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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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雲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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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1997年1月14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路政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三章 路產管理

第四章 公路兩側建築紅線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維護公路路產不受侵占和破壞,保障公路完好暢通,發展公路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高等級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雲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執行,《雲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沒有作出規定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專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公路路政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省及其設在地(州、市)縣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國道、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地(州、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縣道、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級土地、公安、工商、建設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愛路護路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有功人員,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四條 公路路產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公路指經交通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使汽車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公路用地指公路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以外不少於一米範圍的土地。公路設施指公路的排水設備、防護構造物、交叉道口、界碑、里程碑、測樁、安全設施、通訊設施、檢測及監控設施、養護設施、服務設施、渡口碼頭、花草林木、專用房屋等。

第二章 路政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五條 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保護公路路產,實施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處各種違法利用、侵占、破壞公路路產的行為;

(三)控制公路兩側建築紅線,依法取締違章建築;

(四)維護公路標誌、標線的完好;

(五)維護公路養護施工的正常秩序;檢查、督促公路養護單位正常養護、及時排除路障和搶險、修復公路,確保公路暢通、安全,做好公路行道樹的栽培和修整工作,使其不影響交通及周圍工農業設施的安全使用;

(六)對公路沿線群眾進行愛路、護路和安全教育;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路政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秉公執法、熱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統一着裝,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路政管理證》和佩戴「中國公路路政管理」胸徽。使用專用停車示意牌或指揮旗(燈)。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可以聘用兼職路政員和義務路政員,協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路路政管理巡查車輛須裝有「中國公路路政管理」標牌和標誌燈飾。

第三章 路產管理

第八條 公路用地及附屬設施用地,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會同土地管理部門勘測登記、繪製地圖、造冊立檔、埋設界樁,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對歷史形成並長期使用的公路料場、苗圃、菜地、道班房等,尚未辦理土地徵用手續的應當補辦,但可不再繳納有關費用。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工程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向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移交有關公路路產資料。新建、改建公路後廢棄路段的土地改作其他用途的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路路產上從事下列行為:

(一)設置電杆、變壓器、棚屋、攤點、維修站、洗車台、加水站等設施;

(二)傾倒廢土、堆放垃圾雜物或者其他非公路養護施工材料;

(三)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取土製坯、阻塞側溝、阻塞盲溝和截水溝及利用公路橋涵築壩蓄水;

(四)在公路橋梁、隧道內鋪設輸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氣體、液體等管道;

(五)移動、塗改、損毀、拆除和侵占公路設施;

(六)裝載貨物出現滴、灑、漏以及運件拖地的車輛在鋪有高級、次高級路面的公路上行駛;

(七)進行集市交易和打場曬糧;

(八)其他危害公路路產的行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公路大中型橋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橋梁上下游各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隧道中心線周圍100米範圍內採挖砂石、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擴寬河床、引水、燒荒、爆破、伐木、開礦、取土等危害橋梁、渡口和隧道安全的其他作業。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設置站、卡。

第十條 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種橋梁、龍門架、渡槽、隧道、管線等設施,應當符合公路遠景發展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提供設計圖紙,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進行審批後,再按照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一條 新建鐵路、機場、電站、水庫、水渠、地下管線、各類站、卡、亭或者其他建築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者占用、利用公路路產時,建設單位必須先徵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同意,簽定協議並承擔按照原公路技術標準修復或者商定按照規劃改建公路的費用。

第十二條 在公路兩側從事取土、採石、挖礦、伐木等施工,不得危及公路路產的安全。

第十三條 履帶車、鐵輪車以及其他可能損壞公路的運輸機具,不得通過鋪有路面的公路,必須通過的,應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准,並由車屬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為此採取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損壞部分的費用。

製造、維修機動車輛廠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試剎車;必須試剎車的,應當事先徵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同意,並懸掛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試車號牌。

第十四條 未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路產範圍內設置非交通管理的廣告、宣傳標誌。經批准設置的,應當符合設置標準。

第十五條 設置交叉道口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准,設計修建的接線或者道口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利用公路行道樹架設電線、拉鋼筋、拴牲畜等損傷行道樹的行為。除正常的養護需要外,不得砍伐行道樹和修枝斷頂,確需砍伐、修枝斷頂的,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准,並繳納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費。

第十七條 進行公路改建、擴建或者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公路施工養護規範堆放材料,並在施工路段設置施工標誌、安全標誌或者繞道行駛標誌。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保證公路的安全暢通。

車輛在通過公路施工作業路段時,應當減速慢行,服從路政管理人員或者施工作業人員的指揮。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超載行駛。承運不可解體大件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上路行駛,須事先提出申請,經省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准,並承擔對公路、橋梁、涵洞等採取技術保護措施、監護措施的費用。造成路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路產損失賠償費。

第四章 公路兩側建築紅線管理

第十九條 公路兩側建築紅線控制範圍是指公路邊溝外緣以外的區域: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一般不少於10米,鄉道一般不少於5米。公路彎道內側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築紅線,必須滿足公路遠景發展規劃或者改作立體交叉的要求。

第二十條 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築紅線控制範圍內修建永久性構造物和設施;確需設置供水、排水、供電;供汽、供油、通訊、水利等管線設施或者建蓋臨時構造物、設施的,須將設計圖紙報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審核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再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建蓋的臨時構造物、設施在公路改建、擴建時,應當無條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條 公路兩側建築紅線控制範圍內的構造物和設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生效以前修建,並對公路改建、擴建或者交通安全無影響的,可暫時保持原狀並與所在地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補簽協議、立檔保存,但不得重建、擴建或者加層。因公路改建、擴建需拆除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生效以後修建的,均屬違章建築,應當在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無條件地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條 鄉鎮、辦事處、村社、廠礦、集市、開發區等在建設、選址和編制總體規劃時,必須符合公路兩側建築紅線控制範圍的規定,原則上只能在公路的一側規劃布局和建設。

對已經成為城市道路的國道、省道,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對公路改線作出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負責改線工程的投資。改線工程竣工經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一年內辦理新舊路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公路建築紅線控制範圍以外進行開發和建設,不得堵塞公路排水系統。填土、挖土必須設置永久性排水系統或者擋土牆(護坡),排水不得損壞公路路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但應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可以並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收入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作業,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對責任人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行駛、補辦手續、賠償損失,可以並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費等費用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按照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制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並按照規定管理使用。

罰沒收入上繳國庫。

第二十六條 駕駛員行車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路路產損壞不接受處理或者賠償損失在1000元以上當場又不能處理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可對其採取暫扣車輛的措施或者依法作出暫扣駕駛證、行駛證的決定,待處理完畢後立即放行、還證。暫扣駕駛證、行駛證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開具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聯合製發的暫扣憑證。因暫扣車輛、駕駛證、行駛證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規定之外亂收費、亂罰款的;

(二)不使用罰款票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製發的罰款票據的;

(三)在執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錢物或者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條 辱罵、毆打路政員,拒絕、阻礙路政員執行公務,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以及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或者同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公路路政管理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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