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特色畜禽資源保護與利用條例

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特色畜禽資源保護與利用條例
制定機關: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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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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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特色畜禽資源保護與利用條例

(2014年2月20日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4年5月29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特色畜禽資源保護

第三章 特色畜禽資源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特色畜禽資源,促進特色畜禽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色畜禽是指在自治州內具有獨特遺傳性狀,並列入《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獨龍牛、高黎貢山豬、蘭坪烏骨綿羊、蘭坪絨毛雞、獨龍雞等五個畜禽品種。

第三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特色畜禽資源保護與利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特色畜禽資源的保護與利用,堅持保護與開發相結合,保種優先、科學管理、創新開發、提質增效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州畜牧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色畜禽資源保護與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特色畜禽資源保護

第六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劃定特色畜禽資源保護區,建立特色畜禽資源保種場和遺傳資源基因庫,並制定保護和利用規劃。

第七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特色畜禽資源保護區內的保種場和保種重點戶給予保護資金補貼或者貼息補助。

第八條 特色畜禽資源保護區和保種場的土地、耕地、草地、林地、林木和生產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政府扶持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色畜禽資源的保護,所需保護經費列入自治州、縣兩級地方財政預算,並逐步加大投入。

第十條 特色畜禽資源保護區和保種場內的保護群應當採用特色畜禽品種中的特級種畜禽或者其精液選種選配。

禁止在特色畜禽資源保護區和保種場的保種群內引入其他畜禽品種進行雜交。

第十一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特色畜禽種畜禽、能繁母畜和幼畜禽的保護管理工作。享受國家扶持的特色畜禽資源保護區和保種場內種畜禽、能繁母畜的屠宰和銷售,應當經縣級以上畜牧主管部門批准。

向自治州外輸出或者在自治州內與自治州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高黎貢山豬以外的特色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有關規定,併到自治州畜牧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特色畜禽的動物防疫和疫病監測工作。

從事特色畜禽品種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並在發生疫情時依法採取預防和控制措施。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特色畜禽疫病預防和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特色畜禽、銷毀的特色畜禽產品和相關物品以及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造成特色畜禽死亡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特色畜禽資源的保護與利用實行檢疫證明、免疫標識制度。

從事特色畜禽品種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屠宰和上市交易特色畜禽的,須經當地動物檢疫部門驗明檢疫證明和免疫標識。

第三章 特色畜禽資源利用

第十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合理開發利用特色畜禽資源,促進特色畜禽產業發展規模化、基地化、品牌化和市場化。

第十五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特色畜禽品種的選育和優良品種的推廣使用,支持企業、院校、科研機構和技術推广部門開展聯合育種,建立畜禽良種繁育體系,依法從事特色畜禽品種肉用品系的繁育、推廣以及良種研究開發。

第十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融資機制,支持社會力量投資特色畜禽資源保護和開發,並在財政、稅收、用地、用水和辦理證照等方面依法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特色畜禽資源標準化工作,制定特色畜禽資源地方品種標準。鼓勵和支持生產符合標準的特色畜禽綠色產品,培育名牌產品。對申辦商標註冊、地理標誌和創建名牌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扶持規模化飼養,推進特色畜禽產業化經營,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特色畜禽業。

第十九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介、宣傳特色畜禽品種,提高特色畜禽產品知名度,增強特色畜禽產品市場競爭力。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特色畜禽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和其他藥物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特色種畜禽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前,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畜牧主管部門申領《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銷售種畜禽時應當附具說明書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但農戶自繁自用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各級畜牧技術推广部門應當向養殖特色畜禽品種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技術指導、良種推廣、產業信息等服務。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畜牧技術推广部門從事特色畜禽公益性技術服務的工作經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畜牧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畜牧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特色種畜禽的,由縣級以上畜牧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畜牧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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