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縣鄉公路管理條例

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縣鄉公路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景東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縣鄉公路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景東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景東彝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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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縣鄉公路管理條例

(2002年3月17日景東彝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2年7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提高縣鄉公路建設和養護的質量,加強路政管理,促進公路建設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境內的縣道、鄉(鎮)道、村道、專用公路及其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縣道、鄉(鎮)道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鄉(鎮)道的建設和養護,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公路管理員。

自治縣人民政府計劃、土地、林業、農業、水務、環保、城建、農機、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公路相關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縣道、鄉(鎮)道建設列入國民經濟計劃。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列入縣、鄉(鎮)財政預算。

籌集的縣鄉公路建設資金、公路養護資金、拖拉機養路費,依法使用的集資和貸款,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交通規費的分成和各級財政部門的撥款,應當專項用於自治縣縣道、鄉(鎮)道的建設和養護。

第五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每年組織農村居民履行建設和養護鄉(鎮)、村道的義務。

第六條 鄉(鎮)道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報自治縣人民政府計劃、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村道的建設項目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縣道的新建、改建、擴建必須確定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項目監理人員。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必須執行有關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確需變更規劃設計的,應當徵得原規劃設計單位同意,並按程序報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對公路建設和養護依法使用土地、砂石取料場或者搬遷居民的,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礙公路養護人員在依法取得的場地上挖砂、採石、取土或者侵占、毀壞公路養護指定的砂石料場地。

第九條 每年11月10日為護路日。自治縣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民,應當積極參加護路活動。

第十條 自治縣境內的公路養護實行分級管理。縣道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養護;鄉(鎮)道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和養護;村道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和養護;專用公路由使用單位管理和養護。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村實際,制定村道的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公路養護應當堅持對公路及其設施進行正常養護和小修保養,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二條 縣道兩側各5米,鄉(鎮)道兩側各3米,村道兩側各1米為公路保護用地範圍。

第十三條 在公路保護用地範圍內,不得新建車輛維修點、洗車台、加水點、松脂池和永久性建築物;不得採礦、採石、挖砂、取土、建窯、施工或者傾倒廢土、堆放雜物。

第十四條 在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利用行道樹架設線路、拉鋼筋;

(二)阻塞側溝或者利用橋涵築壩蓄水;

(三)塗改、移動、毀壞公路設施;

(四)建設永久性建築物、電力、通訊等設施;

(五)毀路種植、開溝引水;

(六)在公路上打場、曬糧、堆放雜物;

(七)破壞植被,毀林開墾。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路大、中型橋梁上下游各200米內,小型橋梁上下游各40米內,涵洞周圍10米內進行採礦、採石、挖砂、爆破、修築堤壩、縮小或者擴大河床,以及其他影響公路橋涵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十六條 在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一)至(七)項之一和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經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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