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

雲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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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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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

(2007年5月23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9月29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雲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環境與資源保護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撫仙湖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撫仙湖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撫仙湖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撫仙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一管理、綜合防治、全面保護、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撫仙湖保護範圍按照功能和保護要求,劃分為下列兩個區域:

(一)一級保護區,包括水域和湖濱帶。水域是指撫仙湖最高蓄水位以下的區域,湖濱帶是指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範圍。

(二)二級保護區,是指一級保護區以外集水區以內的範圍。

第五條 撫仙湖最高蓄水位為1723.35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下同),最低運行水位為1721.65米。

撫仙湖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I類水標準保護。

第六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撫仙湖保護工作,將撫仙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長期穩定的保護投入運行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

澂江縣、江川區、華寧縣(以下簡稱沿湖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撫仙湖保護工作。

沿湖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撫仙湖保護工作,並應當指定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和保護工作。

玉溪市和沿湖縣區(以下簡稱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國土、環保、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撫仙湖的保護工作。

鼓勵撫仙湖保護範圍內的村民委員會(社區)和村(居)民小組通過制定村規民約等方式,組織和引導村(居)民參與撫仙湖保護。

第七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設立撫仙湖管理機構,對撫仙湖實施統一保護和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撫仙湖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制定撫仙湖水量年度調度計劃,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制定撫仙湖保護管理措施,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四)執行年度取水總量控制計劃,管理海口節制閘和隔河調節閘,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發放取水許可證,徵收水資源費;

(五)制定撫仙湖漁業發展規劃、捕撈控制計劃,規定捕撈方式和網具規格,登記、檢驗漁業船舶,發放捕撈許可證、垂釣證,徵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六)發放非機動船入湖許可證,負責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七)組織撫仙湖保護、治理、開發、利用的科學研究;

(八)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立撫仙湖水質監測、預警制度;

(九)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設置界樁、標識標牌;

(十)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集中行使水政、環保、漁政、水運及海事等部門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其實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玉溪市人民政府在沿湖縣區設立的撫仙湖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承擔撫仙湖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撫仙湖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徵收的撫仙湖資源保護費、水資源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按照規定上繳財政。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撫仙湖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水體、亂建亂占等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撫仙湖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環境與資源保護

第十條 撫仙湖保護範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撫仙湖的水資源、水產資源、國土資源、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以及周邊的自然景觀、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名木古樹和漁溝、漁洞的保護,維護撫仙湖的生態系統。

玉溪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星雲湖的水污染治理,星雲湖水質未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I類水標準時,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星雲湖湖水流入撫仙湖。

第十一條 撫仙湖水量調度應當保證湖水水位不低於最低運行水位,並且滿足海口河沿河居民的生活、生產及河道生態用水流量。需要在最低運行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排污口;

(二)新建、擴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築物、構築物,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環境監測、執法船停靠設施除外;

(三)填湖、圍湖造田、造地等縮小水面的行為;

(四)新增住宿、餐飲等經營服務活動或者在漁溝、漁洞、湖岸灘地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等;

(五)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

(六)圍堰、網箱、圍網養殖,暫養水生生物;

(七)使用機動船、電動拖網或者污染水體的設施捕撈;

(八)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網具捕撈;

(九)炸魚、毒魚、電魚;

(十)未經批准采撈水草;

(十一)損毀水利、水文、航標、航道、漁標、科研、氣象、測量、界樁、環境監測和執法船停靠設施;

(十二)將蓄電池置入水中進行燈光誘捕;

(十三)損毀標識標牌、環衛設施;

(十四)在水域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

(十五)亂扔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

(十六)露營、野炊;

(十七)擅自設立廣告牌、宣傳牌;

(十八)放生非撫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種;

(十九)其他破壞生態系統和污染環境的行為。

第十三條 撫仙湖水域不得使用機動船和水上飛行器,但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進行科研、執法、救援的除外。

經批准入湖的機動船應當有防滲、防淤、防漏設施,對其殘油、廢油應當封閉處理。

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撫仙湖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撫仙湖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和自然景觀的工礦企業和其他項目。

原建成的工礦企業和其他項目未做到達標排放的應當限期治理;在限期內達不到排放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權限予以關、停、轉、遷。

玉溪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二級保護區內劃定並公布禁止開發的區域。在二級保護區其他區域開發的,應當嚴格控制,限制開發強度、人口密度,並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開發項目,開發項目方應當進行生態補償,具體辦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准的開發項目,不得破壞和污染地下水系。

第十五條 撫仙湖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撫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傾倒未達到排放標準或者超過污染物控制總量的工業廢水,排放、傾倒廢渣、垃圾、殘油、廢油等廢棄物;

(二)向撫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傾倒有毒有害廢液、廢渣或者將其埋入集水區範圍內的土壤中;

(三)在湖濱帶和入湖河道岸坡堆放工業、有毒有害廢棄物等污染物;

(四)生產、經營、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和國家禁止的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五)獵捕野生鳥類、蛙類;

(六)損壞景物、破壞自然景觀和園林植被、名木古樹、漁溝、漁洞;

(七)銷售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

(八)其他污染水體的行為。

第十六條 禁止在撫仙湖沿湖面山開山採石、挖沙取土、興建陵園墓地。

撫仙湖保護範圍內允許採石、挖沙取土的範圍,由所在地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利、環境保護、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撫仙湖管理機構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開採者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採取水土保持措施,並負責治理開採範圍內的水土流失,恢復植被。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撫仙湖流域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力度,預防、控制生態退化,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25度以上坡耕地實行退耕還林還草;營造水源涵養林,保護自然植被;實施國土整治、地質災害防治和水環境綜合治理,實行入湖河道治理責任制。

禁止在撫仙湖保護範圍內毀林、毀草。

第十八條 撫仙湖保護範圍內應當發展生態農業,推廣農業標準化,鼓勵綠色生產、綠色消費,妥善處理生產、生活污水和垃圾,防治面源污染。

撫仙湖保護範圍內嚴格控制化肥、農藥的使用量,逐步取消使用塑料大棚、塑料地膜。

撫仙湖保護範圍內應當推進沼氣池、節能灶和以煤代柴、以電代柴等農村替代能源建設;鼓勵使用液化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

撫仙湖保護範圍內的廢棄物應當進行減量化、無害化處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從水資源費中安排一定比例,扶持流域群眾的生產和生活,具體辦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九條 撫仙湖一級保護區禁止畜禽規模養殖和放牧;二級保護區內限制畜禽規模養殖,並逐步削減畜禽規模養殖數量。

限制畜禽養殖的規模標準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條 撫仙湖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併兼顧生態環境、農業、工業用水等需要。

第二十一條 直接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內取用水(含地下水)的,應當向市撫仙湖管理機構申請取水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水資源費。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除外。

在撫仙湖二級保護區內開採地下水,應當經撫仙湖管理機構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內改建建設項目或者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應當符合撫仙湖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手續。

項目建設應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堅持污染治理設施、節水設施、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污染治理設施、節水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應當經原審批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內已經建設的與撫仙湖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應當限期遷出;對原住居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有計劃遷出。對遷出的項目或者居民,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則,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和組織建設撫仙湖保護範圍內的水污染綜合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設施建設,限期完成環湖截污管道工程建設。

撫仙湖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及相關規定配套建設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網、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

撫仙湖保護範圍內的住宿、餐飲等經營者應當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設施,不得將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撫仙湖及其入湖河道。

鼓勵撫仙湖保護範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對經處理達標的污水進行循環利用或者淨化處理。

第二十四條 撫仙湖的漁業發展堅持自然增殖和人工放流相結合的原則,重點發展魚康魚良魚等魚類。

引進、推廣水生生物新品種,應當經市撫仙湖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專家論證,並按照規定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在撫仙湖從事漁業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撫仙湖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漁船登記、漁船檢驗和捕撈許可證、垂釣證,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並按照捕撈許可證、垂釣證核准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規格、數量進行作業。

捕撈許可證、漁船牌照和垂釣證不得塗改、買賣、出租、轉讓或者轉借。

第二十六條 撫仙湖實行禁漁制度。

禁漁區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劃定,在禁漁區禁止一切捕撈活動;禁漁期由市撫仙湖管理機構確定,在禁漁期禁止一切捕撈、收購和販賣撫仙湖魚類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撫仙湖水域的非機動船實行總量控制和集中管理。入湖非機動船的新增、改造、更新應當經撫仙湖管理機構批准,並辦理相關證照。

非機動船入湖應當服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備救生等安全設備,嚴禁超載。

第二十八條 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開展科研、考古、影視拍攝和大型水上體育等活動,應當報市撫仙湖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有下列漁業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撫仙湖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一)使用機動船、電動拖網或者污染水體的設施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網具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漁船,吊銷捕撈許可證;

(三)圍堰、網箱、圍網養殖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漁船,吊銷捕撈許可證;

(五)禁漁期收購、販賣撫仙湖魚類的,沒收收購物,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六)無證垂釣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l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無證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漁船;

(七)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規格、數量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八)塗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捕撈許可證、垂釣證、漁船牌照的,未經登記、檢驗的漁船入湖捕撈作業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九)將蓄電池置入水中進行燈光誘捕的,沒收蓄電池等漁具和漁獲物,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炸魚、毒魚、電魚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未經批准采撈水草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二)放生非撫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種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在撫仙湖保護範圍內有下列污染水體行為之一的,由撫仙湖管理機構或者相關部門按照管理職權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一)向撫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傾倒工業廢水、廢渣、垃圾、殘油、廢油的,處5萬元以上1 0萬元以下罰款;

(二)向撫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傾倒有毒有害廢液、廢渣或者將其埋入集水區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

(三)住宿、餐飲等經營者向撫仙湖及其入湖河道直接排放污水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向撫仙湖及其入湖河道傾倒生活垃圾、廢棄物或者向水體排放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的,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生產、經營含磷洗滌用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船舶向撫仙湖水體傾倒垃圾的,責令船主打撈、清理,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船舶向撫仙湖水體排放殘油、廢油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七)在水域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或者使用洗滌用品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罰款;

(八)在湖濱帶和入湖河道岸坡堆放工業、有毒有害廢棄物等污染物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九)銷售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的,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八項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一條 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有下列水事等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撫仙湖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一)填湖、圍湖造田造地縮小水面的,由責任人負責恢復,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恢復的,由撫仙湖管理機構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三)損毀水利、水文、航標、航道、漁標、科研、氣象、測量、界樁、環境監測和執法船停靠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新建排污口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5萬元以上1 0萬元以下罰款;

(五)在漁溝、漁洞、湖岸灘地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在撫仙湖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撫仙湖管理機構或者相關部門按照管理職權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一)在沿湖面山採石、挖沙取土、興建陵園墓地的,沒收違法所得,由責任人負責恢復植被,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損壞景物、破壞自然景觀和園林植被、名木古樹、漁溝、漁洞的,由責任人負責恢復原狀、賠償經濟損失,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生產、經營國家禁止的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沒收農藥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國家禁止的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獵捕野生鳥類、蛙類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撫仙湖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一)損毀標識標牌、環衛設施的,依法賠償,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露營、野炊的,可以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設立廣告牌、宣傳牌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四)放牧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畜禽規模養殖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經批准開展科研、考古等活動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經批准開展影視拍攝和大型水上體育等活動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七)入湖非機動船未配備救生設備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船超載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八)未辦理船舶入湖許可證擅自入湖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九)亂扔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十)未經批准使用機動船和水上飛行器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船和水上飛行器使用用途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四條 在撫仙湖禁止開發區域內進行商業性開發的,或者在一級保護區新建、擴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撫仙湖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5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撫仙湖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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