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民族團結進步條例

雲南省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民族團結進步條例
制定機關: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民族團結進步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9月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雲南省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

民族團結進步條例

(2019年2月24日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16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各民族平等,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社會和諧。

第四條 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具體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民族團結進步的具體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族團結進步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自治縣內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本系統、本區域內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憲法、法律法規、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民族團結進步等的宣傳教育。

鼓勵和支持製作、傳播民族團結進步公益宣傳片,創作少數民族題材影視劇和其他文化產品。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動將民族團結進步教育納入各級各類學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團結進步等知識納入幹部職工培訓的內容。

第十條 支持將民族團結進步的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學生守則和行業規範。

第十一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維護民族團結、宗教和順。

第十二條 每年3月為自治縣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月。每年3月第一周星期日為自治縣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日。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主題,開展民族文化展示、民族法規政策宣傳等活動。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教育引導和服務管理工作,發揮其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中的作用。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進機關、企業、社區、鄉鎮、學校、宗教活動場所等,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示範縣、示範鄉鎮(街道)、示範村(社區)、示範單位等創建活動,推動實現建成小康社會和現代化同步、公共服務同質、法治保障同權、精神家園同建、社會和諧同創。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每5年召開一次民族團結進步大會,對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民族特色經濟和優勢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快發展民族特色工業、農業、文化旅遊業和現代服務業,促進各族群眾持續增收。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結合鄉村振興戰略建設體現民族傳統建築風貌的特色小城鎮和特色村寨。

鼓勵單位和個人新建、維修房屋保持民族傳統建築的風格和工藝,節約用地、用材。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生態保護措施,大力實施重點生態工程,加強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構建宜居宜業宜游的新型城鎮體系,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各族群眾生活質量。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促進自然資源和生態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民族宗教事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各民族優秀文化遺產和傳統古村落的保護力度,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文物的調查、搶救、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促進各民族優秀文化的傳承、傳播。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少數民族流動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建立民族工作網絡聯動運行機制,將流動少數民族人員創業就業、就醫、接受教育、技能培訓、法律援助、社會保障等事務納入網格化管理,全面提升社會服務管理能力,積極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完善少數民族人才培養、幹部選拔制度,促進少數民族幹部、人才的交流。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民族教育經費投入,推進教育資源優質化和均衡化,發展特色民族教育,改善少數民族村寨辦學條件,加強對貧困學生的資助。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科技、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少數民族就業困難人員、農村富餘勞動力的職業技能和科學技術培訓;扶持少數民族科技致富帶頭人,鼓勵引導各族群眾共同創業,促進各族群眾共同就業。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體育、民族宗教事務等主管部門應當發展民族體育事業,加強體育設施建設,挖掘、整理、推廣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推動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進入社區,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活動,推動少數民族體育產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醫療衛生的資金投入力度,加強農村醫療服務體系建設,保障農村藥品供應,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醫藥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鼓勵研製新產品,推動民族醫藥產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具有特殊喪葬習俗的少數民族妥善安排墓地,並採取措施加強少數民族的殯葬服務。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少數民族人員自願實行喪葬改革的,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應當健全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效銜接、協調運作的多元化大調解糾紛解決機制,綜合利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運用教育、協商、疏導等方法,促使影響民族團結的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規範化、科學化、法制化,促進民族團結,保障社會穩定。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各民族的傳統節日都應當受到尊重。鼓勵和支持各民族共同參與民族傳統節日活動,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鼓勵和支持開展少數民族學術研究和少數民族特色節日慶典活動。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的監督,促進自治縣人民政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民族團結的違法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受理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民族團結,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製作、發布、傳播破壞民族團結的言論和信息,製造民族分裂,危害社會穩定、國家安全和祖國統一;

(二)在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文化載體以及地域名稱、企業名稱、品牌商標、廣告信息中出現損害民族尊嚴、傷害民族感情的內容;

(三)製作、傳播、表演含有侵犯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民族歧視等內容的節目;

(四)利用宗教妨礙社會秩序,干擾行政和司法工作;

(五)以地域、族別和宗教信仰等為由,提供差別服務或者拒絕提供服務;

(六)其他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整改期間不得參加各級各類先進集體評選;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同時追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

(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

(二)不按規定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和落實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目標責任制的;

(三)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利益,並對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不及時處理、化解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影響民族團結進步的矛盾糾紛,出現影響民族團結進步的群體性事件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委員會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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