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2015)盤刑初字第45號刑事判決書
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盤刑初字第45號 2015年5月28日於昆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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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盤刑初字第45號
公訴機關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嵐,女,漢族,1961年11月16日出生,大專文化,原系昆明市盤龍區明通小學校長,住昆明市西山區。因涉嫌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於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昆明市看守所。
委託辯護人李春光、劉潔,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霖,男,白族,1974年1月26日出生,大專文化,原系昆明市盤龍區明通小學副校長,住昆明市盤龍區。因涉嫌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於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昆明市盤龍區第二看守所。
委託辯護人杜雲、廖靜婷,雲南興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程,男,漢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大學文化,原系昆明市盤龍區明通小學體育教師,住昆明市官渡區。因涉嫌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於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昆明市盤龍區第二看守所。
委託辯護人孫明偉,雲南多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辯護人趙興祥,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律師。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檢察院以盤檢刑一刑訴(2015)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嵐、楊霖、**程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於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4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依法指派檢察員王穎源、陶秀娟、陳亭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和子涵、孫某、廖某、李某1李某15的法定代理人委託的訴訟代理人羅某2,被害人張朔銘的法定代理人委託的訴訟代理人鄭某2、龔某,被告人李嵐及其委託辯護人李春光、劉潔,被告人楊霖及其委託辯護人杜雲、廖靜婷,被告人**程及其委託辯護人孫明偉、趙興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昆明市盤龍區明通小學將位於昆明市改變用途用於組織學生集中午休。被告人李嵐作為該校校長,被告人楊霖作為該校分管後勤和安全工作的副校長,明知該宿舍樓作為學生午休樓使用明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中小學校設計規範》等相關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未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並一直使用。
2014年9月25日17時許,被告人**程作為昆明市盤龍區明某小學體育老師,違反體育器材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擅自將教學使用的兩塊海綿墊(每塊長200厘米、寬150厘米、高30厘米)倚牆立放於午休樓一樓樓道處。2014年9月26日14時許,該校一、二年級500餘名小學生結束午休,在經過一樓過道返回教室上課時,因立放於過道的海綿墊傾倒在樓道上阻礙學生順利通行,致大量學生相互疊加擠壓,引發嚴重踩踏傷亡事故。此次事故共計造成六名小學生死亡,三十餘名小學生不同程度受傷。經法醫檢驗及鑑定:和某某(女,6歲)、孫某某(女,6歲)、廖某某(女,6歲)、張某某(男,7歲)、李某16(男,6歲)、李某16某(男,6歲)六名學生系胸腹部被擠壓窒息死亡。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李嵐、楊霖、**程歸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以下證據:
1、抓獲經過及情況說明,證實:2014年9月28日22時許,盤龍區教育局通知被告人楊霖、**程到該局開會,後由教育局將被告人楊霖、**程移交盤龍公安分局。2014年9月29日0時許,盤龍區教育局副書記段某2及駕駛員陳某4在昆明市附近接到被告人李嵐,後由段某2將被告人李嵐移交盤龍公安分局。
2、證人證言
(1)證人桂某、凌某、李某1、張某1、王某1、王某2、高某1、張某2、姚某、高某2、戴某、魏某(均系明某小學學生)的證言,證實:以前一樓過道里沒有海綿墊,是這幾天才放在這裡的,2014年9月26日中午午休結束後,海綿墊翻倒在過道上,有學生在上面跳,後來就有學生跌倒在海綿墊上,後面來的學生越來越多,都擠壓在一起。學生午休結束後先排好隊的就可以自行下樓,值日老師要等所有學生離開後才最後離開。
(2)證人李某2、蒲某、谷某、黃某、夏某、金某1、汪某、陳某1、張某3、陸某、楊某1、牟某、洪某、王某3(均系明某小學學生)的證言,證實:2014年9月26日中午午休後,一樓前面攔了很多人走不動,後面又來了很多同學,就被後面的同學擠倒。之後有學校的老師把他們抱起來,叫他們回各自的午休室,受傷的同學被送入醫院。午休時有老師在午休室看護。二年級學生在一年級時進行過消防和地震的疏散演練。午休前是老師帶着上樓,午休後是自己下樓,老師一般都留到最後。
(3)證人李某3(系明某小學學生)的證言,證實:2014年9月26日中午,與幾個同學在足球場上玩,後跟着老師進到宿舍樓看到很多學生一層壓一層地在海綿墊上,老師來把學生一個個救出來,海綿墊橫在一樓上樓梯的空地上。平時海綿墊是放在紅房子的空地上。
(4)證人周某(系明某小學教師)的證言,證實:2014年9月26日早7時50分,按照學校要求在明某小學本部門口進行值日,大概到8時25分和郭某兩人一起從校門口進入校內。10時左右,兩人按照學校要求在教學樓一樓大廳進行巡視,在巡視過程中郭某說他下午要去開會,有什麼事情聯繫他。說完後一直到10時30分許,兩人前後回到了辦公室。14時自己在大門口值日,主要負責學校大門口的安全。過了五、六分鐘之後有學生跑來說有同學被關在宿舍樓出不來,還發出哭喊聲,就和保安趕過去查看,看到有學生被壓在樓道口,就叫後面的學生退回他們的寢室,讓樓道上的學生往上走,等後面的學生疏散之後,和其他老師對樓梯口被壓住的學生進行施救,把被壓着的學生抱到救護車上。後來到了一個體育組的老師**程,他用手和腿撐着兩邊的牆,自己拉着他的腰,其他老師踩着他上去拉着樓梯上的扶手從頂層把學生一個個地抱下來。
(5)證人楊某2(系明某小學總務主任)的證言,證實:自己負責學校後勤工作,主要包括體育組工作、學校的文化建設、學校設施的維護以及校園內的安全秩序。按照學校的總值日表,其應該是9月26日的總值日老師,但9月18日郭某與其調班,故郭某是9月26日的總值日老師。2014年9月26日下午郭某沒在學校,因之前郭某說過9月26日下午要去開會,自己就讓郭某安排好當天的工作,郭某說他安排周某了。雖然這樣當天的總值日會少了一個人,但是郭某是總值日,自己也沒有提出異議。總值日老師和值日老師主要負責每天巡視各班是否有老師在班裡,還要巡查整個學校每天衛生、秩序情況。學校每天都安排有值日教師負責教學樓樓道的巡視,特別是課間操、午休和中餐的時候。自己知道學校有《明某小學2014年度上學期總值日守則》及《明某小學總值日工作規定》。
(6)證人郭某(系明某小學教師)的證言,證實:根據2014年度上學期總值日安排表,自己擔任2014年9月18日的總值日,因當天要開會就與楊某2調班,所以是2014年9月26日擔任總值日。因9月26日下午3點要去蓮花賓館參加「第五屆中國移動校訊通杯全國中小學教師論文大賽雲南賽區參賽論文評審會」,所以大約在13時15分左右就離開學校了,參加會議是之前幾天就通知了。9月26日上午10時左右在2號樓1樓大廳樓梯口遇到楊某2時對他說過下午要去開會,楊某2說下午他也不在,這個時候正好學生下樓做課間操,兩人就各自忙管學生去了,也就沒說什麼。後遇到周某,告訴周某自己下午不在學校,讓他守好操場。自己收到了兩份關於值日的工作職責要求,一份是《明某小學午餐管理教師要求》,這個每個班都有一份;還有一份是《明某小學總值日工作規定》,這份也是每個總值日老師都發過的,但沒有收到過《明某小學2014年度上學期總值日安排》的表格。總務處主任楊某2沒有給過這份表格,也沒有傳達過,其他總值日老師應該也沒有這份表格。
(7)證人苗某、李某4、王某4、岳某(均系明某小學教師)的證言,證實:明某小學值日老師的職責主要是每天12時到14時,總值日和值班老師巡視完操場後,就到二號樓大廳值守,到中餐結束鈴聲響起,值日老師全部到學校門口值守。今年沒有看到有第6條「中午14時到14時10分值日老師要有一個人在學生午休室樓道巡視,避免出現擁擠等安全事故」的規定。
(8)證人張某4(系明某小學教師)的證言,證實:午休時間每個班必須要有一名值班老師守護學生,14時午休結束後會打鈴,老師必須要喚醒學生,將宿舍內的學生都喊走後才能離開宿舍樓。2014年9月26日12時40分,帶領學生到午休室睡覺,走到一樓樓道口時,看見樓道口有兩塊海綿墊,一塊豎着靠放在牆邊,另一塊則倒在地上,堵住了整個過道,影響學生走路,就叫2名學生一起把倒在地上的墊子扶起來豎到牆邊,並用手確認兩塊墊子靠穩後才帶領學生繼續上樓進午休室的。當天午休後發現學生都壓在一起時,自己蹲在地上將學生平放在腿上,用自己會的急救方法掐學生的人中,看沒有反應,**程老師從樓外衝進來趕緊給學生做人工呼吸。
(9)證人楊某3(系明某小學二年級一班班主任)的證言,證實:9月26日中午14時學校打鈴以後,有的學生起床以後就走了,自己在宿舍里等另外的學生起床,後面班裡有幾個男學生就哭着跑上來,他們也說不清楚發生了什麼事情。下樓看到一樓人很擁擠,其他有些班級的老師忙着把受傷的學生抱回宿舍,自己也幫着這些老師抱學生回宿舍。午休之前都會在宿舍樓下排隊,然後每個班的班主任再輪流帶着上樓,但是因為宿舍樓道太窄,不能讓學生排隊,所以從宿舍下樓的時候就讓學生自己下樓了。當天組織學生上樓的時候就看見這兩塊墊子了,當時一塊倒放在宿舍樓門口,另一塊豎起來靠在牆上,以為倒在地上的墊子是為了防滑用的就和學生一起踩着過去了。
(10)證人遲某(系明某小學二年級三班班主任)的證言,證實:9月26日12時50分至14時這段時間,一直在寢室里陪學生午休,14時開始讓學生起床,大概過了5分鐘左右接到同事電話讓學生留在寢室,樓下壓倒學生了。接完電話就安排班上的學生留在寢室,並下樓通知每一層的老師都留在寢室,到一樓的時候看見很多學生壓在一樓的樓口。看到這樣的情況自己也上去幫忙。整個學校都是統一安排學生休息時間的,12時40分打鈴讓學生睡覺,14時打鈴讓學生起床。工作的這些年裡樓道沒有堆放過雜物,是今天事後才看到在一樓的樓口到樓梯下面的空間放了兩塊海綿墊。
(11)證人趙某(系明某小學二年級五班班主任)的證言,證實:自己在帶學生去午休室午休的時候樓道是很通暢的,當時也沒有老師和工作人員在休息室值班,不清楚有沒有安排老師或工作人員在樓道內值班,自己也沒值過。
(12)證人馮某(系明某小學一年級三班的副班主任)的證言,證實:學生在校中餐和午休是自願選擇後向配餐中心交納198元的費用,費用是由家長委員會收取後直接交給配餐中心的,午休時間是每天的12時40分到14時。自己在14時8分接到李某5老師的電話說下面堵起來了,就招呼學生不要下樓回房間,14時10分打電話向楊霖副校長作了匯報。
(13)證人李某5(系明某小學一年級四班副班主任)的證言,證實:樓道口的海綿墊平時好像沒有,今天發生事情以後才注意到。學生午休的寢室很小無法排隊,學生起床後老師檢查好一個讓他們走一個。
(14)證人岑某(系明某小學二年級四班副班主任)的證言,證實:這兩塊海綿墊是上體育課跳高用的,平時都放在樓外面的空地上。上學期時見到有老師在樓口值守,這學期沒有見到,今天有沒有就不知道了。
(15)證人楊某4(系明某小學副校長)的證言,證實:自己主要負責學校人事工作。學校的中餐送餐公司現在是興錦餐飲有限公司,只負責送餐及餐後收飯盒,不參與學校的午餐管理。送餐公司和家長委員會簽訂有協議,與學校沒有協議。
(16)證人蘇某(系明某小學體育教師)的證言,證實:學校一、二年級可以在宿舍里休息,三年級以上是在教室里,午休是完全自願的。正常情況下學生午休是由班主任和副班主任負責。宿舍樓一樓的海綿墊是**程老師昨天上完田徑課的時候放在那裡的。
(17)證人潘某(系明某小學體育教師)的證言,證實:2014年9月26日14時許,楊霖副校長到其辦公室說,學生宿舍發生擁堵,趕緊過去看看,自己和曾某趕到宿舍一樓,看見好多學生疊在一起,一樓擺了兩塊海綿墊,其中一塊已經倒在地上,學生全部疊在上面。這兩張海綿墊是學校田徑隊訓練跳高用的,之前這兩塊海綿墊都是擺在宿舍樓外面,只是這兩天下雨了,負責田徑跳高訓練的老師才把它擺進去的。明某小學的作息時間是12時10分到14時,一般是午休結束後,學生自己先走,帶隊的老師要留在最後走,因為帶隊的老師要清查有沒有學生睡過頭。這幢樓作為學生宿舍具體哪一年開始用的也不知道,跟一般小區住房差不多,是磚混結構的。
(18)證人張某5、李某6、曾某、楊某5、馬某1、杜某、段某1、徐某、羅某1、方某、陳某2(均系明某小學教師)的證言,證實:學校對學生的午間管理是經過家長同意的,家長同意就交一定費用,費用由中餐公司收取,好像是每個月200元不到一點。學校對一、二年級的學生是由正、副班主任輪流進行管理,每天一名老師帶自己班學生午餐後排隊把學生帶到午休的房間,午休時對學生的紀律進行管理,起床鈴響後叫醒學生,防止擁擠,先穿好衣服的學生就先走,老師最後清理房間,確認房間沒學生方可離開。
(19)證人金某2(系明某小學校工)的證言,證實:自己主要負責學校後勤工作,比如維修學校公共設施、保管學校教室及辦公室、宿舍鑰匙,學生在午休時就由各班班主任管理。明某小學有十間學生宿舍供小學一、二年級的學生午休,每個年級五個班、每個班一間宿舍。宿舍樓的一樓樓梯口有一個垃圾筒和一把掃把,樓道內左邊一方有兩塊海綿墊子疊放在一起,海綿墊子是黃色的,大約有二米長、一米寬、十厘米厚,是平時學校學生田徑隊訓練時用的,至於海綿墊子為什麼放在那就不知道了。
(20)證人王某5、李某7、伏某1、李某8、李某9、楊某6(均系醫務人員)的證言,證實:2014年9月26日14時許,相繼接到指令趕往明某小學參加急救。到現場後經初步檢查,六名學生已經死亡,後又將該六名學生送往紅會醫院,在路上又實施了搶救措施,到醫院時六名學生皮膚紫紺,肢體冰涼,瞳孔完全散大到邊,各種反射消失,無呼吸、無心跳,評估六名小學生都已經死亡,後院方又按常規進行了搶救,大概搶救了80分鐘,但是沒有搶救過來。
(21)證人陳某3(系興錦餐飲有限公司日常負責人)的證言,證實:興錦餐飲公司是給明某小學送餐的,每天食堂做好後裝成盒送到學校,配送到每個班的教室門口,等學生吃完飯後將餐盒收走。送餐人數由每個班的家委會確定班級人數後報過來,公司不參與學校的中餐和午休管理。 (22)證人王某6(原盤龍區教育局局長)、張某6(原盤龍區教育局局長)、李某10(原盤龍區教育局局長)、段某2(盤龍區教育局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吳某(原盤龍區教育局副局長)、王某7(原盤龍區教育局副局長)、李某11(原盤龍區教育局副局長)、李某12(原盤龍區教育局基建科科長)、胡某(盤龍區教育局基建科科長)、鄭某1(盤龍區教育局基建科工作人員)、符某(原盤龍區教育局校園安全保衛科科長)的證言,證實:明某小學將宿舍樓改為午休樓的事情沒有向盤龍區教育局書面報告過,盤龍區教育局每年針對校園安全檢查的工作主要針對教學樓,校舍和其他公用設施,還有寄宿學校的學生宿舍,但不包括教師宿舍樓區。
(23)證人譚某(系盤龍區教育局人事科工作人員)、李某13(系盤龍區教育局紀檢監察科科長)的證言,證實:明某小學《2014年盤龍區教育局秋季新學期安全工作檢查記錄表》中記錄的「無宿舍」,指的是明某小學非寄宿制學校,所以不存在宿舍,檢查的時候只有針對寄宿制學校才有學生宿舍的說法。
3、書證
(1)盤龍區教育局相關文件,證實:被告人李嵐任盤龍區明某小學校長,任期自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楊霖任昆明市盤龍區明某小學副校長,任職時間從2013年4月16日起算。
(2)被告人**程聘用材料,證實:被告人**程於2012年通過昆明市盤龍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考試,2012年8月13日被分配到盤龍區明某小學任小學體育教師,於2012年8月15日與盤龍區明某小學簽訂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自2012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5日,其中試用期12個月。
(3)明某小學行政分工表,證實:被告人李嵐全面主持學校工作;被告人楊霖協助校長管理學校安全、衛生、綜合、綠化等總務後勤工作,協助校長分管學校財務工作。
(4)昆明市盤龍區明某小學相關規章制度,證實:被告人李嵐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全體學生的校園內傷害事故、教育教學秩序、學生的常規管理負全面的領導責任;被告人楊霖是學校安全工作的分管領導,是學校安全工作主要負責人,協助校長負責全體學生的校園內傷害事故等安全常規管理。具體規定有:值日教師在學生午休時要對校園、午休室進行安全巡視,14時到14時10分值日教師要有一人在學生午休室巡視,避免出現擁擠等安全事故;午休學生起床後,管理教師要巡視宿舍後方能離開;午休學生14時至14時10分起床後由管理教師巡視宿舍,集隊依次帶出,避免發生樓道擁擠,帶到操場後方可解散;學校各項體育器材,擺放於體育器材室統一管理。
(5)安全工作檢查、會議記錄,證實:2014年春季新學期安全工作檢查記錄表中有「無宿舍」的記載,檢查時間為2014年2月28日;2014年3月27日檢查記錄中「校園校舍、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一欄中記載「無、未發現」;2014年5月22日檢查記錄中「校園校舍、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一欄記載「是,大門左側消防通道較窄,學校里有住戶,共用大門」;明某小學關於中餐管理的會議情況。
(6)盤龍區教育局2015年1月28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明某小學教職工宿舍樓共東西兩個單元,每單元共14套房間,產權單位為明某小學。自宿舍竣工以後交付學校使用,教育局未對用途做過要求,從未交付學校作為學生宿舍使用。明某小學教職工宿舍樓西側單元樓原為教師宿舍,學校作為學生宿舍使用未上報過教育局,無文件也未做過安全鑑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885號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中小學校設計規範》,證實:學生宿舍每室居住學生不宜超過6人,居室每生占用使用面積不宜小於3.00㎡;樓梯寬度不應小於1.20米,並應按0.60米的整數倍增加梯段寬度。
(8)現場勘驗筆錄及現場勘驗平面圖、執法記錄視頻及情況說明,證實:公安機關對明某小學午休樓進行勘驗,現場為變動現場。中心現場位於明某小學午休樓一樓樓道內。在進入單元門過道東側地面見上下堆放兩塊黃色長方形海綿墊子,長、寬、高為200厘米、150厘米、30厘米。公安人員對現場情況進行了測量、拍照及物品提取。
(9)體育器材室勘驗筆錄,證實:明某小學體育器材室一間位於明某小學一號樓104室,一間位於明某小學午休樓2樓202室。室內貼有「明某小學體育器材借用表」、「體育器材室管理制度」、「體育器材管理員工作職責」。
(10)救援情況及結果,證實:2014年9月26日14時19分13秒,調度中心接到電話,第一輛救護車於14時25分到達明某小學,此次事件急救中心共派出五輛救護車。到達現場後,查看患者後確認患者已死亡,應在場校方要求將患者轉運至省二院急診內科繼續搶救。救護車於2014年9月26日15時05分到達省二院時,患者心跳呼吸停止40餘分鐘。 (11)屍表檢驗意見書,證實:死者李某15(男,歿年6歲)、李某14(男,歿年7歲)、張朔銘(男,歿年8歲)、和子涵(女,歿年6歲)、廖某(女,歿年6歲)、孫某(女,歿年6歲),符合胸腹部被擠壓窒息死亡。
(12)雲南維權司法鑑定中心法醫臨床鑑定意見書及盤龍分局刑偵大隊2015年1月30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經盤龍分局2014年10月9日委託雲南維權司法鑑定中心對本案31名受傷學生進行傷情鑑定,其中26人未達輕微傷,5人達輕微傷。經有關部門統計,本案因事故受傷學生有35人,受傷學生中有31名學生已按照要求由聘請的法醫學部門進行損傷程度鑑定,另有4名學生未作相關損傷鑑定。
(13)死亡學生送至紅會醫院急診診斷的情況,證實:經入院檢查:生理反射消失,病理反射未引出。入院後經積極搶救1小時20分鐘左右,患者心跳呼吸仍未恢復,心電圖顯示直線。於2014年9月26日16時22分宣布搶救無效臨床死亡。死亡診斷為院前猝死。
(14)楊某2、郭某參會簽到表,證實:郭某於2014年9月26日參加第五屆「中國移動校訊通杯」全國中小學教師論文大賽雲南賽區評委會會議;楊某2當天代表明某小學參加了2014年9月26日盤龍區申報2014年市級平安學校準備會議。
4、監控視頻,證實:2014年9月8日至2014年9月25日14時至14時10分學生午休樓出口處人員出入情況,學生自由、無序下樓,存在學生打鬧、嬉戲、拉扯、追逐、繫鞋帶的畫面,該段視頻內未見老師在出口處維持秩序。2014年9月26日,12時38分至12時51分,學生們開始自由上樓,13時55分39秒,學生開始自由下樓,14時開始出現學生返回午休樓,畫面中有學生未穿鞋,表情驚慌,14時07分一着保安服男子到了現場,隨後包括**程在內的幾名老師到了現場,14時10分,老師們從樓道內抬出一塊海綿墊,14時10分55秒,楊霖到了現場,老師們開始救出學生、疏散學生。
5、昆明市盤龍區「明某小學9·26踩踏事故」調查報告,證實:明某小學將普通居民住宅樓改變用途用於組織學生集中午休,違反了《中小學校設計規範》學生宿舍每室居住學生的規定,形成樓道通行的事故隱患,一樓樓道在海綿墊傾倒的情況下嚴重影響學生的實際通過需求,導致學生通過時發生疊加擠壓,是此次踩踏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明某小學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實;盤龍區人民政府、盤龍區教育局、拓東街道辦事處失察漏管;昆明市教育局學校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具體是事故的間接原因。該事故是一起校園安全責任事故。
6、被告人供述,證實:被告人李嵐、楊霖、**程均表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並表示願意承擔責任。
7、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李嵐、楊霖、**程身份自然情況。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嵐、楊霖、**程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應以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予以懲處。
庭審中,被告人李嵐、楊霖、**程表示認罪、悔罪。被告人李嵐辯稱,自己多次就明某小學宿舍樓安全問題向教育局作過匯報。
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發表了如下代理意見:1、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無異議;2、要求對被告人李嵐、楊霖、**程從重處罰。
被告人李嵐、楊霖、**程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作了罪輕辯護,並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李嵐、楊霖、**程具有自首情節;2、本案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客觀原因,屬多因一果;3、各被告人積極參加救援,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工作;4、各被告人平時表現良好,無不良記錄。綜上,請法庭對各被告人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取證程序合法,內容真實有效,本院予以採納。
經審理查明:2004年,昆明市盤龍區明通小學將位於昆明市改變用途用於組織學生集中午休。被告人李嵐作為該校校長,被告人楊霖作為該校分管後勤和安全工作的副校長,明知該宿舍樓作為學生午休樓使用明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中小學校設計規範》等相關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未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並一直使用。
2014年9月25日17時許,被告人**程作為昆明市盤龍區明某小學體育老師,違反體育器材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擅自將教學使用的兩塊海綿墊(每塊長200厘米、寬150厘米、高30厘米)倚牆立放於午休樓一樓樓道處。2014年9月26日14時許,該校一、二年級500餘名小學生結束午休,在經過一樓過道返回教室上課時,因立放於過道的海綿墊傾倒在樓道上阻礙學生順利通行,致大量學生相互疊加擠壓,引發嚴重踩踏傷亡事故。此次事故共計造成6名小學生死亡,35名小學生受傷,其中5人達輕微傷。經法醫檢驗及鑑定:李某15(男,歿年6歲)、李某14(男,歿年7歲)、張朔銘(男,歿年8歲)、和子涵(女,歿年6歲)、廖某(女,歿年6歲)、孫某(女,歿年6歲)6名學生系胸腹部被擠壓窒息死亡。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李嵐、楊霖、**程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嵐、楊霖、**程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有抓獲經過說明,證人證言,書證,視聽資料及被告人李嵐、楊霖、**程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綜合控辯雙方的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關於本案的定性
本院認為,明某小學違反《中小學校設計規範》學生宿舍每室居住學生的規定,將普通居民住宅樓改變用途組織大量學生進行集中午休,形成樓道通行的事故隱患,違規立放於一樓樓道內的海綿墊傾倒後嚴重影響學生的實際通過需求,導致學生通過時發生疊加擠壓,致使發生6名小學生死亡、35名小學生不同程度受傷的重大傷亡事故。被告人李嵐作為明某小學校長,對學校教育設施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負有領導、督促之責,而疏於領導、監督落實,沒有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隱患,釀成學生踩踏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被告人楊霖作為分管後勤和安全工作的副校長,在組織開展學校安全工作時,對校園內午休樓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組織辨識和排查,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被告人**程作為體育教師,在組織田徑訓練後,將海綿墊置於午休樓一樓樓道處,對海綿墊失於監管,造成事故隱患,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2、關於自首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嵐、楊霖、**程在教育局人員的陪同下主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故辯護人所提的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符合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嵐、楊霖明知學校將一、二年級500餘名小學生集中在不符合《中小學校設計規範》的居民樓內午休,每間宿舍午休學生人數遠遠超過國家相關規定,被告人**程明知宿舍樓道狹窄、學生通行困難,仍擅自將兩塊海綿墊立放於樓道內,三被告人應當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而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李嵐、楊霖、**程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李嵐的辯解因無相應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採納。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的代理和辯護意見,本院已充分注意。據此,本院根據被告人李嵐、楊霖、**程犯罪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後果以及歸案後的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嵐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
二、被告人楊霖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
三、被告人**程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楊曉萍
審 判 員 秦冬冬
人民陪審員 王 玫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尤 暢
書 記 員 張瀟文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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