。

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有關規劃涉及公路建築控制區和公路保護規定區域的,應當徵求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不得違法批准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

第三十一條 新建、改建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應當自公路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由公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劃定並公告。

新建、改建公路過程中,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違法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依法及時查處。

第三十二條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設置非公路標誌的,應當符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和有關設置規範,不得影響公路通行安全、暢通和公路路域環境協調。

第三十三條 公路規劃建設時,應當根據公路技術等級、車輛流量及相關標準,統籌規劃、規範建設公路服務設施。

前款所稱公路服務設施,是指按照規範在公路上設置的為公眾提供休息、如廁、購物、餐飲、停車、加油、加氣、加水、充電、維修等服務的場所和設施。

公路服務設施不符合設置規範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整改完善。

第三十四條 公路服務設施所有者、管理者、經營者應當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實行規範化管理,文明經營,保持公路服務設施功能齊全、設施完好、清潔衛生、秩序良好,並提供短暫休息、停車、飲用水供應、公共廁所等免費使用的場所和設施。

駕乘人員應當愛護公路服務設施,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文明出行。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服務設施的監督管理,建立公路服務設施監督檢查制度,並進行定期考核。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公路服務設施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確定公路用地範圍的;

(二)未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實施涉路施工許可的;

(三)發現公路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設置不規範未進行評估,或者對評估確認問題未進行整改的;

(四)未依法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的;

(五)違法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批准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路服務設施進行考核管理和日常監督檢查的;

(七)其他貪污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情節較輕的,予以警告;情節較重的,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公路路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七項、第八項規定情節較輕的,予以警告;情節較重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公路路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向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報告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公路服務設施所有者、管理者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後仍不符合規範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的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違法行為,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村道的處罰,《雲南省農村公路條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4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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