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林業發展條例

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林業發展條例
制定機關: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林業發展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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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

林業發展條例

(2010年1月28日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3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保護、培育和合理開發利用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加快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自治縣境內活動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自治縣的林業發展堅持以營林為基礎,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實行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分類經營管理,建立完善生態體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林業產業化進程,實現生態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林業建設的領導,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增加林業投入。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林業管理、監督和服務職能。

鄉(鎮)林業工作機構,做好轄區內的林業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備護林員,負責本村的森林資源管護。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林業專項資金,專戶管理,專款專用。資金主要來源:

(一)縣財政撥款;

(二)育林基金;

(三)森林植被恢復費;

(四)採集、經營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規費收入;

(五)捐贈或其他資金。

第七條 自治縣內的河流兩岸、中小型水庫周圍、水源地、道路兩旁、城鎮和村寨的四周及生態旅遊景區劃定為生態公益林保護區。保護區範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劃定,設置標誌,向社會公布。

劃定為生態公益林保護區的,建立健全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落實管護責任。

第八條 自治縣對新造林地、幼林地和疏林地實行封山育林管理。封山育林區的界線和期限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設置標誌,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竜山自然保護區、臘福大黑山自然保護區、生態公益林保護區和封山育林區的保護和管理,落實管理責任制。禁止損毀保護標誌和保護設施。

生態公益林保護區和封山育林區內禁止亂砍濫伐、亂征濫占、採石、取土、開墾、剝樹皮、砍活樹明子、砍樹藤、掘樹根和狩獵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新造林地內禁止放牧。

第十條 自治縣內禁止毀林開墾,提倡農戶固定耕地,逐步消除輪歇地。

第十一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對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進行綜合治理,實行生態治理與工程治理相結合,以生態治理為主,限期營造防護林,恢復植被。

第十二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機構,並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5月20日為森林防火戒嚴期。

森林防火戒嚴期間,在林區範圍內嚴禁野外用火。

第十三條 自治縣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測報網絡。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開發宜林荒山,營造商品林。對投資經營者優先安排採伐指標,並保護其合法權益。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

農村居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後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可以繼承和轉讓,林木產品自主處理。

農村居民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開發利用。

第十五條 自治縣加強對龍血樹、榕樹、青香木、版納黑檀、香樟樹、石斛等植物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鼓勵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開發生物藥業和林下資源。

自治縣內不得擅自採集列入國家和省保護名錄的野生植物、移植野生樹木,確需採集或者移植的,必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鼓勵人工馴養、繁殖野生動物。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坡耕地實行有計劃的退耕還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退耕還林地納入造林計劃,並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退耕還林地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可以依法流轉。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投資改造中低產林、病蟲害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信息、技術等方面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自治縣內16周歲至60周歲的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義務植樹5株。不履行植樹義務的城鎮居民,由綠化委員會收取綠化費。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員會應當營造示範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綠化。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進行庭院綠化,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

每年6月為自治縣植樹月。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營造速生豐產林和珍貴用材林,建立林木良種繁育基地,做好種苗檢驗、檢疫、技術指導和服務工作。

鼓勵集體和個人興辦苗圃,生產經營苗木。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木材交易市場,規範木材交易秩序。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木材交易市場的監督和管理,並做好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成立林業產業協會及相關專業協會,為林業發展搭建信息平台,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替代能源建設,降低森林資源低價值消耗,逐步實行以沼氣、煤、電、太陽能等能源代柴。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植樹造林,開發宜林荒山,改造中低產林的;

(二)節柴改灶,推廣使用替代能源的;

(三)防治、檢疫林業有害生物的;

(四)護林防火,撲救森林火災的;

(五)制止、檢舉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協助查處林業案件,調處林權糾紛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損毀保護標誌和保護設施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狩獵的,沒收狩獵工具、違法所得和實物,並處實物價值3至5倍罰款。對其他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在新造林地內放牧的,予以警告,造成林木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可以並處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毀林開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林地,可以並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森林防火戒嚴期內野外用火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賠償林木損失,承擔撲火費用,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採集列入國家和省保護名錄的野生植物或者移植野生樹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實物。情節嚴重的,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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