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2007年) 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2007年2月11日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3月30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2022年2月18日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2022年3月25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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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理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與城鄉建設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理歷史文化名城(以下簡稱名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名城保護涉及文物的,應當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蒼山、洱海、洱海海西、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的,還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名城保護範圍主要包括:

(一)大理古城;

(二)喜洲古鎮、龍尾關歷史文化街區;

(三)雙廊歷史文化名鎮、周城歷史文化名村;

(四)崇聖寺三塔、太和城遺址(含南詔德化碑)、元世祖平雲南碑等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以及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大理風景名勝區中蒼山洱海風景區在大理市(以下簡稱市)行政區域內的範圍。

第四條 名城保護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名城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留公眾對名城的情感記憶。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名城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名城保護的重大事項。

市人民政府負責名城保護管理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成立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統籌協調名城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名城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名城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名城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名城保護涉及的規劃管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應急管理、公安、衛生健康、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蒼山管理、洱海管理、交通運輸、水務、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民族宗教、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大理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大理古城牆遺址四至範圍內的名城保護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

(二)組織實施古城保護相關規劃及措施;

(三)負責古城的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及市容市貌管理;

(四)修建、維護古城公共基礎設施;

(五)對古城建設項目提出審查意見;

(六)督促檢查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七)按照批准的權限相對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

(八)其他與古城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名城的義務,有權對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對破壞名城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控告。

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對在名城保護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自治州、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公眾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各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名城保護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保護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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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名城保護規劃,經自治州人民政府審定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名城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市國土空間規劃。涉及名城保護的專項規劃應當與名城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依法批准的名城保護規劃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經自治州人民政府審定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名城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相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經依法批准的名城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社會公布。

經依法批准的名城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依法批准的名城保護規劃劃定名城的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在核心保護範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誌牌。

第十四條 名城保護對象包括:

(一)新石器時代以來各個歷史時期有價值的歷史遺蹟;

(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

(三)文物;

(四)歷史建築、名人故居;

(五)革命紀念遺址;

(六)歷史街巷、傳統地名;

(七)古道、古橋、古井、古樹名木;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

(九)蒼山洱海風景區自然景觀環境;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第十五條 名城保護實行保護名錄製度。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依據有關認定標準,提出保護名錄初選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後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國家、省、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已經批准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納入保護名錄。

保護名錄應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錄的保護對象應當在主要出入口設置保護標誌。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檔案。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保護名錄進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納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嚴重損毀或者滅失,或者保護層級和類型發生變化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提出保護名錄調整方案,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歷史文化資源普查工作,對符合歷史建築條件的建築物、構築物,提出申報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對具有保護價值尚未列入歷史建築的建築物、構築物予以先行保護。

第三章 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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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在名城保護範圍內開展建設活動的,應當符合名城保護規劃的要求,體現當地建築特色,儘可能採用傳統工藝、傳統材料,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名城的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傳統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二十條 在名城核心保護範圍內,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在名城核心保護範圍內不符合名城保護規劃,影響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傳統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逐步進行改造或者拆除。符合法定補償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 在名城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符合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其形態、高度、體量、色彩等與核心保護範圍風貌相協調,臨街、臨巷的牆面、門窗使用傳統建築材料。

第二十二條 大理古城牆遺址應當進行保護和修繕。古城牆遺址內側13.5米、外側20米以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原有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逐步拆除,符合法定補償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三條 在名城核心保護範圍和大理古城牆遺址四至範圍內設置戶外廣告,安裝、建造太陽能、水箱、水塔、排煙管道、通訊設備、安防設施,因建設需要開挖街道,開辦臨時性經營攤點等的,應當符合名城風貌管控和公共安全的要求。依法需要進行審批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名城保護管理機構或者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名城核心保護範圍和大理古城牆遺址四至範圍內的城市功能以居住、文化、旅遊、教育、衛生、商貿為主,與其功能不符的,應當逐步遷出。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名城保護規劃改善名城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居環境。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名城應急能力建設,制定應急處置預案,提高名城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名城保護範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配置。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置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名城保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履行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名城保護範圍內嚴格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時間和地段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名城保護數字化系統,對名城保護範圍內重點保護區域、重點保護對象等設置智能監控系統。

第二十八條 歷史建築保護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明的,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均不明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保護責任人。

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保護責任:

(一)保障歷史建築安全,確保防災、消防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發現安全隱患或者險情,及時報告並採取排除措施;

(二)合理使用歷史建築,對歷史建築進行日常維護和修繕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具體保護方案實施,保持原有建築的風貌特徵和院落的獨有元素;

(三)轉讓、出租、出借歷史建築的,應當與受讓人、承租人、使用人書面約定雙方的保護責任。

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保護和修繕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經費補助等措施進行保護。

第二十九條 在名城保護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制訂保護方案,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範圍內進行影視攝製、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

第三十條 在名城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名城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五)拆卸、轉讓歷史建築的構件;

(六)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七)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

(八)向公共區域和水體傾倒、排放污水或者扔棄垃圾、糞便、丟棄動物屍體及其他廢棄物;

(九)損毀路燈、宣傳欄等市政公共設施,毀壞綠地,砍伐行道樹;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名城保護評估機制,定期對名城保護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評估,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糾正、處理。

第四章 保護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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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名城保護利用應當與其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相適應,實現保護利用相協調。

鼓勵和支持古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等名城保護對象的合理利用,但不得破壞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歷史文化資源。

第三十三條 名城的保護利用應當保障當地居民、村民的合法權益,調動其參與保護的積極性。鼓勵當地居民、村民從事地方特色產業的生產經營等相關活動,促進名城原有形態、生活方式的延續傳承。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支持、資金扶持等方式,提升大理古城、崇聖寺三塔等景區景點的內涵和品質。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傳統工藝和傳統技藝加工製作、文化創意等與傳統文化相協調的經營活動,推進活化利用,培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新業態。

第三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出資、捐資、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建立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中心,開展民風民俗文化活動,展示當地傳統生產生活方式,挖掘名城歷史故事、文化價值、精神內涵。

第三十六條 鼓勵市場主體依法通過產權置換、協議收購等方式,收儲利用名城老舊閒置房屋,發展文化旅遊產業。

鼓勵當地居民、村民和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通過資金、傳統技藝入股和房屋置換、轉讓、出租等多種形式,參與名城保護利用。

第三十七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在符合相關保護要求的基礎上,合理利用歷史建築進行文化遺產展示,開展特色商業、休閒體驗、民宿等經營活動。

對歷史建築的合理利用應當與其歷史價值、內部結構相適應,不得擅自改變建築主體結構、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觀,不得危害建築主體及附屬設施的安全。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應當支持教育等部門和學校組織學生定期參觀博物館、展覽館、藝術館,開展社會實踐等活動,學習傳承優秀傳統文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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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名城保護工作中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一至第三項規定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大理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大理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六)違反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大理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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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大理古城是名城的歷史城區,其範圍與大理古城歷史文化街區一致。喜洲古鎮包含喜洲歷史文化街區。

大理古城牆遺址四至範圍,是指以大理古城為中心,北至中和路,南至一塔路,西至大鳳路,東至洪武路的範圍。 

歷史建築,是指經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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