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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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
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07年3月30日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7月27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市規劃建設
第三章 市政公用設施
第四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
第五章 城市綠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管理,建設具有民族特色、環境優美的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內的州、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以下簡稱城市規劃區)。
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和執行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建設管理是指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市容和環境衛生、綠化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條 城市建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合理、市民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管理的領導,將城市建設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對城市建設的投入。鼓勵州內外的單位和個人參與自治州城市建設的投資開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自治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全額用於城市的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財政、公安、交通、衛生、林業、水利及電力、通訊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八條 城市建設管理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和媒體發布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
第九條 城市建設管理的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職,文明執法。執法人員未出示執法證件或者超越執法權限執法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城市規劃建設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應當合理確定城市的布局、性質和規模。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舊城改造與新區開發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 城市的規劃和建設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自然遺蹟,保持民族建築風格,體現當地民族文化、邊境和熱帶、亞熱帶特色,使城市建設與人文、自然環境和諧統一。
第十三條 經批准的城市規劃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的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確需調整和變更的,須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其報送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立面設計和裝飾方案。
經批准的建設工程項目超過12個月未施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公共設施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預(決)算,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按照國家和省招標投標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批准的施工範圍設置圍牆、圍欄及各種防護設施和標誌。
臨街建設工程的防護設施高度不得低於1.8米。
工程建設中需要拆除或者改建電力、通訊等地下管線及其他設施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竣工後必須及時清理施工現場。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區和愛國主義教育場所的修繕和擴建,應當報城市建設、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批。
第三章 市政公用設施
第十八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公用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部門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做好日常養護、維修工作,保證市政公用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轉。
第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供水、排水、供電、通訊、有線電視、消防等依附城市道路的公共管線,應當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一次性集中鋪設,與城市道路建設同步施工。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主、次街道必須鋪設地下管網。已架設的各類空中管線應當逐步改造,入地鋪設。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不得擅自開挖。確需開挖的,應當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施工,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修復。
第二十一條 鐵輪車、履帶車、超過限載標準以及運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車輛不得擅自駛入城市規劃區。確需借用城市道路通行的,應當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採取防護措施,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通行。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公共用地上設置公告欄、報刊亭等公益設施的,應當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
第二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分區清掃保潔責任制度。清掃保潔責任區的範圍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一)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負責各自的責任區;
(二)主次街道、廣場由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其他街巷和居住區由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社區物業等單位負責;
(三)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公園、河道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集貿市場等經營性場所由經營者負責。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設置廣告牌、宣傳欄、霓虹燈和路標的,應當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保證其設施內容健康、文字規範、整潔完好、安全牢固。污損或者殘缺不全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經批准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懸掛廣告、標語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懸掛,期滿後及時拆除。
第二十五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設置公共廁所、垃圾收集站(點)等環境衛生設施。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投放垃圾,並按照規定繳納垃圾清運處置費。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對垃圾實行日產日清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運載泥土、沙石等固態物和液態物的,應當採取覆蓋或者密封措施,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不得沿途灑漏。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在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放養寵物;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香口膠渣和動物屍體等廢棄物;
(三)向城市河道、水源地、供排水溝渠傾倒生活垃圾,排放有毒有害廢渣、廢液和其他污染物;
(四)焚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五)在非指定地點擺攤設點,占道經營或者停放車輛;
(六)在主次街道兩側臨街建築物的屋頂搭蓋建築物、構築物,在窗外堆放、吊掛物品;
(七)在非指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隨意張貼廣告,塗畫建築物和其他公用設施;
(八)使用邊界噪聲超標的音響設備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人為製造噪音影響他人生產生活。
第五章 城市綠化
第二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城區綠地率不低於35%,舊城區綠地率逐步達到30%。
城市綠化應當選種具有熱帶、亞熱帶特色的樹種,建設景觀街道。
鼓勵單位和個人植樹、栽花、種草、綠化庭院,認養城市樹木和公共綠地。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並建立檔案,劃定保護範圍,實行掛牌保護。嚴禁砍伐或者移植。因特殊情況確需移植的,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草坪,釘、拴、刻畫樹木,攀折花果;
(二)損壞花壇和綠化設施;
(三)公共綠地內割草、采沙石、取泥土或者堆放廢棄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許可標準進行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1%以上3%以下的罰款。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
(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六)、(七)、(八)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補種,並處每株評估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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