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外來投資促進條例

雲南省外來投資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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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雲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6年3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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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外來投資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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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1. 投資範圍和方式

  1. 政府服務

  2. 社會支持

  3. 權益保障

  4.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外來投資,保障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外來投資是指國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以及其他省、市、自治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直接投資。

前款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外來投資者,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企業稱為外來投資企業。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外來投資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促進外來投資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民族自治地方促進外來投資的工作給予重點支持。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外來投資的協調、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合作管理部門或者招商引資部門按照職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外來投資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外來投資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外來投資企業除享受國家的有關政策外,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本省的優惠政策。

外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不得採取虛假投資或者其他違法手段騙取外來投資待遇。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外來投資企業和招商引資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招商引資成功的推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投資範圍和方式

第八條 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禁止投資的領域及項目外,均允許外來投資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

鼓勵外來投資者投資下列領域:

(一)煙草配套產業、礦產業、電力產業、生物資源創新產業、旅遊產業;

(二)農業產業、林業產業;

(三)高新技術產業、信息產業;

(四)文化產業;

(五)教育、衛生事業;

(六)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

省人民政府根據促進外來投資規劃適時調整鼓勵的投資領域和投資項目,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鼓勵外來投資企業利用雲南的區位條件,參與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設、大湄公河次區域合作等國際區域合作的貿易、投資活動,以及國內區域經濟合作組織的有關活動。

鼓勵跨國公司來本省投資。

第十條 鼓勵外來投資企業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交流與合作,發展科技型企業或者建立研究開發機構。

第十一條 鼓勵外來投資者依法建立獨資或者合資的產業發展基金、風險投資基金、擔保機構等。

鼓勵外來資本參與國有企業的改革與重組。

第十二條 外來投資者可以根據其具備的法定條件採取下列投資方式或者種類:

(一)獨資、合資、合作、合夥經營;

(二)以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參與投資;

(三)加工貿易;

(四)以建設—運營—轉讓和轉讓—運營—轉讓等多種融資方式參與項目建設;

(五)以參股、控股、聯營、兼併、收購、租賃、託管、承包等多種形式參與企業的改制、改組、改造;

(六)設立企業總部、企業地區總部、研發中心。

第三章 政府服務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不斷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為外來投資企業創造優良的投資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行政、誠實信用,簡化對外來投資事項的行政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為外來投資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保障外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促進外來投資的土地、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的措施和辦法,發揮招商引資基地的示範、輻射作用。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招商引資、經濟合作及區域合作。

省外來投資服務中心應當為外來投資活動提供集中、便捷、高效的服務。

外來投資公共信息服務網絡應當及時刊載投資政策、產業發展規劃、投資領域和投資項目、合作項目等信息。

第十五條 省、州(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進行審批。

商務部門應當為外來投資企業產品進出口、參與國際貿易提供指導和幫助,並對外來投資企業到境外投資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外來投資者進行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做好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等部門應當引導外來投資活動,為外來投資企業辦理有關的核准和備案事項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和當地財力狀況,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安排促進外來投資專項資金。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管理部門和商務部門共同做好外來投資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外來投資的統計制度和評價辦法。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國內的外來投資企業發起組建的商會、聯合會、促進會的登記、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管理部門負責國內的外來投資企業發起組建的商會、聯合會、促進會的業務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外來投資企業的需要,在提供人才交流、人事代理、職稱評定、勞動用工、社會保障等服務時,應當與本省其他企業同等對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措施,保障外來投資者子女受教育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通訊管理等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開展促進外來投資的宣傳。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執法部門,對外來投資企業提出的有關執法和服務方面的問題應當按規定時限辦理;沒有規定時限的,應當在15日內將辦理情況告知外來投資企業。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海關、公安等與保護知識產權有關的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外來投資企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查處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維護外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在辦理外來投資企業的資質評審、經營權限審批以及項目招標、業務承接等方面,應當與本省同類企業同等對待。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在辦理外來投資企業按照規定申請專項資金時,應當與本省同類企業同等對待。

第二十七條 省有關部門對外來投資企業依法上市或者重組省內上市公司的,應當在費用減免、債務剝離、優質資產注入和富餘職工安置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行政監察部門及其改善投資環境投訴中心應當受理、調查和處理外來投資企業的投訴,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者和相關行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管理部門、省人民政府行政監察部門應當建立轉辦制度。在為外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或者受理其投訴時,對涉及本部門職責以外的事項,應當按照轉辦制度的規定交有關部門辦理,辦理結果應當答覆交辦者並告知外來投資企業。

第四章 社會支持

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營造良好的外來投資環境。

第三十一條 中介組織應當創造條件開展與國內外同行的合作,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為外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水、電、氣等公共事業的經營單位應當將外來投資企業的需求納入同行業、同區域的計劃安排。

第三十三條 各類教育機構(學校)應當依法維護外來投資者子女受教育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外來投資企業的工會工作,促進外來投資企業建立協調、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融資擔保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外來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拓寬外來投資企業的融資渠道。

第五章 權益保障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行政主管部門執行本條例的情況應當加強督促、檢查。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保護外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工作納入工作責任制,及時、公正地查處侵害外來投資企業權益的案件。

第三十八條 司法機關應當對涉及外來投資企業權益的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及時處理,公正司法,維護外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監察、價格、財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制止並及時查處對外來投資企業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以及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等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外來投資企業有權決定參加、接受或者拒絕各類評比、表彰、捐贈、贊助等活動。

第四十一條 沒有法律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責令銀行劃轉或者凍結外來投資企業及投資者的資產。

第四十二條 外來投資企業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行政監察部門的改善投資環境投訴中心或者其他主管機關投訴,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外來投資企業認為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制定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第四十三條 外來投資企業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生產經營活動遭受重大損失的,在各種救濟、救助方面,享受與本省同類企業同等的待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外來投資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外來投資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執法部門,對外來投資企業提出的有關執法和服務方面的問題,沒有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外來投資企業採取虛假投資或者其他違法手段騙取外來投資待遇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待遇,追繳非法所得,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在招商引資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榮譽稱號的,由表彰獎勵機關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追回獎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和完善促進外來投資的政策、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外商投資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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