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南澗彝族自治縣南澗跳菜傳承與保護條例

雲南省南澗彝族自治縣南澗跳菜傳承與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南澗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南澗彝族自治縣南澗跳菜傳承與保護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南澗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南澗彝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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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南澗彝族自治縣

南澗跳菜傳承與保護條例

(2013年1月16日雲南省南澗彝族自治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13年3月28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傳承和弘揚民族民間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南澗跳菜,發展文化產業,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南澗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南澗跳菜,是指起源於原始社會母系氏族時期,傳承於自治縣境內無量山與哀牢山民間,在宴席上菜時為敬重賓朋而舉行的一種具有特定規程和技藝,融音樂、舞蹈、服飾、飲食於一體的禮儀性舞蹈,俗稱「抬菜舞」。

第四條 南澗跳菜傳承與保護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南澗跳菜的音樂、舞蹈、服飾、道具及其表現形式;

(二)南澗跳菜具有學術、史料和藝術價值的文稿、繪畫、碑刻、雕塑及相關作品;

(三)南澗跳菜的剪紙、刺繡、樂器等工藝;

(四)南澗跳菜民族傳統習俗和節慶;

(五)南澗跳菜傳承人及其所掌握的南澗跳菜知識和技藝。

第五條 南澗跳菜的傳承與保護堅持科學規劃,保護與開發並重,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南澗跳菜的傳承與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自治縣是國家文化部命名的「中國民間南澗跳菜藝術之鄉」。每年的農曆六月二十五日為「南澗跳菜藝術節」。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南澗跳菜的傳承與保護活動。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南澗跳菜的傳承與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制定南澗跳菜傳承與保護規劃並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配備和完善南澗跳菜傳承與保護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設備;

(四)發掘和培養南澗跳菜代表性傳承人;

(五)組織開展南澗跳菜資源的調查、收集、搶救、整理、出版和研究等工作,並建立健全檔案和數據庫;

(六)指導、監督、支持南澗跳菜資源的開發利用;

(七)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執法權。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南澗跳菜的傳承與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南澗跳菜的傳承與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同做好本轄區內南澗跳菜的傳承與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命名南澗跳菜藝術之鄉(鎮)、村。

第十二條 在南澗跳菜藝術之鄉(鎮)、村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民居的,應當體現當地民族建築風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批建築設計方案前應當徵求文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與南澗跳菜有關的民居、古建築、特定活動場所的保護管理。

禁止侵占、損毀與南澗跳菜有關的民居、古建築及特定活動場所。

第十四條 在自治縣內對南澗跳菜實物資料進行發掘、收集或者拍攝與南澗跳菜有關的電影電視節目,應當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審核,並按有關規定報批。

進行上述活動時,應當尊重當地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得損害群眾利益、影響民族團結。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編制的南澗跳菜保護名錄,報上級文化主管部門批准後,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命名為南澗跳菜代表性傳承人:

(一)通曉南澗跳菜活動形式、內涵和組織規程;

(二)熟練掌握南澗跳菜傳統技藝;

(三)掌握和保存一定數量的南澗跳菜原始資料或者實物。

第十七條 南澗跳菜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南澗跳菜的傳藝、講學、創作、學術研究;

(二)傳授、展示其掌握的南澗跳菜知識、技藝以及有關資料和實物;

(三)申請資助;

(四)享受代表性傳承人補助。

第十八條 南澗跳菜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存其掌握的南澗跳菜資料、實物;

(二)保護與南澗跳菜相關的建築物和場所;

(三)依法開展傳播、展示活動;

(四)培養南澗跳菜傳承人。

第十九條 南澗跳菜代表性傳承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評審,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並向社會公布。

南澗跳菜代表性傳承人不履行傳承義務或者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由命名單位取消其命名。

第二十條 南澗跳菜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有償提供其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建築物、場所。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宣傳、展示南澗跳菜傳承活動。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轄區內有條件的學校將南澗跳菜知識列為學校課程的教學內容。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工程建設施工或者生產活動中,發現南澗跳菜資料、實物的,應當停止施工或者生產,保護現場,並報告當地文化主管部門。不得擅自發掘、隱匿不報。

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對南澗跳菜的資料、實物價值進行評估,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南澗跳菜資源投資開發下列項目:

(一)南澗跳菜工藝品、服飾、器具、樂器等文化旅遊產品;

(二)南澗跳菜影視、藝術等作品;

(三)南澗跳菜飲食文化;

(四)南澗跳菜的民居、場所。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南澗跳菜資源開展營利性活動的,應當向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南澗跳菜傳承與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退還、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補辦相關手續;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生產,退還資料、實物;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補辦相關手續;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南澗跳菜傳承與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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