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娜允傣族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條例

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娜允傣族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娜允傣族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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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

娜允傣族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條例

(2010年1月28日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3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加強娜允傣族歷史文化名鎮(以下簡稱娜允名鎮)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雲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娜允名鎮的保護管理範圍是:以孟連宣撫司署為中心,東至南壘河,南至城西路,西至芒畔路,北至南雅路的區域,總面積73.2882公頃。

第三條 在娜允名鎮保護管理範圍內活動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在娜允名鎮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突出傣族歷史文化特點、統籌規劃、科學管理、合理開發利用的原則,並將娜允名鎮的保護管理工作納入自治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娜允名鎮保護管理資金,專項用于娜允名鎮的保護管理工作,資金由政府財政預算和社會捐助等組成。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娜允名鎮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娜允名鎮的保護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組織實施娜允名鎮保護規劃和保護性詳細規劃;

(三)管理、維護和修建娜允名鎮公共設施;

(四)負責娜允名鎮古建築、古樹名木和古井等的登記建檔及掛牌保護;

(五)協同相關部門和單位搞好娜允名鎮的園林綠化和環境衛生;

(六)協助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民族文化的挖掘整理;

(七)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七條 自治縣的發展和改革、民族宗教、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國土資源、水務、林業、文化、環境保護、廣播電視、旅遊、工商、電力等相關部門及娜允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娜允名鎮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娜允名鎮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民族民間藝術展演,生產經營民族傳統工藝製品。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娜允名鎮範圍內的居民住戶使用電、液化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

第十一條 娜允名鎮保護管理範圍內,下列建築設施和自然景觀列為重點保護對象:

(一)孟連宣撫司署;

(二)傳統宗教場所;

(三)傣族傳統民居;

(四)古井、古道、古樹、竜山;

(五)龍血樹群及原始森林。

第十二條 娜允名鎮保護管理範圍內的建築,應當符合娜允名鎮保護規劃,突出傣族傳統建築風貌,其建築物不得超過兩層。

新建、改建、擴建和修繕建築的,應當報經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詢娜允名鎮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三條 娜允名鎮保護管理範圍內新建的電信、電力、電視和給排水等管網應當入地埋設,原有的空中管線逐步改造入地。

第十四條 娜允名鎮保護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垃圾;

(二)放養家畜、家禽和寵物,亂排污水;

(三)在建築物上刻劃、塗抹和張貼廣告;

(四)占道擺攤設點、堆物作業、堆放糞肥;

(五)焚燒油氈、橡膠、塑料等;

(六)取土、採砂、採石;

(七)移植古樹,獵捕野生動物;

(八)損毀古建築和古樹名木。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娜允名鎮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新建、改建、擴建和修繕房屋或者建築物超過兩層的,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娜允名鎮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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