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雲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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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雲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6月1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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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020年6月11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備 案

第一節 備案範圍

第二節 備案程序

第三章 審 查

第一節 審查職責

第二節 審查程序

第三節 審查標準

第四章 處 理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履行憲法、法律賦予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的規定,參照《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的文件。

第四條 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應當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中央令行禁止,保障憲法、法律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促進制定機關提高規範性文件制定水平。

第五條 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州(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有關部門負責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組織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按照職責做好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落實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提高備案審查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備 案

第一節 備案範圍

第八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決定、命令等,以及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制定的有關規範性文件;

(三)縣級以上監察委員會制定或者由其會同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有關規範性文件;

(四)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或者由其會同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有關規範性文件;

(五)其他依法應當報送本級備案的規範性文件。

第九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州(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文件;

(二)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文件;

(四)其他依法應當報送上一級備案的規範性文件。

第十條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材料應當包括:備案報告、規範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政府令或者公告)及其說明。

報送規範性文件備案,應當報送紙質文本一式5份,同時通過雲南省備案審查信息平台報送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電子文本。

第二節 備案程序

第十一條 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接收登記。報送州(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由其確定的有關部門負責接收登記。

負責接收登記的部門統稱接收登記機構。

第十二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備案。必要時,接收登記機構可以要求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對指定的規範性文件即時報送備案。

第十三條 接收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法定範圍和程序、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予以接收並通過雲南省備案審查信息平台發送電子回執;對不符合法定範圍和程序、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以電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並說明理由。

因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電子指令之日起10日內按照要求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 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目錄報送接收登記機構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通過常務委員會公報或者人大網站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第三章 審 查

第一節 審查職責

第十五條 對規範性文件可以採取依職權審查、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等方式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接收登記機構收到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審查。

報送州(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由州(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審查。

負責審查的部門統稱審查機構。

第十七條 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所列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規範性文件可能存在違背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憲法精神等合憲性問題的,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請求。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三章第三節規定情形的,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州(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三章第三節規定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三章第三節規定情形的,可以向接受相關規範性文件備案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第十九條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範性文件名稱、審查的內容和理由。

審查要求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審查建議由負責組織審查的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對不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範圍的規範性文件提出的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審查機構應當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並可以移送其他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審查機構結合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落實常務委員會工作重點,對事關重大改革和政策調整、涉及法律、法規重要修改、關係公眾切身利益、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等方面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專項審查。

在開展依職權審查、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共性問題的,可以一併對相關規範性文件進行專項審查。

第二節 審查程序

第二十一條 根據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審查研究,發現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可能存在本條例第三章第三節規定情形的,應當函告制定機關,要求制定機關在一個月內作出說明並反饋意見。

對規範性文件開展依職權審查、專項審查,發現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可能存在本條例第三章第三節規定情形的,可以函告制定機關在一個月內作出說明並反饋意見。

第二十二條 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可以通過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實地調研、委託第三方研究等方式,聽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認為有必要進行共同審查的,可以由負責組織審查的機構組織召開聯合審查會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有較大意見分歧的,向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 審查機構應當在審查程序啟動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查研究工作。確需延長審查時限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負責組織審查的機構應當加強與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備案審查工作中的溝通協調,適時向其了解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

第三節 審查標準

第二十六條 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規範性文件存在與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問題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二十七條 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規範性文件違背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立法事項和立法權限;

(二)超越權限,違法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三)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違法作出調整和改變;

(四)與法律、法規的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與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文件相牴觸;

(六)違反授權決定,超出授權範圍;

(七)違背法定程序;

(八)其他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規範性文件存在明顯不適當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或者規範性文件所規定的手段與其制定目的明顯不匹配;

(三)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四)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四章 處 理

第二十九條 審查機構在審查研究中發現規範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條例第三章第三節規定情形的,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或者採取書面形式對制定機關進行詢問。

第三十條 經審查研究,認為規範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三章第三節規定情形,需要予以糾正的,在提出書面審查研究意見前,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要求制定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經溝通,制定機關同意對規範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並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書面審查研究意見,審查中止。

經溝通沒有結果的,可以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研究意見,要求制定機關在兩個月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第三十一條 制定機關收到審查研究意見後逾期未報送書面處理意見的,審查機構可以向制定機關發函督促或者約談制定機關有關負責人,要求制定機關限期報送處理意見。

第三十二條 制定機關按照書面審查研究意見對相關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廢止的,審查終止。

第三十三條 制定機關按照書面審查研究意見修改、廢止的相關規範性文件,應當重新公布,重新報送備案。

第三十四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審查研究意見對規範性文件及時予以修改、廢止的,審查機構可以依法向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撤銷規範性文件的議案時,制定機關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會議經過審議,認為規範性文件應當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經審查研究,認為規範性文件不存在本條例第三章第三節規定問題,但是存在其他傾向性問題或者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的,可以函告制定機關予以提醒,或者提出有關意見建議。

規範性文件審查研究工作結束後,有關審查研究資料應當及時歸檔保存。

第三十六條 負責組織審查的機構在規範性文件審查結束後的30日內,應當將審查研究情況向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或者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反饋。

反饋採取書面形式,必要時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對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台提出的審查建議,可以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台進行反饋。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州(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組織審查的機構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全省統一的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做好備案審查信息平台的運行、維護和技術支撐等工作,制定機關、接收登記機構和審查機構應當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台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提高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隊伍建設,配備專業人員,加強人員培訓,提高備案審查工作能力。

制定機關應當加強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確負責具體報送的機構和人員。

第四十條 負責組織審查的機構應當加強與同級黨委、人民政府負責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機構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組織審查的機構,以及同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機構的工作聯繫,通過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信息交流共享和工作協作。

第四十一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備案範圍報送規範性文件或者未按照期限報送,或者備案材料不齊全的,由接收登記機構通知其限期報送或者補充報送。逾期不報送的,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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