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雲南省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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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5月1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6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雲南省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

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2018年1月22日雲南省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文化遺產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文化遺產包括:

(一)白族、普米族等各民族的語言文字和具有代表性的口傳文學;

(二)白族二月會、普米族吾昔節等各民族的節日、祭祀、禮儀;

(三)普米族搓蹉、四弦舞樂、白族拉瑪民歌開益、營盤拉古傈僳擺時、怒族阿樓西杯等具有當地民族特色的民間音樂、舞蹈、文學故事、傳說;

(四)傳統手工技藝、醫藥和曆法;

(五)河西箐花普米族傳統生態文化保護區和通甸羅古箐、啦井鹽馬古鎮、石登拉竹河村、營盤拉古村等具有當地民族代表性的特色村落;

(六)通甸玉水坪遺址、茶馬古道—蘭坪段、營盤楊玉科家祠建築群、兔峨土司衙署、金雞寺等古墓葬、古遺址、古建築和具有革命紀念意義的通甸武裝暴動勝利紀念址等;

(七)其他需要保護的文化遺產。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文化遺產保護資金。資金主要用於:

(一)文化遺產的調查、普查、學術研究,以及文字、圖片、音像資料、書籍等的整理出版;

(二)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搶救,珍貴資料和實物的徵集、收購;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培養;

(四)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活動的開展;

(五)文化遺產相關建築、場所和設施設備的維護、修繕;

(六)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和特色村落的整體性保護;

(七)文化遺產資料檔案、數據庫及網絡傳播平台的建立及運轉維護。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和傳承補助經費等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自治縣資助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每人每年不低於2000元。

第七條 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第八條 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自治縣成立文化遺產專家綜合評審委員會,負責文化遺產的評審推薦工作,其成員由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聘請。

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經文化遺產專家綜合評審委員會評審,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注重專業技術人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培養與扶持,並提供必要的保護傳承條件。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第十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在傳承活動中隨意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式和內涵,謀取非法利益的,依法取消其傳承人資格。

第十三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喪失傳承能力,難以履行傳承義務的,由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按傳承人評審標準重新認定傳承人。原代表性傳承人繼續享受傳承人待遇。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普米族學會、傈僳族學會、怒族學會等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依法參與文化遺產的普查、挖掘、整理、傳承、保護、開發利用等工作。對做出顯著成績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民族節慶、民間習俗等,組織開展文化遺產的展示、宣傳和推薦活動。支持依法開展群眾性的文化遺產傳承、傳播活動。

鼓勵公民穿戴少數民族服飾。

第十六條 自治縣旅遊產業發展應當與合理利用文化遺產相結合,突出地方民族特色,促進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

鼓勵發展民族特色文化旅遊產業。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白族服飾、普米族服飾、羊頭琴、氆氌紡織、竹編工藝等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傳統手工藝品、服飾等產品的開發、生產和銷售。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民間特色飲食文化的開發,扶持發展具有當地民族特色的飲食產業。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研究機構、學術團體、民間組織和個人對文化遺產資源進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開展文學藝術精品和影視作品的創作、拍攝。

第二十條 文化遺產開發利用應當尊重各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得破壞民族團結、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文化遺產。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列入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資料、實物、建築物、場所等的,由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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