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雲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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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雲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9年3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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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編輯

(2009年3月27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與服務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四章 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

第五章 質量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勘察、設計質量,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效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與服務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相應的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制度。

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註冊的,按照國務院及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請或者執業資格註冊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或者補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決定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核發資質證書或者註冊證書、註冊執業印章;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依法應當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許可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決定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轉報的服務工作,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取得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證書許可範圍內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工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和執業資格註冊人員進行動態管理,定期監督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發現達不到條件的,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資格。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的有關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公正、文明執法,不得越權執法、濫用職權、刁難服務對象。

第九條 本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需要出省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免費辦理相關證明。

省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需要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免費備案和公布信息。

境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本省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超越資質許可範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二)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三)未經註冊執業人員同意,扣押和使用註冊執業人員的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等法定執業憑證;

(四)塗改、偽造或者使用塗改、偽造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簽、出圖專用章和執業人員資格證書及執業印章。

第十一條 註冊建築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1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勘察、設計活動,不得掛靠承接勘察設計業務,不得出借、轉讓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印章、職稱證書。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招標發包分為公開招標發包和邀請招標發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發包的範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建築工程等項目的設計招標主要採用建築工程概念性方案招標和建築工程實施性方案招標形式。工業、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項目的設計招標可以採用徵求建議書方式。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應當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監督下進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按照項目建設規模、隸屬關係和投資來源,實行分級監督管理。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築工程項目和市政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應當在有形建築市場公開進行。

第十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公開招標發包:

(一)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其他建設工程。

第十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邀請招標發包:

(一)技術性、專業性較強,或者環境資源條件特殊的;

(二)建設條件受自然因素限制,採用公開招標發包,將影響建設工程實施時機的。

第十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可以直接發包: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屬於必須招標發包範圍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招標發包,但單項勘察、設計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下,並且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

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核准的下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可以直接發包:採用特定專利技術或者專有技術的;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涉及國家安全、秘密、應急、搶險救災等建設工程的;技術特別複雜或者專業性特別強,符合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於3個,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已建成項目需要改建、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承擔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單項勘察、設計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實行直接發包的,應當採用方案競選形式。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招標方式和發包方式核准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受理;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齊或者補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核准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核准的書面決定,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按照下列工作程序進行勘察、設計招標投標:

(一)填寫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備案登記表,編制招標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在指定的相關媒體發布招標信息;

(三)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發出招標文件和有關資料,組織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並對招標文件書面答疑;

(四)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受理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書;

(五)依法成立評標委員會,組織開標、評標、定標;

(六)經公示後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與中標人簽訂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八)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10個工作日內對達到招標文件要求而未中標的投標人進行補償;

(九)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備案表給予登記並在15日內予以公示。

第二十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中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在全省統一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為依據,確定評標分值比例進行綜合評定。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在評標分值中的比例不得低於85%;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費用等商務部分在評標分值中的比例不得超過15%。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對達到招標文件要求而未中標的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的設計方案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費用不得從中標單位的設計費中支出。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應當符合國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

發包方不得迫使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低於國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的價格和合理的設計周期競標,承包方不得以低於國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的價格和合理的設計周期為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四章 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編制,一般按照選址勘察、初步勘察、詳細勘察三個階段進行。工程規模較小,地質情況、工程結構簡單的,可以適當合併。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編制,一般按照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進行。屬於小型建設工程範圍的,可以適當合併;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影響城市景觀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標誌性建(構)築物或者重大的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方案設計階段將設計方案的草案向社會公告,徵求公眾意見。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編制的全過程實行質量控制,並對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成果提交建設單位時,應當有設計、校對、審核、審定人的本人簽字和打印實名,並加蓋出圖專用章及相應註冊建築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採用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頒發的出圖專用章。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分支機構編制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無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不得審批。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提交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全面負責,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承擔質量責任;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對其負責審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承擔質量責任;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項目負責人、項目審核人、項目審定人、註冊執業人員和專業人員,對其負責編制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承擔質量責任;

(五)建設工程勘察項目的測量員、實驗員、記錄員、勘探機長等現場作業人員,對工程勘察工作中取樣、記錄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承擔質量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甲、乙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有權編制標準設計。標準設計編制工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地方標準和標準設計,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文件在施工前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並參加主要階段的驗收。對重大和複雜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就現場技術服務的內容簽訂合同。

第五章 質量監督

第二十八條 大、中型建設工程和技術複雜的小型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隸屬關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查。

大、中型建設工程和技術複雜的小型建設工程的範圍,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設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國家投資和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由政府投資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對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的申請,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工程初步設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有關審批部門應當自決定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文件應當對工程建設的規模、標準、使用性質、主要工藝與設備、總圖運輸、公用輔助設計、生產及生活建築面積、安全要求、環境保護、工程投資、節能減排、抗震設防等方面提出具體明確的書面意見。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審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部門可以委託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工程勘察文件進行審查。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規模及審批權限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對其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三條 工業與民用建築和市政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進行技術性審查。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屬地的原則,依照國家規定的條件進行認定,並頒發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證書。

交通、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技術性審查實行有償服務,費用列入基本建設投資,由建設單位支付。收費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圖技術交底和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人員參加,並將經審查批准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作為竣工驗收內容。施工圖審查機構人員發現未按審查批准圖紙進行交底和施工的,應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對屬於建設工程整體設計範圍的消防、通信、防雷、人防、供配電、安全、衛生、環保等專業設計內容,應當整體設計,納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管理範圍統一審查,對於依法必須專業審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後分送有關專業部門審查。

第三十七條 地震等自然災害發生後,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災害評估鑑定,並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超出工程設計強制性標準允許範圍的破壞原因進行調查,並對因勘察、設計造成的質量問題,依法追究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等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勘察設計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勘察、設計電子圖文檔案系統,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本條例生效前,已經建成的大中型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補充建立電子圖文檔案,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統計年報、季報制度。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報送統計年度和季度報表,並對報表的真實性負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信用檔案,供公眾查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經註冊執業人員同意,扣押和使用其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等法定執業憑證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不依據經審查合格的建設工程勘察文件進行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迫使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低於國家規定最低收費標準價格競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包方以低於國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對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的認定:

(一)超出認定的範圍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未按照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

(五)未按照規定的審查內容和標準進行審查的。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專家委員會、施工圖審查機構和受委託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專家,在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審查、鑑定和質量事故調查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資質、資格認定部門取消專家資格,吊銷註冊執業資格證書,3年內不得重新聘用和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一)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聘請已經受聘於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

(三)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第四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範圍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勘察等。

建設工程設計範圍包括本行業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廠礦區內的自備電站、道路、專用鐵路、通信、各種管網管線和配套的建築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與主體工程、配套工程相關的工藝、土木、建築、安全、節能、衛生、消防、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抗震及其他自然災害防禦等。

民用建築工程和非專業性工業建築工程設計範圍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範圍內的室外工程設計、建築物構築物設計、民用建築修建的地下工程設計及住宅小區、工廠廠前區、工廠生活區、小區規劃設計及單體設計等,以及上述建築工程所包含的相關專業的設計內容(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各類管網管線設計、園林綠化景觀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及建築裝飾、道路、消防、保安、通信、人防、供配電、廢水、空調設施、抗震加固及其他自然災害防禦等)。

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是指國有資金對項目實際擁有控制權。

有形建設市場是指經政府部門批准,為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提供服務的場所(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

第四十九條 軍事建設工程、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築和農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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