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星雲湖保護條例

雲南省星雲湖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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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雲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9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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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星雲湖保護條例 編輯

(2007年9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星雲湖的保護,防治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星雲湖保護區範圍內從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星雲湖保護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綜合防治、全面保護、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星雲湖最高蓄水位為1722.5米(黃海高程,下同),最低蓄水位為1720.8米。

星雲湖水質按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Ⅲ類水標準保護。

第五條 星雲湖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為星雲湖水體及星雲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內的範圍。二級保護區為除一級保護區以外的徑流區。

一級保護區的界線由江川縣人民政府劃定並設置界樁。

第六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對星雲湖保護工作進行協調和監督管理。

江川縣人民政府負責星雲湖的保護工作。

玉溪市、江川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星雲湖保護利用規劃,逐步建立湖泊保護投入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

第七條 星雲湖水資源調度由玉溪市人民政府負責。

第八條 玉溪市、江川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將星雲湖保護列入工作計劃,做好湖泊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工作,防治水污染。

星雲湖保護區範圍內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星雲湖的保護工作,並指定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九條 星雲湖保護範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星雲湖的野生動植物以及周邊的自然景觀、文化遺產、名木古樹和漁溝的保護。

第十條 星雲湖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玉溪市、江川縣財政預算。徵收的水資源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依法上繳江川縣財政。

玉溪市、江川縣人民政府應當從有關規費中安排一定資金,扶持保護區群眾的生產生活,具體辦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一條 星雲湖的水環境質量狀況由江川縣人民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星雲湖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湖泊、破壞生態環境等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星雲湖保護範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激勵機制,鼓勵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參與湖泊保護,發揮新聞媒體和社會監督的作用。

玉溪市、江川縣人民政府對在星雲湖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江川縣人民政府設立星雲湖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實施星雲湖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

(三)對星雲湖水資源、漁業資源的保護與開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登記、檢驗漁業船舶,發放捕撈許可證,徵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五)發放取水許可證,徵收水資源費;

(六)發放非機動船入湖許可證,負責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七)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沿湖各鄉鎮依法履行保護職責;

(八)在星雲湖一級保護區內依法集中行使江川縣有關職能部門對湖泊保護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實施方案由江川縣人民政府擬定,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江川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在一級保護區設立公安派出機構,維護治安。

第十四條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除環保和供水工程以外的建築物;

(二)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傾倒固體廢棄物,清洗有毒器具;

(三)新建排污口;

(四)爆破、打井、葬埋、採砂石、取土;

(五)未經批准的開船作業;

(六)墾荒、放牧,規模養殖和規模屠宰畜禽,丟棄畜禽屍體;

(七)銷售、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含磷洗滌用品;

(八)未經批准采撈水草;

(九)毒魚、炸魚、電魚、網箱養魚及未經批准的捕魚,向水體投放對水質有害的水生生物;

(十)圍湖造地、造田、建魚塘;

(十一)獵捕野生水禽;

(十二)毀林、毀草、挖樹根;

(十三)其他可能污染水體或者導致生態破壞的行為。

第十五條 在一級保護區內不再建蓋新的住宅,原有住戶應當逐步遷出。

第十六條 在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對湖泊水質產生嚴重污染的項目;

(二)直接向入湖河道、溝渠排放污水、廢水、廢液,傾倒固體廢棄物及丟棄畜禽屍體,清洗有毒器具;

(三)銷售、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含磷洗滌用品;

(四)毀林、毀草、挖樹根;

(五)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第十七條 星雲湖漁業發展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重點發展大頭鯉(大頭魚)、星雲白魚(真白魚),人工放養鰱魚、鱅魚、青魚、鯽魚、鯉魚。

在星雲湖引進、推廣水生生物新品種,應當經過實驗並進行科學論證,由江川縣人民政府報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在星雲湖從事漁業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捕撈許可證,按照批准的作業類型、區域、時限、漁具和捕撈限額的規定進行作業,並依法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捕撈許可證不得塗改、偽造、變造,不得買賣、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十九條 星雲湖實行禁漁制度。禁漁區由江川縣人民政府劃定,在禁漁區禁止一切捕撈活動;禁漁期由星雲湖管理機構確定,禁漁期禁止一切捕撈、收購和販賣星雲湖魚類的活動。

第二十條 星雲湖保護範圍內應當發展循環經濟,建設湖濱濕地,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推廣農業標準化,鼓勵綠色生產、綠色消費,科學施用化肥、農家肥、農藥,妥善處理生產、生活污水、垃圾和農產品附屬物,推廣旱廁,防治面源污染。

星雲湖保護範圍內應當推進沼氣池、節能灶和以煤代柴、以電代柴等農村替代能源建設,鼓勵使用液化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

第二十一條 星雲湖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應當執行水資源論證制度。建設項目的污染治理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星雲湖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其中,違反第(一)至(十一)項規定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二)項規定的,依法賠償損失,責令補種毀壞株數、面積或者種植面積1至3倍的樹木、草地,可以並處毀壞林木、草地價值1至5倍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江川縣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其中,違反第(一)至(三)項規定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四)項規定的,依法賠償損失,責令補種毀壞株數、面積1至3倍的樹木、草地,可以並處毀壞林木、草地價值1至5倍的罰款;違反第(五)項規定的,按非法開墾種植的陡坡面積處以每平方米20至30元的罰款,沒有毀壞樹木的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星雲湖管理機構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捕撈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的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分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阻礙湖泊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侮辱、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星雲湖保護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29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星雲湖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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