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若干規定

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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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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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的若干規定

(1995年11月27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5年9月26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省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教師工作。

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

縣以上計劃、人事、財政、建設、衛生等部門,分別在其職責範圍內,會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有關教師的職務、工資、退休、住房、醫療等有關工作。

縣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所屬學校的教師管理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實施規劃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保障教師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支持教師依法履行義務。

全社會都應該尊師重教。

第六條 教師應當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政治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為人師表,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優先發展師範教育,保證師範生的培養,並在經費上予以保障。

師範院校和非師範院校中接受師範教育的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免交學費。

師範生專業獎學金的標準,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制定,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教育、計劃部門應當擴大師範院校定向生的招生人數,為發展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的教育事業培養教師。

第八條 在校期間免收學費、享受專業獎學金的師範畢業生,必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實行任教服務期制度,期限為五年。未滿服務期限的師範畢業生,除被選拔到黨政領導機關擔任領導職務者外,不得調離教學崗位。

非師範專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取得教師資格後,到中小學校任教的,由學校主管部門予以獎勵;滿五年的由學校主管部門參照師範生在校期間的專業獎學金標準發給一次性獎金。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辦好教師培訓基地。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有計劃地安排教師培訓,對教師每五年至少培訓一次,並把教育教學骨幹和中青年教師作為培訓重點。

第十條 中小學教師培訓所需經費,按經費管理權限由教育行政部門從教育事業費中按教師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安排。

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培訓費用從公用經費中按不少於百分之二的比例安排。

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培訓經費由辦學者依法保障。

第十一條 教師工資應當保證按時足額發放。任何部門、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剋扣、挪用和拖欠教師的工資及按有關規定享受的津貼、補貼。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提高中小學校班主任(輔導員)的津貼。

第十二條 在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內聘請的頂編代課教師的工資待遇,由縣統籌解決。

第十三條 在省認定的貧困鄉工作的教師,按有關規定享受浮動工資,同時享受農村教師補貼,補貼標準由地、州、市確定。

第十四條 教齡男性滿三十年、女性滿二十五年的教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榮譽證書。

在中小學和師範院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累計教齡男性滿三十年、女性滿二十五年的教師,按國家規定退休後,享受原工資百分之一百的退休金待遇。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對離退休教師給予補貼。

從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師,可以按不低於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的標準享受特教津貼;從事特教工作滿二十年並在其崗位上退休的,其特教津貼計入本人工資計發退休金。

第十五條 圖書館、科技館、體育館、藝術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對教師實行減免收費或者給予其他優待。

第十六條 在國家認定的貧困縣和省認定的貧困鄉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十年、在其他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二十年的教師的子女,報考本省師範院校的,給予照顧錄取;報考本省其他院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教師子女報考本省師範院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教師住宅建設納入城鄉基本建設規劃,在徵地、規劃、設計、資金、材料、租賃、出售等方面實行優先、優惠,並免交與教師住宅建設有關的由學校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城鎮教師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應當高於當地居民的平均水平。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工分配住房、集資建房時,夫妻一方為教師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予以優先照顧。

第十九條 在邊境地區、貧困鄉工作的教師,累計工作年限男性滿三十年、女性滿二十五年,按國家規定退休後,根據本人的意願,可以在縣內醫療、交通方便的地點安置。

在邊境地區、貧困縣工作,具有高、中級職稱的教師,累計工作年限男性滿三十年、女性滿二十五年,按國家規定退休後,可以回到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原籍或者其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條 特級教師和獲得國家、省有突出貢獻的專家等稱號的教師,發給特約醫療證,並享受有關待遇。

第二十一條 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組織年滿四十歲、工齡二十年以上的教師至少每五年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辦學單位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對有突出貢獻的優秀教師進行表彰獎勵。

對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有特別突出貢獻的優秀教師,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雲南省特級教師」或者其他榮譽稱號,並享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規定的各項待遇。

對連續兩次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優秀教師,除享受有關待遇外,其工資和專業技術職務晉升、住房安排等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教師獎勵基金。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向依法成立的教師獎勵基金組織提供捐助。

第二十四條 師範畢業生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或者未完成服務期限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繳在校期間的培養費。

第二十五條 從事教師管理工作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教師有權舉報、控告、起訴、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受理並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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