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文化局革命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文物拓印、拍照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對文物拓印、拍照管理的通知
(79)雲文字153號
1979年8月10日
發布機關:雲南省文化局革命委員會
彭少彭副局長簽發

各地、州、市、縣文教(化)局:

隨着我國旅遊事業的發展,要求對文物進行拓印、拍照的日益增多,為了加強文物保護,根據國家文物局(79)文物字第52號和(79)文物字第16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文物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通知:

一、拓印碑刻、石雕(包括未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碑刻、石雕,以下同),要嚴加控制。文物所在地的地區或單位,只能拓印為本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以及兄弟單位交換所必需的資料。外地(包括省內、外)要求拓印,須報經我局同意。

二、未經在出口報刊上發表過的碑刻、石雕拓片和其它有關文物的照片,不準直接或供應其它單位向外國人出售。各地現有為出售而拓印的拓片和拍攝的照片,一律交我局研處,並從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拓印、拍照。今後凡是允許向外國人出售的拓片,要在複製碑刻、石雕上拓印。

三、為保證我出版權益,凡未經在出口報刊上發表過的碑刻、石雕、塑像、壁畫以及其他文物,不准外國人拍照。但要在文物現場設置「請勿拍照」的中外文說明。

四、凡字畫、壁畫、紡織品、竹、木、漆器等,過去博物館已經拍過照片的,今後一般不要再重新拍照,凡經過批准要重新拍照的,一律不准使用強光燈(如碘鎢燈),以免損傷文物。

五、省博物館、各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為文物研究者提供研究的參考照片和為出版專籍提供給出版機關的文物照片,應事先說明,一律不得將照片轉給外國人或提供外國出版機構。出版單位與外國人簽訂合同,如涉及到拍攝文物應事先作出拍攝計劃,說明品種、數量,經我局同意,如文物中涉及到一級品文物者,需經我局報請國家文物局批准。

六、古代碑刻、石雕等拓片屬於文物性質,凡是按規定允許向國外出售的,今後一律由省文物商店統籌安排。

以上通知,請貫徹執行。

一九七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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