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雲03刑初44號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雲南省曲靖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清培,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雲南省會澤縣人,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會澤縣,現暫住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16年9月29日被拘傳,同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會澤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馬良紅,雲南君暢律師事務所律師。
雲南省曲靖市人民檢察院以曲檢公刑訴[2017]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清培犯故意殺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在會澤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雲南省曲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周智鷗、檢察員沈家斐和李明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清培及指定辯護人馬良紅到庭參加訴訟,鑑定人王某3、證人張某2、郭某1出庭作證。現已審理終結。 雲南省曲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9月28日晚,被告人楊清培從昆明乘車返回會澤縣的家中,因玩網絡遊戲負債,其向父母要錢被父親責罵,遂先後拿十字鎬擊打其父楊某7、其母劉某1致二人死亡。隨後,被告人楊清培欲返回昆明,因劉某3家狗吠,其用木棒打狗被劉某3之母尹某責罵,遂先後殺害尹某、劉某2、劉某3、劉某4、劉某5五人。被告人楊清培從劉某3家出來遇到堂兄楊某1打着手電筒迎面而來,遂將楊某1及楊某1之父楊某2、養女楊某3三人殺害。被告人楊清培出來後先後將李某1及李某1孫女楊某8、兒子楊某10、兒媳安某、孫子楊某9、丈夫楊某4六人殺害。之後,被告人楊清培又殺害其二伯楊某5、二伯母張某1及堂兄楊某6三人。2016年9月29日7時許,楊清培乘車返回昆明,14時許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刑偵大隊民警在白龍寺附近抓獲。
公訴機關列舉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鑑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被告人供述、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其指控。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清培持十字鎬、水果刀、木棒故意殺害其父母及他人,致十九人死亡,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其行為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被告人楊清培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有坦白情節及悔罪表現,但鑑於其造成的後果極其嚴重,手段極其殘忍,建議對被告人楊清培判處死刑。
被告人楊清培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並向被害人家屬道歉。
指定辯護人馬良紅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提出被告人楊清培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配合偵查機關調查、收集證據,認罪態度好,有坦白情節,請求對被告人楊清培作出罪刑相適應的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7日,被告人楊清培在其手機上下載並註冊了名為「匯金棋牌」的遊戲,將微信支付綁定銀行卡支付該遊戲費用。9月初,楊清培的父母楊某7、劉某1花費人民幣4萬餘元為楊清培購買了一輛車牌號為雲A×××××的東風風光微型車。9月20日,被告人楊清培用該車向浙江吉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融資租賃名義抵押借款人民幣l9000元,9月27日,被告人楊清培又用該車向昆明豐達經濟信息諮詢公司抵押借款人民幣8900元。被告人楊清培先後向高某1、潘某1等人借款人民幣5萬餘元,大部分借款及用車抵押所得款項均被其用於支付遊戲費用。
2016年9月27日晚,楊清培欲回家向父母要錢,遂通過「滴滴打車」軟件預約了次日從昆明回會澤的順風車,9月28日ll時許,被告人楊清培在昆明市世博車市門口乘坐其預約的張某2駕駛的雲A×××××號大眾朗逸轎車前往會澤。12時30分許,被告人楊清培在嵩待高速Kl09里程碑處下車步行回到會澤縣家中。晚飯後,被告人楊清培在向其父即被害人楊某7(歿年59歲)要錢過程中被楊某7責罵,楊清培遂拿起家中的十字鎬擊打楊某7頭部數下致其死亡。楊某7死亡後,被告人楊清培又到側屋用十字鎬擊打正在打豬草的母親劉某1(歿年54歲)頭部、胸腹部致其死亡。
隨後,被告人楊清培攜帶棕色單肩包欲離開現場返回昆明,從自家門前柴堆里拿了一根木棒以防狗咬。走到村民劉某3家附近時,因劉某3家狗吠,被告人楊清培用手中的木棒打狗,被害人尹某(劉某3之母,歿年60歲)見狀後責罵,被告人楊清培丟掉木棒後,從包內拿出一把水果刀刺殺被害人尹某胸腹部、四肢、腰背部致尹某死亡。被害人劉某2(劉某3之妻,歿年32歲)出門撞見被告人楊清培殺害被害人尹某,邊叫喊邊往家跑,被告人楊清培遂追攆劉某2至劉某2家二樓臥室,用水果刀刺殺被害人劉某2腰背部、四肢、臀部數刀致劉某2死亡;隨即又刺殺在臥室內反抗的被害人劉某3(歿年35歲)胸腹部、四肢、腰背部數刀致劉某3死亡。下樓時被被害人劉某4(劉某3之父,歿年58歲)撞見,被告人楊清培又用刀刺殺被害人劉某4胸腹部、四肢、腰背部數刀致劉某4死亡。隨後被告人楊清培又用一根蕎木棒打擊站在樓梯口的被害人劉某5(劉某3之子,歿年6歲)頭部數下,致劉某5死亡,後將蕎木棒丟棄逃離。因在殺害被害人劉某3的過程中手指受傷,被告人楊清培順手用被害人劉某3家的一根布條包紮。
從被害人劉某3家出門後,被告人楊清培遇到其堂兄被害人楊某1(歿年45歲),因擔心事情敗露,遂撿起之前被其丟在路邊的木棒擊打被害人楊某1頭部致楊某1死亡。為掩蓋犯罪事實,被告人楊清培趕到楊某1家中,用木棒擊打正在屋裡看電視的被害人楊某2(楊某1之父,歿年71歲)頭部數下致楊某2死亡,隨後又到二樓用木棒打擊被害人楊某3(楊某1之養女,歿年9歲)頭部數下致楊某3死亡。 從楊某2家出來,被告人楊清培遇其四嬸李某1開門,遂將木棒扔在自家門前電杆旁,拿起之前使用的十字鎬進入李某1家,用十字鎬先後擊打被害人李某1(歿年52歲)及被害人楊某8(歿年3歲)頭部數下致二人死亡。被害人楊某8的父母楊某10(歿年29歲)、安某(歿年25歲)聽見叫聲後從臥室出來查看,被楊清培用十字鎬打擊頭部後死亡。接着,被告人楊清培又進入臥室,用十字鎬將睡在床上的被害人楊某9(楊某10之子,歿年6歲)打死。因知道四叔楊某4在羊圈樓上睡覺,被告人楊清培又到羊圈樓上踢開房門,用十字鎬朝被害人楊某4(歿年56歲)頭部擊打數下致楊某4死亡。 被告人楊清培離開楊某4家羊圈時,與其二伯楊某5(歿年63歲)相遇,因害怕犯罪事實被發現,遂持十字鎬擊打被害人楊某5頭部數下致楊某5死亡。隨後被告人楊清培又潛入楊某5家二樓用十字鎬擊打躺在床上的二伯母張某1(歿年62歲)頭部數下致張某1死亡。
離開楊某5家時,被告人楊清培又遇到其堂兄楊某6(歿年37歲),二人對話中被告人楊清培放下十字鎬,拿了一根木棒尾隨被害人楊某6進入楊某6臨時居住的工棚,趁楊某6不備用木棒擊打坐在凳子上的楊某6頭部數下致楊某6死亡。
作案後,被告人楊清培返回家中拿上十字鎬、單肩包逃離現場,途經被害人尹某、楊某1屍體處時,將二人屍體推下路邊的菜地,並在劉某4家門口附近路上拾回水果刀,到村後山上將十字鎬、水果刀及順手帶走的楊某4家和楊某6家鑰匙掩埋。2016年9月29日7時許,被告人楊清培在李子溝附近的嵩待高速路邊搭乘郭某1駕駛的號牌為雲A×××××號微型車返回昆明。之後被告人楊清培以父母被人殺害要回家奔喪為由,向其表哥袁某借款人民幣5000元,向其雇主高某1、崔某2夫婦借款人民幣3800元。l3時許,被告人楊清培向昆明豐達經濟信息諮詢公司還款人民幣10000元,將抵押的雲A×××××微型車取回,駕車返回其位於昆明市盤龍區,行至白龍寺村附近被昆明警方抓獲。
經鑑定,被害人楊某7系被帶刃口的金屬類工具打擊頭、頸部致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劉某1系被帶刃口的金屬類工具及木質棍棒類工具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尹某系單刃銳器刺破雙肺、胸主動脈、肝臟致血氣胸、急性失血死亡;被害人劉某2系單刃銳器刺破雙肺致血氣胸、急性失血死亡;被害人劉某3系被單刃銳器刺破左肺致血氣胸、急性失血死亡;被害人劉某4系被單刃銳器刺破心臟致急性失血死亡;被害人劉某5、楊某3系被木質棍棒類工具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楊某1、楊某6、楊某2系木質棍棒類工具打擊頭面部致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李某1、楊某8、楊某10、安某、楊某9、楊某4、楊某5均系被帶刃口的金屬類工具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張某1系被金屬質地類工具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上述事實,有經公訴機關當庭舉證,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報警記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6年9月29日7時38分許,吳某1報案稱其岳父楊某7、岳母劉某1死於會澤縣家中,請求處理。公安機關接報後趕到現場,發現楊某7、劉某1、楊某2、楊某5、楊某6等人分別死於各自家中或村中,同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抓獲經過證實,2016年9月29日14時許,公安機關在昆明市盤龍區將被告人楊清培抓獲。
3、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示意圖證實,現場位於會澤縣,依次分一至八號現場:
一號現場為被害人楊某6家簡易棚,在該簡易棚內塑料凳上有一頭南腳北呈仰坐狀的屍體,頭向後垂於地面,胸腹部有樹皮碎片,屍體下方有血泊,血泊東側、南側地面有血跡,棚內南壁有噴濺狀血跡。同時在棚內其他地方還發現了暗紅色可疑斑跡、煙頭、樹皮、木塊等物。
二號現場為被害人楊某5家房屋,在該房屋二樓樓梯口東南角靠南牆處的地鋪上有一頭西腳東左側臥位女性屍體,該地鋪北邊編制口袋上有噴濺狀、流柱狀及滴落狀血跡,正對屍體頭部屋頂塑料紙上有拋甩狀血跡。其餘樓梯上、至院內的台階上均發現血跡。
三號現場為被害人楊某4家牲畜圈,該牲畜圈二樓木床上躺有頭西腳東左側臥位的男性屍體,屍體棉被靠近頭部邊緣有條形破口,四周有噴濺狀和點片狀血跡,枕巾上有浸染狀血跡,屍體頭上方蚊帳頂面、內側有拋甩狀血跡。在二樓門外及床頭牆面均發現拋甩狀血跡。
四號現場為被害人楊某7家房屋,場院內柴草房北側土路上有一具頭西腳東仰臥狀男屍,男屍頭部南側有多塊碎骨片,頭部北側、柴草房東北角地面上有一根木棒,粘附有紅色可疑斑跡,最粗端4cm,最細端2.5cm,粗端有斷裂痕;灶房內地面上有一具頭西腳東仰臥狀女屍,屍體頭部周圍的物品側面有散在的拋甩狀血跡,屍體北側有三根直徑4cm的木棒,粘附有紅色可疑斑跡;堂屋內南牆雙扇內開木門北側有一具頭北腳南仰臥狀男屍,現場發現多處血跡,同時在現場一外套衣袖下發現六十二張百元面值人民幣。
五號現場為被害人楊某4家房屋,該房堂屋西南角沙發處有一頭南腳北、俯臥狀女童屍體,屍體下身及腳部赤裸,右腿部有踩踏痕,頭部有傷口,屍體嘴部地面有嘔吐物;堂屋東南角緊靠南牆有一頭東南、腳西北仰臥狀女性屍體,屍體頭部面部見傷口和血跡;臥室為南北兩間,南間空房內見一頭南腳北、俯臥狀屍體,屍體頭部見傷口和血跡;北間臥室門檻上見一頭北腳南、俯臥狀女性屍體,頭部見傷口及大量血跡,頭西側見一紅磚,門洞牆邊及衣柜上有噴濺狀血跡;臥室木床被褥下見一男童屍體,屍體頭部見傷口及血跡,蚊帳及牆南側塑料袋上有噴濺狀血跡。現場還發現多處血跡及粘附物,並在堂屋女性屍體周圍發現血鞋印。
六號現場為被害人楊某2家房屋,堂屋地面上有一頭西南腳東北左側臥位男性屍體;廚房二樓西北角為簡易床,床面有一頭南腳西呈左側臥位的女童屍體。在楊某2家屋內發現多處血跡,在院內發現新鮮斷裂痕的木棒,在堂屋內發現兩木塊和樹皮。
七號現場為背風彎小組東段道路及下沿劉石六家菜地,在該土路上發現血泊及拖擦痕、紅色女性鞋子及樹皮等物,土路南側下沿菜地緊靠地埂有一具腳南頭東、左側仰臥狀女性屍體,菜地西段有一具頭東腳西仰臥狀男性屍體,屍體右手抓有地埂雜草。
八號現場為被害人劉某3家房屋,坐西朝東共三間住房,東間住房通向中間住房門口地面上有一具男性屍體,頭西南腳東北,右側臥位,屍體腹部腸子外露,木門上有大量流柱狀、點狀血跡;二樓共三間,中間一間北側地面上躺有一男童屍體,男童屍體西南側樓板上有一具成年女性屍體和一具成年男性屍體,女性屍體衣服和褲子上有銳器創口,周圍發現染血的樹皮。屍體衣物、紅領巾、棉被等物品上均有血跡,其餘室內物品及地面均染有血跡,並在地板上發現黑色毛髮、灰塵鞋印。
現場勘查時從上述現場分別提取了血跡、木棒、樹皮、木塊、血鞋印等物品和痕跡。
4、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告人楊清培依照其殺人的順序,指認了殺害各被害人的地點,其殺人順序依次為其父母楊某7和劉某1、尹某、劉某2、劉某3、劉某4、劉某5、楊某1、楊某2、楊某3、李某1、楊某8、楊某10、安某、楊某9、楊某4、楊某5、張某1、楊某6,所指認殺人現場與現場勘查發現屍體的現場一致。
5、現場方位圖及現場相互關係情況說明證實,從中心現場背風彎到楊清培掩埋十字鎬位置路口車行距離為900米,到213國道與嵩待高速路口的車行距離為4700米,從213國道與嵩待高速路口到坪車行距離為2500米,從二道坪到楊清培上車的李子溝車行距離為300米,從路口到掩埋十字鎬的支鍋山步行距離為600米;一號現場至二號現場127米,二號現場到三號現場24米,三號現場到四號現場35米,四號現場到五號現場16米,五號現場到六號現場24米,六號現場到七號現場37米,七號現場到八號現場48米。
6、屍檢筆錄、屍檢鑑定意見證實:
被害人楊某7左耳上緣背側根部及右顳頂部有創口,創緣整齊,右顳頂部創口深達顱腔,右耳廓上緣橫斷,其下見橫行創口,深達顱腔,創緣整齊,右耳根下緣有創口,創緣不整,右頸部下頜下緣有橫行創口,創緣整齊。頭部還發現擦挫傷。經鑑定,楊某7系被帶刃口的金屬類工具打擊頭、頸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被害人劉某1頭面部、胸部、肩胛部有多處擦挫傷,右下頜兩處創口,創緣整齊,創壁光滑,右耳廓中段橫行斷裂,左頂部、枕頂部有挫裂創,枕頂部挫裂創深達顱骨,該創右上方有「L」形挫裂創,形成三角皮瓣,附着有游離顱骨外板。左肩胛內緣創口創緣整齊,創壁光滑,創道由右至左達左後肋部。經鑑定,劉某1系被帶刃口的金屬類工具及木質棍棒類工具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被害人尹某頭頂部、左額部、右顴弓處均有創口,頂部及左額部均深達顱骨;劍突處創口、右肋弓內側創口均深達腹腔,臍右側創口網膜外露,肩背部創口、左腰背部創口深達胸腔,左背部、右背部等處還有多處創口,上述創口均創緣整齊,創角一鈍一銳;左前臂、手掌、右腕關節處也有多處創口。經鑑定,尹某系單刃銳器刺破雙肺、胸主動脈、肝臟致血氣胸、急性失血死亡。
被害人劉某2右胸部、頸後側根背部、腰背部、肩胛處及四肢、臀部均可見多處皮膚創口,上述創口創緣整齊,創角一鈍一銳,創腔內未見組織間橋。經術式切開胸腹部後可見胸背部部分創口深達胸腔,刺破肺臟,胸腔積血。經鑑定,劉某2系單刃銳器刺破雙肺致血氣胸、急性失血死亡。
被害人劉某3左鎖骨、第三至第四肋間、左季肋部、右腹部均有皮膚創口,左肩胛處可見皮膚創口,創緣整齊,創角一鈍一銳,創腔內未見組織間橋。左右手臂、左右大腿均有皮膚創口,左前臂上段尺側肌肉離斷,右大腿根部創口深達皮下,其餘腰背部及四肢還見擦挫傷。經鑑定,劉某3系單刃銳器刺破左肺致血氣胸、急性失血死亡。
被害人劉某4胸腹部及腰背部有多處皮膚創口,上述創口均創緣整齊,創角一鈍一銳,創腔內未見組織間橋。胸部劍突下皮膚創口,結腸外漏,左下腹及右腹部皮膚創口哆開,腸管外漏,組織溢出,創緣整齊。四肢及肩部、指節處有多處皮膚創口。經鑑定,劉某4系被單刃銳器刺破心臟致急性失血死亡。
被害人劉某5右顳枕部腫脹,可觸及骨折,左顳部、右顳部均有條狀頭皮挫傷帶,邊緣不清,右顳枕部、左下頜等部位有不規則的頭皮擦挫傷,術式切開頭皮,鋸開顱骨後可見雙側大腦半球廣泛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以顳部和枕部尤為明顯,雙側顳頂葉見多發性腦挫傷。經鑑定,劉某5系被木質棍棒類工具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被害人楊某1頭面部有多處擦挫傷及挫裂創,頸部也有擦挫傷,術式切開頭皮後發現額部有頭皮下出血,雙側顳肌廣泛性出血,左右顳骨均有骨折線,蛛網膜下腔廣泛性出血,左顳葉腦組織挫裂傷,顱底多發性骨折。頸前皮下及肌肉廣泛性出血,甲狀軟骨、環狀軟骨粉碎性骨折。經鑑定,楊某1系木質棍棒類工具打擊頭面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被害人楊某2頭面部多處擦挫傷及挫裂創,左眼眶外側有斜形、哆開的挫裂創,深達骨質,對應顱骨凹陷性骨折。術式切開頭皮,右側額部及左顳部頭皮下廣泛性出血,左側顳肌出血,左顳骨凹陷性骨折,骨折線向前延伸至左額部,向後延至左頂枕部。雙側大腦半球廣泛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左顱中凹骨折。經鑑定,楊某2系被木質棍棒類工具打擊頭面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被害人楊某3右額顳部及外耳廓有皮膚青紫,局部見頭皮擦挫傷,對應顱骨觸及塌陷。術式切開頭皮,雙側額顳頂部頭皮下廣泛性血腫,額顳骨粉碎性骨折,呈條片狀,骨折線向左後經冠狀縫延伸至左枕部,向下延至顱底,腦組織挫碎溢出。右額頂部硬腦膜有破口,雙側大腦半球廣泛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右額顳葉腦組織挫碎,右側顱前凹、顱中凹及顱後凹多發性骨折。經鑑定,楊某3系被木質棍棒類工具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被害人李某1上唇正中有縱行創口,創緣整齊,下唇正中偏右有創口,創緣不整齊。頂部、左顳部有創口,深達顱腔,創緣整齊。頂部頭皮下出血,左側顳肌出血,額頂部顱骨外板骨折,骨折邊緣整齊,內板塌陷性骨折,骨折線兩端向前達左眼眶上緣,向後延伸至左顳骨,左顳骨骨折,骨折線向下延伸至左顱前凹。左頂部硬腦膜破裂,左側額、顳葉蛛網膜下腔廣泛性出血,左頂葉及左側額、顳葉腦組織挫傷。顱底見顱前窩有一呈「人」字形骨折線。經鑑定,李某1系被帶刃口的金屬類工具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被害人楊某8左顳頂部見「T」形中空性頭皮擦挫傷,左眉弓外有挫裂創,右頂部見一縱形創口,腦組織外溢,創緣稍齊,創周見挫傷帶。帽狀腱膜下廣泛性出血,左額顳頂骨呈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右頂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對應右頂部骨折處硬腦膜破裂,蛛網膜下腔廣泛性出血,左顳葉有挫裂傷,右顳葉腦組織挫傷、挫碎。經鑑定,楊某8系被帶刃口的金屬類工具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被害人楊某10左側額頂部有縱形頭皮挫裂創,創緣不整齊,左頂部、左顳部、左枕部有多處創口,左顳部創口創道深達顱腔,創緣整齊,創周見擦挫傷。左頂枕部骨折,左頂部硬腦膜破裂,雙側大腦廣泛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經鑑定,楊某10系被帶刃口的金屬類工具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被害人安某頭部有多處挫裂創口及擦挫傷,右顳部、枕頂部、左枕部創口創緣整齊,創周見挫傷帶,深達顱腔。四肢有多處皮膚裂創。經鑑定,安某系被帶刃口的金屬類工具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被害人楊某9右眉弓、右下眼瞼、口角處均有創口,創緣稍齊,創周見挫傷帶,右眉弓上緣創口深達顱腔,右顴弓創口深達骨質,右頸部上緣有哆開皮膚創口,創緣稍齊,周圍見挫傷帶,深達肌層。經鑑定,楊某9系被帶刃口的金屬類工具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被害人楊某4左額部眉弓處、右額頂部、右耳廓、右額顳部等處均可見挫裂創,創緣不整齊,創腔內有組織間橋。右額頂部、右額顳部等處創口深達顱腔,右額顳部創口下緣顱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部分腦組織外溢。其餘由擦挫傷。經鑑定,楊某4系被帶刃口的金屬類工具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被害人楊某5頭皮多處、右額部、右顴部及左眉弓處皮膚散在孔狀、條狀擦傷,生活反應不明顯。右側額、顳、頂、枕部頭皮、顱骨缺失,缺損部位頭皮、顱骨均不整,頭皮有撕裂皮瓣,留存顱骨見粉碎性骨折,腦組織外露,大部分缺失。右上枕部、右下枕部、中下枕部還有多處創口,創緣不整,創周伴擦傷,深達顱腔。經鑑定,楊某5系被帶刃口的金屬類工具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被害人張某1右額部、右顳部、右面部、右下頜至右耳廓、右頸部分布有多處挫裂創,頭部損傷創深達顱腔並可見腦組織,創緣不整齊,右下頜至右耳廓創口達肌層,該創口前側還有一創口。切開頭皮後顱骨上有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右顳部有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右額顳頂部有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廣泛性出血。經鑑定,張某1系被金屬質地類工具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被害人楊某6右枕部、右耳廓後乳突處、雙側眉弓處均發現挫裂創,頦部及左下頜也分布有挫裂傷及皮膚擦傷,頸部有皮下出血區及皮膚擦傷,右胸部有皮下出血。切開頭皮,右額顳頂部頭皮下廣泛性出血,右側顳肌出血,右額部粉碎性骨折,呈條片狀,雙側大腦半球廣泛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右額顳葉腦挫裂傷。經鑑定,楊某6系被木質棍棒類工具打擊頭面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7、人身檢查筆錄、提取筆錄及照片證實,公安機關在抓獲被告人楊清培後進行了人身檢查,發現被告人楊清培左小腿、左膝、右膝、右頸部、右手小指、環指及左手背有表皮擦傷。公安機關提取了楊清培血樣、雙手十指指甲擦拭物、雙手手掌擦拭物、面部擦拭物、額頭及頭髮內擦拭物。
8、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及照片證實,在現場指認過程中,公安機關對在楊清培指認下找到的作案工具十字鎬進行了扣押,在抓獲後對楊清培所穿外衣、T恤、褲子、運動鞋、襪子和內褲進行了扣押。
9、提取筆錄及照片證實,2016年11月公安機關使用金屬探測儀對大梁子山進行搜尋時,在楊清培掩埋十字鎬的地點旁搜尋到鑰匙兩串、布條一條,依法進行了提取。
10、偵查實驗筆錄及照片證實,經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實驗,提取的帶「博友」字樣鑰匙扣的鑰匙中一枚固力牌鑰匙能夠打開被害人楊某4家灶房房門,該串鑰匙中一枚帶鏽跡的鑰匙與在楊某4家牲畜圈二樓床頭上發現的兩把鑰匙比對,大小、匙模一致;提取的帶「強人」字樣鑰匙扣的鑰匙中一枚保民牌鑰匙能夠打開被害人楊某11家正房西側房門。
11、車輛檢查筆錄及照片、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車輛保險單、銷售發票及完稅證明等手續、發還清單證實,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抓獲被告人楊清培後對其所駕駛的雲A×××××號車進行檢查,從該車副駕駛位及後座提取一電熱毯包裝袋及一白色手提袋、白色手機,電熱毯包裝帶內有數據線、運動鞋、雨傘、充電寶及一棕色單肩包,包內裝現金、車鑰匙、購車發票等物,白色手提袋內有千斤頂,公安機關對上述電熱毯包裝袋內的物品及車輛進行了扣押,後該車、車鑰匙、車輛發票等手續、現金、鑰匙已發還楊清培親屬。
12、提取筆錄證實,公安機關對雲A×××××號車駕駛位門內側拉手、玻璃升降開關、駕駛位門外側拉手、副駕駛位門內側玻璃升降開關、方向盤、排擋杆、手剎、燈光控制杆、雨刮控制器、棕色單肩包邊緣提取了擦拭物。
13、辨認筆錄及照片:
(1)作案工具辨認筆錄證實,楊清培辨認出從被害人劉某4家提取的木棒是其用於打擊劉某4孫子的木棒。
(2)刀具辨認筆錄證實,楊清培辨認出其用於殺害劉某4夫妻和劉某3夫妻的水果刀,與公安機關依據楊清培供述從楊清培買刀的商店內購買的水果刀系同類型。
(3)購買作案工具地點辨認筆錄證實,楊清培辨認位於昆明市的「家家用一元超市」系其購買水果刀的商店。
(4)挎包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楊清培妻子俞某1辨認出從楊清培駕駛的車輛上提取的挎包系楊清培平時使用的挎包。
(5)雨傘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俞某1辨認出楊清培駕駛的車輛上提取的雨傘系楊清培2016年9月28日從家中帶出的。
14、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車輛檢驗筆錄及照片、發還清單證實,會澤縣公安局民警對證人郭某1駕駛的車牌為雲A×××××棕色五菱宏光麵包車進行扣押、檢查,在該車第二排右側座位左邊扶手上發現一條可疑血跡拭痕,右側座位靠背下端發現可疑血跡拭痕,右側座位前腳墊下發現可疑斑跡,後排座位中部腳墊上發現一枚雲煙煙頭,後排座位靠背東側有可疑血跡擦拭痕,公安機關遂提取了上述可疑痕跡及煙頭,2016年10月3日該車發還證人郭某1。
15、被害人戶口證明、屍體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楊某14、劉某8、楊某13、李某3等十九名被害人親屬分別對法醫提供的十九名被害人屍體面部照片進行了辨認,均辨認出了各自被害的親屬。
16、採血記錄證實,公安機關分別提取了被告人楊清培、被害人楊某6親屬張某3、楊明康、楊明芝、被害人楊某5親屬楊某11、被害人楊某4親屬楊某12、被害人安某親屬賀永香、安永恆、被害人楊某2親屬楊某13、被害人劉某3、劉某2親屬劉某6、李美柱、劉順剛、被害人劉某4、尹某親屬劉某7、劉某8、被害人劉某1親屬田雲香、被害人楊某7親屬楊某14、楊某15、被害人楊某6之女楊明芝血樣。 17、法庭科學DNA鑑定書:
(1)親緣關係的法庭科學DNA鑑定書證實,一號現場屍體為被害人楊某6,二號現場屍體為被害人張某1,三號現場屍體為被害人楊某4,四號現場三具屍體分別為被害人楊某5、楊某7、劉某1,五號現場五具屍體分別為被害人李某1、楊某10、安某、楊某9、楊某8,六號現場二具屍體分別為被害人楊某2、楊某3,七號現場二具屍體分別為被害人楊某1、尹某,八號現場四具屍體分別為被害人劉某4、劉某3、劉某2、劉某5,上述被害人血樣分別與其親屬血樣進行比對後,均與其各自親屬有親緣關係,能夠確定上述十九名被害人身份。
(2)被告人楊清培衣着上痕跡物證的法庭科學DNA鑑定書證實,公安機關提取被告人楊清培所穿的衣服、褲子、鞋子及其駕駛的車輛中提取的單肩包、雨傘等物品上可疑血跡等物證與被害人屍體血樣進行比對,被告人楊清培所穿衣物、單肩包等物品上可疑血跡的STR分型分別與被害人楊某7、劉某1、楊某5、安某、楊某10、尹某、楊某1、劉某4、劉某3的STR分型相同,同時公安機關提取的被告人楊清培雙手及其駕駛的雲A×××××號車上的可疑斑跡擦拭物、楊清培衣物、雨傘上的部分可疑血跡STR分型與楊清培本人血樣、被害人劉某4血樣STR分型相同。
(3)作案工具上可疑斑跡的法庭科學DNA鑑定書證實,在被告人楊清培指認下提取的十字鎬鐵質部位及近腦部木質處血跡中檢出被害人劉某1、楊某5、楊某7、張某1、楊某4屍體血樣,該十字鎬木把中末段擦拭物混合分型中不排除包含有楊清培血樣基因分型;一號現場室內屍體下地面上的四塊木塊上血跡與被害人楊某6屍體血樣STR分型相同;四號現場楊某7家灶房內女屍北側地面上三根木棒血跡與劉某1屍體血樣STR分型相同,楊某7家豬圈房西側電線杆旁木棒脫皮段處血跡與被害人楊某2屍體血樣STR分型相同,同時該脫皮段與未脫皮段之間血跡與被害人劉某3血樣STR分型相同,未脫皮段處血跡的混合分型不排除包含有劉某3屍體血樣和楊清培血樣的基因分型;八號現場木床西南角床下樓板表面木棒大頭段上血跡與被害人劉某5屍體血樣STR分型相同。
(4)案發現場提取斑跡、物品的法庭科學DNA鑑定書證實,一號現場門表面、玻璃杯、電筒、簡易棚頂面、屍體下的血跡均為被害人楊某6血跡;二號現場樓梯西側塑料紙、樓梯最上層中部、地鋪北邊編織口袋、屋頂塑料紙上可疑血跡為被害人張某1血跡;三號現場二樓房門上、門檻上、現場床北側地面上、床上棉被、枕巾、室內橫梁上塑料袋上可疑血跡為被害人楊某4血跡;四號現場楊某7家灶房內女屍西側物品、女屍頭部南側地面上斧頭、女士頭部南側地面上血跡均為被害人劉某1血跡,楊某7家堂屋內地面上的煙頭及楊某7家住房二樓由東向西第二間房內男屍頭部西側地面上血跡檢出被害人楊某7的STR分型;五號現場楊某8屍體下血跡為被害人楊某8血跡,堂屋門東面牆上、李某1屍體下血跡、該現場發現的電筒上血跡為被害人李某1血跡,李某1屍體北面地上血腳印、堂屋內血腳印、該現場床南側塑料袋、床頂上花油布上血跡均為被害人楊某10血跡,該現場安某屍體下血跡為被害人安某血跡,該現場楊某9屍體下血跡、臥室床檔衛生紙上血跡為被害人楊某9血跡;六號現場發現的木棒、門鎖上、地面木塊及樹皮、地面、電筒、木凳、屍體下方、二樓電燈開關上以及七號現場電杆西側土路上樹皮碎片的血跡及擦拭物均與被害人楊某2血樣STR分型相同;七號現場電杆西側土路上樹皮碎片、土路上血跡、路邊樹枝上、屍體周圍地面上、鞋子上血跡檢出被害人楊某1、尹某血跡;八號現場地面上、木方桌桌面、南牆木門表面、現場北側木櫃櫃門表面、樓梯、現場不鏽鋼盆、屍體下方、電筒、樹皮、塑料桶、鐵床下不鏽鋼刀刃表面發現的血跡、擦拭物上檢出被害人劉某4、劉某2、劉某3、劉某5血樣;公安機關對十九名被害人所穿沾染有可疑血跡的衣物、雙手擦拭物提取後與十九名被害人、被告人楊清培等血樣進行比對,各被害人所穿衣物上可疑血跡均為各被害人自己血跡,雙手及指甲擦拭物中未獲得有效基因分型。
(5)掩埋工具現場提取物品的法庭科學DNA鑑定書證實,提取的黑色布條狹窄端上可疑斑跡的生物檢材混合STR基因分型不排除包含有楊清培血樣和安某屍體血樣的STR分型。
18、鞋印同一性鑑定書證實,從五號現場即被害人李某1家中提取的兩枚血鞋印均為被告人楊清培所穿的運動鞋右鞋所留。
19、整體分離痕跡鑑定書證實,四號現場楊某7家豬圈房西側電線杆旁提取的木棒與六號現場楊某2家房屋內地面上提取的樹皮原屬同一整體;四號現場楊某7家住房由東向西第一間房內女屍北側提取的三根木棒原屬同一整體;六號現場楊某2家房屋西側院台上提取的木棒與六號現場楊某2家房屋門內地面上提取的木塊原屬同一整體。
20、證人證言:
(1)證人吳某1的證言證實,2016年9月29日早上7時30分許,他和媳婦楊某14開車從野馬塘上村上來背風彎村扯松包,到了後楊某14先下車去娘家楊某7家,他把車開到楊某6的大棚路口停着,就聽到楊某14說「老爹血淋淋的,快打120」,他們隨後分別叫楊某5、楊某6幫忙看一下是否還有救,但是都不見回應。他上前推開大棚門,就看見一個人坐在椅子上,他用腳碰了這人幾下也沒有反應,才偏着頭一看,見頭血淋淋的,他嚇了就退出來。這個大棚平時只有楊某6住着,大棚後面的房屋是楊某6的大哥家的,楊某6家是大棚對面正在建蓋的那一棟,楊某6是搭大棚住在大哥家牆背後。他從大棚出來後去到岳父楊某7家,一進門後就發現楊某7睡在堂屋裡,地上有血。他二舅劉某9也在現場,他去到廚房裡見到岳母劉某1也睡在地上。劉某9出門去叫楊某5來幫忙,叫不答應就自己鑽進屋內看,出來後就說楊某5家也死了一個。接着他就把楊某14、劉某9叫到村口並報警,等着警察來處理。
楊清培是楊某14的弟弟,在昆明打工。他報警後在7點40分左右打了幾個電話給楊清培,但電話都是關機,到8點時才打通,楊清培說自己正在昆明昌宏路上班,他把家裡發生的情況告訴了楊清培並叫楊清培趕回家來,楊清培還叫他趕快報警,9時許他又打了一個電話給楊清培,到11點多時楊清培主動打電話來問情況並說就要出發回來了。
楊清培曾向他借過錢,但他沒有借。2016年農曆七、八月間的一天,他和媳婦及岳父三人先到昆明呈貢斗南賣花,晚上來到白龍寺處找到楊清培,第二天早上三人與楊清培一起到昆明明波一個賣車的地方,花了39000多元買了一輛東風小康麵包車給楊清培,其中的10000元是岳父找他借的。
2016年9月9日下午,他手機接到一個有「拍拍貸」三個字的短信,內容是說楊清培的貸款已嚴重逾期,請轉告楊清培,若不及時賠款,將通知村委會找楊清培收款,一切費用由楊清培自己負責。當時他和妻子楊某14在一起,楊某14也知道這個情況。之後他就打電話向楊清培核實,楊清培說借着幾百塊錢,叫他們不要管。楊清培還說是存着他的電話號碼,所以才收到短信。案發當天袁某打來電話問情況,還說楊清培向自己借錢。
(2)證人楊某14的證言證實,9月29日早上7點多鐘,她和丈夫吳某1來背風彎村山上扯松包,吳某1去停車,她直接去媽媽劉某1家,她一推開門就看到父親楊某7仰倒在堂屋裡,地上有血。她叫四爸楊某4及二大爹楊某5,都沒有反應。跟着吳某1和二舅劉某9也過來了,劉某9進到廚房看,出來說劉某1腦袋上有血。他們見這個樣子就出來並由吳某1報警了,在出來時見路邊有一根帶血的木棍。她剛見到楊某7時就叫吳某1打120,但後來她摸了父親胸口已經冰涼了,就叫吳某1不要打120了。9月28日下午她們也是來扯松包,到17時許,她媽劉某1還要留她們在家吃飯,她們沒有在就回去了。從她家塘上到老家背風彎走十來分鐘就到。出事後吳某1打電話告訴楊清培,楊清培回答說已經出發來了,但一直不見來。
楊清培平時性格脾氣還是可以,與父母的關係也正常,在事發前一個多月父親還拿錢給楊清培買了一輛麵包車,開始時楊清培提出要父親拿錢給自己去買,父親擔心楊清培把錢花了不買車,後來是他們去昆明賣花,父親和他們一起親自買了一輛麵包車給楊清培,連買保險花了40000多元。楊清培與媳婦及親戚鄰居沒有什麼矛盾。
楊清培近段時間在向親戚朋友借錢,就是在買了麵包車以後幾天,楊清培還打電話來向她家借錢,她們沒有借。案發前20多天,吳某1的手機還收到信息說楊清培的貸款到期了,她們打電話問楊清培時,楊清培說只差幾百塊錢,不用管。
(3)證人劉某9的證言證實,9月29日早上7點左右,他去地里割蕎子時聽到楊某14叫喊說打電話叫救護車,他跑過去就發現姐夫楊某7倒在房子進門處,姐姐劉某1死在隔壁房間。後來他又去村小組長楊某5家,他喊了一會沒人應答,就用手機電筒上樓發現樓上的床上有一個人,頭部有血,他就下來離開了,接着楊某14、吳文友、楊某16和他一起又到楊某1家,發現楊某2死在家門口。他們覺得事情重大,就從村子裡出來,接着吳文友就報警了。這個小村子一共有六家人,平時關係都好。他家距離這六家人有五六百米遠,9月28日晚上他在家裡,到22時左右時聽到村子裡有狗叫的聲音。
楊清培是他二姐家兒子,平時話不多,性格也好,在外打工,偶爾回來,經常會向父母要錢,他感覺楊清培花錢費得很,但沒發現與父母有爭吵,楊清培與村子裡的人關係也還行。
(4)證人楊某16的證言證實,9月29日早上8時許見到楊某14、吳文友、劉某9從楊某6家附近過來,聽說出事後他們一起來到楊某2家,發現楊某2躺在地上,他們四人就來路邊報警了。
(5)證人崔某1的證言證實,他是野馬村的支書。在發現背風彎村10多人死亡後,他與警察一起到案發現場核實被害人的相關情況。
(6)證人蔣某1的證言證實,她是昆明市盤龍區白龍寺家家用超市的售貨員,2016年9月26日15時許,一名身高大約1.6米、短頭髮、體形偏瘦的男子來店裡花了7元錢買了一把長約30公分、刀柄和刀身為銀白色的單刃水果刀。
蔣某1確認了當天賣給這名男子的水果刀與案發後賣給本案偵查人員的水果刀的型號、款式是一樣的。該刀上有字並有一個太陽的圖案。
(7)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實,他有一輛銀色大眾朗逸私家車,車牌是雲A×××××,他註冊了滴滴打車,名字叫「風雲」。他母親叫他開車回去拉辣子到待補街上賣,於是在2016年9月27日,他設了一條9月28日到待補的滴滴順風車路線,之後有三個一起的人訂了到會澤縣城,後來又有一個男子聯繫要到待補。9月28日10時許,他先開車到滇池學院接了到會澤的那三個人,又到世博車市接單獨的這個男子。然後就開着車去會澤,在把人送到會澤以後,他就回上村家裡了。
在滇池學院上車的兩男一女是一起的,在世博車市上車的男子是單獨的,三人一起的是坐到會澤收費站下的車,單獨這個男子在還沒到駕車大水井的地方就下車了,付了他100元錢。這個男子30歲左右,口音是會澤的,提着一個手提袋,這個男子上車後一直沒有說話,到駕車時,他問這個男子要到待補什麼地方?這人回答說還不到待補就下車,到了會告訴他。這個男子的用戶名叫「小妖」,電話是138××××1205。
張某2經對照片混雜辨認出被告人楊清培就是搭他的車從昆明到會澤待補大水井處下車的男子。
提取筆錄、調取證據通知書、手機滴滴打車記錄、調取證據清單、照片證實,公安機關提取了張某2手機內「滴滴出行順風車平台」訂單截屏圖打印圖片三張,兩張是微信名為「小妖」的訂單。
聊天記錄證實,9月27日18:03,「小妖」對張某2說「明天一個人」;18:17張某2對「小妖」說「可以,電話聯繫」;19:19「小妖」對張某2說「明天電我138××××1205」;20:00張某2對「小妖」說「不行的話麼等你到11點」,「小妖」說「要得」,張某2問「來哪裡接你兄弟」,「小妖」說「世博園這邊」,張某2說「恩,好的,記得吃早點,到家再吃午飯。」
高速公路及收費站的相關截圖及視頻資料、車輛軌跡證實,雲A×××××號車輛於9月28日11:11:44,昆明北收費站入;11:40:35,嵩待線K10+300M待補方向;12:00:01,功山收費站出;12:51:59,會澤縣大水井服務區入城(駕車鄉);13:11:51,待補收費站入;13:45:52,會澤收費站入。
通話清單證實,張某2手機號碼138××××9878於9月27日晚及28日早上與被告人楊清培手機號碼138××××1205進行過通話。
證人張某2並出庭作證,佐證了其證言的客觀真實。
(8)證人柳某1的證言證實,他與媳婦趙某1、堂哥柳某2三人於9月28日早上10點多鐘從昆明通過「滴滴打車」乘坐一輛雲A×××××大眾朗逸轎車到會澤,司機把他們三人送出會澤收費站,他朋友鮑某已經開車在收費站接他們了。從昆明來會澤時同行的還有一個小伙子,這個小伙子是在昆明世博園附近上的車,聽口音是會澤人,這人在距離待補十公里左右的地方就下車了,小伙子穿一條藍色牛仔褲,提着一個手提袋。
證人柳某2、趙某1的證言與柳某1的證言一致。
柳某1、柳某2、趙某1三人經對照片混雜辨認出被告人楊清培即是和他們從昆明一起同行坐車到距離待補十公里左右地方下車的人。
提取筆錄、交易情況、接受證據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從柳某1隨身攜帶的手機中提取了滴滴打車記錄,該記錄為2016年9月28日柳某1用滴滴打車軟件預定微信名為「風雲」、車牌號為雲A×××××的車輛從昆明海埂路至會澤農村客運站的記錄。
(9)證人鮑某的證言證實,9月27日晚,在電話里柳某2說準備第二天回會澤老家,他就告訴柳某29月28日他剛好有事要開車去會澤,順便就可以接着一起回來。9月28日13時40分許,他就到會澤收費站出口接到了柳某2、柳某1及柳某1的媳婦三人,之後三人上了他的長安麵包車就離開了。
(10)證人郭某1的證言證實,9月27日晚上他從昆明送父親回待補鎮野馬村,9月29日早上6點30分左右他送完孩子去野馬小學讀書,然後就一個人開着微型麵包車雲A×××××車去昆明。他從李子溝上了老嵩待高速公路,才走了幾百米,時間是6點50分左右,他看見高速公路邊有個男子在等車,他停下車,那人講要去昆明,接着這人拉開車門直接坐到麵包車最後一排位子上。他問這人是李子溝嗎?這人回答說是,聽口音是本地人,他發了一支煙給這人抽。途中這人在車上打了一個電話,到了昆明昌宏路與老貴昆公路交叉口,這人拿了50元錢給他就下車走了,他看了下時間是8點52分。
郭某1經對照片混雜辨認出被告人楊清培即是當天早上搭乘他的車輛去昆明的男子。
高速公路及收費站的相關截圖及視頻資料、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車輛軌跡證實,雲A×××××車輛於2016年9月29日07:07:53,會澤縣大水井服務區出城(駕車鄉);07:38:05,嵩待K55+0M嵩明方向;07:42:20,功山高速路入口;8:29:07,杭瑞高速K2210+900M昆明方向,08:43:07,阿拉高速路出口。
證人郭某1並出庭作證,佐證了其證言的客觀真實。
(11)證人高某1的證言證實,他是楊清培的老闆,他在昆明做衛浴產品批發。9月29日9時35分時,楊清培打電話稱父母被殺了,村子裡死了19個人,是9月28日晚發生的事,要向他借500元路費,他就用微信轉了500元,後來楊清培又要借8000元,並說自己的麵包車抵押在北辰財富中心,現急着要把車贖出來開車趕回家去。10時50分左右他為了核實就與媳婦崔某2到北辰財富中心見到了楊清培,楊清培提着一個手提袋。在財富中心他確認了楊清培抵押了車,而且款已於幾天前就被楊清培領出去了,楊清培說已跟老表借了5000元,叫他再借3000元,他就用微信轉給楊清培3000元。楊清培把麵包車贖出來後,他們一家就離開了。
楊清培是2016年3月他招來的工人,負責幫他拉貨、送貨,他從未拖欠過工資。楊清培2016年6月份以前,都能上滿班,但從7月份開始每個月都只上了10多天班。楊清培在「拍拍貸」里貸着款,貸款時還留了他的電話號碼,後來對方聯繫不上楊清培,就打電話來給他。楊清培前後以母親生病需錢醫治、買電動車拉客、做水果生意等理由向他借了20500元,包括9月29日他通過微信轉的3500元。2016年7、8月份時他發現楊清培精神狀態不好,他猜測是經濟壓力大,楊清培買了一輛微型麵包車,在向他借了3000元錢落戶時還說自己的父親答應給落戶的錢,但後來又沒有給,楊清培還很氣憤,楊清培說欠自己姐姐10000多元錢。楊清培對他說用車子抵押辦貸款來還借他的錢,但實際上抵押貸出的款已被楊清培拿出去用了。
提取筆錄、調取證據通知書、微信轉賬記錄、手機通話清單、調取證據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從高某1手機內提取了微信轉賬給楊清培3500元的截屏圖片,第一次是2016年9月29日早上9:54分轉賬500元,第二次2016年9月29日下午13:14分轉賬3000元。高某1手機號碼186××××6336於2016年9月29日9:36:07至11:27:18與被告人楊清培手機號碼138××××1205進行過多次通話。
(12)證人崔某2的證言證實,9月29日上午,楊清培打電話給她老公高某1,稱村子裡被殺了19口人,自己的爸、媽也被人殺了,自己有一輛麵包車抵押在北辰財富中心附近的一個小額信貸公司,想給他們借8000元來把車贖出來開車回老家一趟,拿到車還可把錢還給他們。後來楊清培又打電話來給她說這事,她和高某1商量了一下就去到楊清培抵押車的那家借貸公司,了解情況後才發現楊清培的車之前就已經抵押了,借貸公司已經給了楊清培10000元錢了,楊清培根本不可能再拿出錢來還他們。之後楊清培說已經給自己的親戚借到5000了,還差3000元,讓他們再幫一下。他們於心不忍,高某1又通過微信轉賬借了楊清培3000元,她想着楊清培身上沒有現金,又瞞着高某1給了楊清培300元。後來楊清培把10000元錢給了抵押公司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才把車鑰匙給了楊清培,他們下了樓就分開走了。楊清培抵押的那輛麵包車車牌號碼是雲A×××××。楊清培當時穿一件灰色格子的外套、深藍色的T恤、一條深藍色的牛仔褲、一雙黑色運動鞋,鞋子很髒。
調取證據通知書、手機通話清單、調取證據清單證實,崔某2手機號碼156××××1592於2016年9月29日10:29:32至12:28:59與被告人楊清培手機號碼138××××1205進行過多次通話。
(13)證人俞某1的證言證實,楊清培是她丈夫。2010年兩人在昆明打工認識後結婚,後就一直在昆明打工。楊清培是在昆明家家具配送中心送貨,她是在昆明街上拉着拖車賣水果,他們在白龍寺租房子住。2016年9月28日早上起床後,楊清培和她說要發貨到玉溪去,出門時他穿一件灰藍色外衣、穿一條藍色牛仔褲、穿紅黑相間色的運動鞋,帶了一把雨傘。楊清培平時還背着一個單肩包上下班。到晚上她打電話給他,但一直關機。她與楊清培以前關係非常好,但從今年開始兩人經常吵架,他不管家,經濟條件也不好,現在還欠着她弟弟俞某2家5000元錢。前久楊清培的父親湊了近40000元錢買了一輛麵包車給他,買車時楊清培的姐姐和姐夫吳文友還跟着一起去。楊清培父母和他們沒有什麼矛盾,她和楊清培偶爾回會澤待補野馬村。楊清培的父親曾某隻會從家裡面要錢。案發前十多天她覺得他有點怪異,情緒低落,回家不高興,對她冷淡。楊清培平時喜歡玩手機。
(14)證人俞某2的證言證實,大約兩年前,姐夫楊清培以種「瑪卡」為名向他和弟弟俞某3借10000元,之後楊清培陸續還了大概6000元左右,剩餘的一直未還。9月29日早上10時許,楊清培打了一個電話給他,因為他在的廠里機器聲音太吵,他聽不清楚就掛掉電話了。
證人俞某3的證言證實,借錢的情況與俞某2的證言一致。
提取筆錄、俞某2手機通話清單、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證實,俞某2手機號碼133××××8190在9月27日晚上及29日10:08與被告人楊清培電話138××××1205進行過通話。
(15)證人蘇某的證言證實,她是楊清培的房東。楊清培的媳婦平時是推着一輛簡易的滑輪車背着小孩賣水果,楊清培看上去勤快,生活節儉,夫妻二人關係好。楊清培家平時和周圍的鄰居不大來往,楊清培不大說話,與鄰居沒有糾紛。
(16)證人李某2、蔣某2的證言證實,他們是楊清培租房處的鄰居並證實了楊清培一家平時的一些生活情況。
(17)證人袁某的證言證實,9月29日9時許楊清培打電話來稱父母在家被人殺了,向他借10000元錢用。到中午12時許他通過手機支付寶轉了5000元給楊清培。17時許他看見楊清培被抓的微信,他就打電話給吳某1、劉某12問情況,後他就來派出所了。9月29日他與楊清培通過5次電話,都是講借錢和轉帳的事,其中在10時02分通第二個電話時,楊清培說他們的那個小村子基本上被殺完了。
提取筆錄、調取證據通知書、手機通話清單、調取證據清單證實,9月29日袁某手機號碼139××××3083於9:48:57-12:51:38與被告人楊清培手機號碼138××××1205進行過多次通話;公安機關從袁某手機提取了轉賬給楊清培的手機截圖憑證5張,該手機截圖憑證證實,2016年9月29日11:20,楊清培發了一個農業銀行卡號給袁某,12:44,楊清培又發了一個農村信用社的卡號給袁某;12:56,袁某收到雲南農信的餘額變動提醒,賬戶發生轉賬轉出人民幣5000元;12:56,轉賬至楊清培的雲南省農村信用社銀行卡5000元。
(18)證人高某2、楊某15的證言證實,弟弟楊清培給他們家借了5000元錢。2016年9月29日早上聯繫楊清培準備一起趕回老家,但楊清培稱不開車。
(19)證人潘某1的證言,證實9月14日因楊清培要辦理車輛落戶給他借錢,於是他通過微信轉了3500元給楊清培。楊清培的微信名叫「小妖」。9月29日早上楊清培又打電話來說爹媽被人砍掉了,向他借10000元錢回去辦喪事,他沒有借。
提取筆錄、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證實,公安機關提取了潘某1與楊清培在微信上的聊天記錄及微信轉賬記錄截屏5頁、手機通話記錄截屏1頁、潘某1手機號碼182××××4120自2016年9月1日至9月30的通話清單,該證據證實9月11日,微信名為「小妖」的楊清培添加了潘某1為好友並讓潘某1湊錢,9月14日13:17,潘某1轉賬3500元給「小妖」;9月10、14日,潘某1與楊清培進行過通話,9月29日10:20,潘某1與楊清培進行過通話。
(20)證人楊某17、潘某2、楊某18、蔣某3、吳某2的證言,證實了楊清培分別向他們借錢至案發均未還的事實。
(21)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他是昆明豐達經濟信息諮詢公司業務員。2016年9月27日楊清培用自己的一輛雲A×××××東風牌微型車向他們公司抵押借款10000元。9月29日11時30分左右楊清培帶着自己的老闆和老闆娘來到公司,他告訴楊清培的老闆已將10000元錢在9月27日就放出去了。中午時,楊清培和老闆娘再次來公司,在還了公司10000元後,他就把楊清培抵押借款的物品和車輛交還給了楊清培。
提取筆錄、借款申請登記表、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從昆明豐達經濟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提取了2016年9月27日楊清培的借款申請登記表,該登記表證實2016年9月27日,楊清培用車輛抵押借款10000元,借款用途為資金周轉,借款使用期限1個月,擔保人為俞某1,車牌號是雲A×××××。
(22)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他是浙江吉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業務員。9月20日上午9時,一個叫楊清培的男子來公司要求辦理車輛抵押貸款,後來雙方簽訂了合同並作了公證,過了幾天他們又去楊清培的老家和楊清培在昆明租房處進行了實地家訪,之後就打款19000多元人民幣在楊清培的一張銀行卡上。楊清培抵押的車輛是一輛東風牌麵包車,車牌號是雲A×××××。
(23)證人丁某的證言證實,他是吉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業務員。9月20日楊清培來公司辦完麵包車抵押貸款後,他去楊清培在昆明的租房處和打工的地方進行了實地考察,9月22號早上,他又和楊清培開着公司的浙B×××××車去楊清培的老家進行身份核實,楊清培的父母都在,楊清培的老家旁邊有人在蓋房子,他聽不懂當地的語言,當天他們就返回昆明了。
車輛抵押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租賃回租費用清單、楊清培身份證複印件、楊清培汽車行駛證複印件、中國工商銀行複印件、車輛信息登記表複印件證實,楊清培於2016年9月20日用車牌號雲A×××××車輛向浙江吉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抵押借款,該車輛又租用給楊清培使用,月租費用為1783.89元,客戶到賬金額為20716.11元。
(24)證人張某3的證言證實,楊某6是她丈夫,楊清培是她三爸楊某7家兒子,做活勤快,脾氣不暴躁,和人相處很好,與鄰里關係也很好,他平時在外面打工,回家來時還會給爹媽要錢,也會給別人借錢,2016年5人月份時楊清培就給她家借了3000元錢未還。農曆八月的一天她老公收到一條高利貸的催款短信,短信內容是楊清培貸款嚴重超期,她老公就打電話給楊清培說這事時,楊清培還說不消管。案發前幾天楊清培帶着一個年輕小伙子開着一輛外省牌照的車回來過。楊某6平時帶有一串鑰匙,楊某6的哥哥楊某11家還有一把鑰匙也在楊某6身上,因為她家蓋房子,就住在楊某11家,楊某11就把自家側屋門鑰匙拿了一把給楊某6,以方便她家小孩去住,楊某6就住在楊某11家房子旁邊的工棚內。
張某3混雜辨認出公安機關於2016年11月3日從山上搜尋到的兩串鑰匙中的一串即是其丈夫楊某6生前所使用的鑰匙,其中一把十字型四邊有齒的就是楊某11家側門的鑰匙。
楊某6之女楊明芝證實了聽父親楊某6說過,楊清培向家裡借過錢。
(25)證人楊某11的證言證實,9月29日早上楊某22打電話來說,他父母楊某5、張某1叫不答應,他就打電話給父母和兄弟楊某6,但都打不通,當他到村口時,警察已經在現場了。9月28日12時許,他還和父母、兄弟楊某6在一起聊天,13時左右他就下山到車路箐小組去了。楊清培讀到小學,成績還可以,但楊清培的父親不讓讀,楊清培在家閒了幾年後去昆明打工,但楊清培不能吃苦,不但沒掙到錢,還欠了一些賬,所以就會向父母要錢,父母又不給,以至於楊清培對父母有些怨恨,家庭矛盾突出。楊清培身體健康,但用錢大手大腳,除了家庭矛盾外,與其他家都沒有矛盾。2016年農曆6月份楊某6從昆明打工回家蓋房子,沒有住處,就在他家山牆邊搭了一個大棚居住,因為還有兩個小孩在上學,他就把側屋門鑰匙拿了一把給楊某6,以方便孩子放學回家後住在他家。2016年農曆八月間的一天晚上,他在楊某6家玩,楊清培的父親楊某7也在,楊某6掏出電話來說「楊清培貸款的催款信息發在了我的手機上了,貸款嚴重超期」,他還叫楊某7幫還掉,楊某7講,才買了一輛車給楊清培,現在沒有錢了。
楊某11混雜辨認出公安機關從山上搜尋到的那串鑰匙中的一把十字型鑰匙就是其拿給楊某6開側屋門的鑰匙。
(26)證人劉某7的證言證實,9月10號左右,楊清培打電話來給他借3000元給車落戶,後來他借了楊清培1500元。過後幾天楊清培又打電話來請他擔保貸款20000元,他沒有答應。9月29日早上,他打電話問楊清培是否回老家了,楊清培說要等整點錢再去,之後就打不通電話了。楊清培的微信號是×××,暱稱叫小妖。
(27)證人楊某19、劉某6、劉某8、楊某12、陳某、李某3、楊某13、劉某10、劉某11、郭某2的證言證實,楊清培平時在昆明打工,回家來時經常向父母要錢,但父母沒有給,會與父母吵嘴,與父母關係不好。楊清培與村里鄰里關係都好。楊清培身體好,沒有什麼病,性格溫和、內向,對人客氣,喜歡賭小錢。
(28)證人楊某20、楊某21、李某4的證言證實,村子裡遇害的六家人除了劉某3家是外姓人家,另外五家楊家都是親戚,六家人關係很好,家庭關係和睦,與其他人沒有債務和土地林地糾紛。村莊很穩定,村民間關係很好。整個野馬村委會沒有精神病人和精神異常的人。
楊某21還證實,9月28日晚22點左右聽見楊某5家上面的狗叫。楊清培小學畢業後還想讀書,但父親楊某7不讓讀就去昆明打工了。楊清培回家時會向家裡要錢,還向其他人借過錢。
(29)證人楊某22的證言證實,他是楊清培堂哥。9月28日晚上大概12點左右,他聽見他家的狗和對門劉某9家的狗在叫,他起來看了一下牛圈,沒有異常就又回去睡覺了。楊清培在外打工,與人相處都可以,身體也很好。
楊某22妻子周春美也證實了2016年9月28日晚上聽到村子裡狗叫的事實。
(30)證人楊某23的證言證實,他是楊清培的堂哥。2016年農曆八月十五左右楊清培打電話來給他借錢辦車輛落戶,他沒有借。楊清培喜歡賭小牌,身體、精神都正常,性格獨立、話少,但楊清培經濟狀況不好,回家來都還會要錢,也會給別人借錢,聽人說楊清培因賭博欠下些錢。
(31)證人周某的證言證實,他是楊清培表弟。9月29日早上他兩次打通楊清培的電話,告訴了家裡發生的事,但楊清培講話的語氣正常,在他告訴楊清培爹媽被人砍死了後,楊清培也沒有什麼着急或者傷心的反應,只是說等辦完事就回來,在電話中沒有問自己父母死亡的情況,也沒有向他打聽村子裡面被殺害的人的情況。2016年5、6月份時,楊清培分兩次給他借了2000元,每次都是1000元,至今未還。案發前一個月楊清培又打電話來給他借錢,他沒有借。楊清培性格隨和,有點內向,話比較少,身體健康。
(32)證人楊某24、楊某25的證言證實,被害的六戶人家與其他人沒有矛盾和債務糾紛、山林土地糾紛。楊清培小學畢業後,父親沒讓他再讀書,之後就外出打工。楊清培這幾年回來時經常向父母要錢,父母有時給,有時不願給,楊清培要不到錢就會和父母爭吵,責怪父母不給他讀書。案發前幾天,他在後山遇到楊某6,楊某6告訴他說,前些天楊清培回來了一趟,還帶了個浙江口音的男子,開着一輛車回來一、二十分鐘就走了。
(33)證人楊某26的證言證實,楊清培是他小學同學,在小學六年級時,楊清培讀了一個月就沒讀了,是楊某7不讓讀。楊清培學習成績還很好。楊清培離開學校後,頭兩三年在家養牲口,後來去昆明打工,2015年楊清培來他家玩時,告訴他說,自己還整過兩三年的傳銷。近些年,楊清培給村裡的很多人借過錢,但一直沒有還。
(34)證人楊某27的證言證實,他是楊清培小學時候的班主任。楊清培讀了六年級上學期父母就不讓讀了,楊清培學習成績較好,但性格內向,不愛說話。
(35)證人潘某3、吳某3、何某的證言證實,9月29日早上楊清培打電話來借錢及準備趕回家的事實。
(36)證人楊某28的證言證實,楊清培是她三哥家的兒子。她二姐楊美玉9月29日打電話來說家裡出事了,二哥、三哥、四哥家都被人殺了。中午12點左右她打電話給楊清培說家裡出事了,楊清培說是他姐姐去推門發現爹媽都被人殺掉了。楊清培在案發前半個月打電話來給她借5000元錢,後來她借了2000塊。
(37)證人劉某12的證言證實,楊清培是他外侄。9月29日早上楊清培打了幾個電話來詢問袁某的電話號碼,說家裡面出事了,要找袁某借錢。
(38)證人宋某、趙某2的證言證實,9月29日分別與楊清培聯繫抵押贖車及辦理銀行代扣業務的情況。
21、賭博欠債的相關證據:
(1)手機記錄資料、微信交易記錄證實,楊清培手機上下載有「匯金棋牌」遊戲客戶端,該遊戲賬號為其手機號138××××1205,輸入密碼登陸進去後主界面為「匯金國際」,顯示有鬥地主、扎金花等遊戲。開戶姓名為:楊清培,現金餘額為64.15,註冊日期為2015年5月7日,開戶銀行為中國農業銀行。
登錄楊清培微信,微信號:×××,微信名「小妖」,打開微信錢包界面,微信上綁定了農業銀行卡、雲南農信銀行卡、中國銀行卡、工商銀行卡四張。從2016年5月7日開始,5月份楊清培微信錢包每天頻繁支付100元、200元等不等金額,5月份消費14994元;6-9月份楊清培微信錢包每天頻繁支付100-2000元不等金額,6月份消費59572元;7月份未顯示,經過每頁支付金額相加為10914元(除去手機費29.97元,70兆流量費9.5元);8月份消費12119元;9月份未顯示(微信錢包每月月底第二天結算,案發時間為9月29日,微信錢包未結算,)經過每頁支付金額相加為56496元(除去微信轉賬給朋友740元,面對面轉賬60元)。以上5月至9月消費共計154095元。
(2)調取證據通知書、數據光盤證實,公安機關向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調取了微信號×××關聯的財付通註冊信息及2016年4月至9月交易記錄並附光盤一張。根據光盤上的交易記錄,2016年4月至9月,該微信號共收入41723.21元,支出187835.49元。其中5月至9月,共收入36203.18元,共支出176180.51元。
(3)證人馮某的證言證實,他也叫張玉寶。他於2007年5月11日在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了一個叫「淮安騰飛電子科技網絡有限公司」的公司,地址在淮安市,地址上沒有辦公室和店鋪,他只是用這個地點掛個名來註冊公司。公司一直沒有開發、經營過網絡遊戲和電子商務,公司的資金往來都是使用公司的對公賬戶,他不知道公司在經營匯金棋牌和匯金國際這個網絡遊戲。
提取筆錄、調取證據相關文書材料證實,公安機關提取了身份、戶口材料及營業執照、對公賬戶進出明細清單和對公賬戶銀行卡複印件證實,淮安騰飛電子科技網絡有限公司,住所:淮安市,設立日期:2007年5月11日,經營範圍:網絡科技諮詢;計算機軟件開發、設計;監控系統工程安裝服務;電子產品(不含通訊衛星地面接收設備)銷售;辦公用品、電腦耗材銷售。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10月13日對公賬戶交易用途大部分為購買設備、淮陰二公司付到貨、實時扣稅請求,交易對方省市顯示全部為江蘇省。
(4)電子數據提取筆錄證實,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楊清培使用的OPPO-R7007手機中提取了相關信息記錄,內容包含通訊錄、短信息、已刪除短信息、通話記錄、已刪除通話記錄、媒體文件、即時通訊、瀏覽數據、Andoid瀏覽器、默認賬號、歷史記錄、Andoid瀏覽器刪除數據。其中手機短信里有「閃銀科技」、「叮噹貸」、「叮噹錢包」發送的提醒還款短信。
提取中未對OPPO-R7007手機中存儲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和破壞。
(5)調取證據通知書及調取證據清單、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回執單、銀行卡交易明細表證實,楊清培的農村信用社借記卡2016年4月17日餘額為92.89元,4月18日至5月9日該卡無交易。5月10日至9月29日共收入24190元,所有收入均在收到錢的當日或次日被分筆支出。其中9月29日收入5000元,同日支出5000元,支出後餘額為1.34元。
楊清培的中國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於2016年9月20日在中國工商銀行開戶。9月23日通過網上銀行收入20716.11元,摘要為車輛。同日共支出12筆合計20710元,摘要均為快捷支付。支出後該卡餘額為6.11元;9月24日通過網上銀行收入一筆1008元、收入一筆999元,同日共支出9筆,其中摘要為快捷支付的8筆共1300元,摘要為ATM取款的一筆700元。支出後該卡餘額為6.11元;9月25日通過網上銀行收入一筆6000元,同日共支出7筆,其中摘要為快捷支付的6筆共5700元,摘要為ATM取款的一筆300元。支出後該卡餘額為4.11元;9月29日存入5100元,同日支出3筆共5100元,摘要均為快捷支付。支出後餘額為4.11元。
楊清培的中國銀行借記卡於2010年9月9日開戶,自2011年9月9日至今無交易,賬戶餘額為零。
楊清培另一張中國銀行借記卡開卡日期為2011年6月21日。2016年5月25日前無交易,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9月27日共收到32142.8元,頻繁進行網上支付,支出後該卡餘額為2.3元。其中戶名為唐玉霞的銀行卡共轉賬至該卡10450元,戶名為曾小蘭的銀行卡共轉賬至該卡2136元,戶名為宋某的銀行卡轉賬至該卡10000元。楊清培在收到錢後,將該卡里的錢轉賬至其本人的農業銀行卡12105元,楊清培通過摘要為微信的支出10440元。
楊清培的農業銀行卡的開卡日期為2014年6月2日,可用餘額為0.78元。2015年10月22日至2016年9月27日均有交易情況。2016年5月4日餘額為10.98元,2016年5月5日至9月27日共收入147294元,且交易摘要絕大部分為支付寶浙、財付通深,交易情況也均為存入金額的當日,就被同日或次日支付完畢。
(6)手機通訊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證實,楊清培電話號碼138××××1205在2016年9月28-29日與張某2、袁某、潘某1等人的通話及短信收發情況,與張某2、袁某、潘某1等人的手機通話清單能相互印證。
22、被告人楊清培供述,2016年9月28日晚上9點多鐘在會澤縣子裡,他將父母楊某7、劉某1,劉某4的媳婦、劉某3、劉某3的媳婦小花、劉某4、劉某4的孫子,楊某1,楊某2、楊某2的孫女,楊某4的媳婦、楊某4的孫女,楊某10、楊某10的媳婦、楊某4的孫子、楊某4,楊某5、楊某5的媳婦,楊某6共19人分別用十字鎬、水果刀、木棒等工具將他們殺害。他是一個人作的案。
9月28日11時左右他提着一個袋子,袋子裡裝着一個單肩挎包(挎包里有一把水果刀)和一雙鞋子,穿一件白麻花夾克、一條灰黑色牛仔褲、一雙黃色特步運動鞋從昆明出發回會澤老家,同行的車上包括駕駛員是五個人,到老嵩待高速公路野馬二道坪他就下車了,下車時大概是二、三點鐘,然後就順着山走着回家,到家時是晚上六、七點鐘了。從二道坪走到家路程也不遠,正常走一個小時就到了,當天他走了三、四個小時是邊走邊歇,因為上昆明他沒有帶家裡的鑰匙,回去早了也進不去,要等父母幹活回來才能進家,期間還在山上睡了一會,路上沒有遇到什麼人。回到家時父母都在家。晚上7點多鐘他與父母三人在家吃飯。
這次回家某是想給父母要2-3千元錢,準備買一**板車給媳婦推着賣水果,板車大概要1000多元,剩餘的他想用來玩手機遊戲扳本。這些年來父母給了他買車的錢,他們生孩子時又給了一點,其他的就很少給了。父母平時收入也不高,種一點洋芋,餵幾個豬和牛。農忙季節他會回來幾天參與收種。他與父母關係一般,讀完小學後父親就把他叫回家不讓讀了,最近一兩年父親會罵他。他回家走小路是怕別人見着很羞愧,因為原來他回家向父母要過幾次錢,村子裡的人都知道。
吃過晚飯後他就向父母要錢,他父親楊某7就罵他是「敗家子,死出去,沒有你這種兒子,哪點好死哪點死」。他跟父親要錢的過程持續了一個多小時,父親罵他時間也長,他被罵了昏沉沉的,心裡也相當難過,一衝動就拿起堂屋牆邊的一把十字鎬打了父親的頭部一下,父親一下就被打倒,頭上鮮血流出來,非常痛苦,估計搶救也來不及了,他就又打了父親頭部幾下,把父親打死了躺在堂屋裡。想着母親劉某1如果看見他這種行為,她怕比死還難受,於是他就想連母親一起也打死算了,他拿着十字鎬走到灶房裡,母親正在豬草機旁打豬食,他用十字鎬從她身後朝頭部打了一下,母親就被打倒在灶房裡,他接着又打了幾下母親頭部。
這時他四叔楊某4來他家串門,在推開他家堂屋門時,看見父親躺在地上,楊某4立馬就退出去。他想着被四叔看見了,心裡特別害怕,想馬上跑掉,他就收着包拿了手電,從他家門前拿了一根木棒朝劉某3家方向快走,打算去待補鎮上坐車回昆明。木棒是準備用來打狗的,因為他們村里狗特別多。
他走到劉某4家門口時,劉某4家的狗就來咬他,他就用木棒打狗,狗被打了叫起來,劉某4的媳婦尹某就出門來罵「你是什麼人家養的」,狗也跟上來咬他,他往後退時,尹某邊罵邊朝他走來,因為他心情非常難過,也非常生氣,他就從包里拿出水果刀迎着尹某捅了她肚子幾刀,尹某就倒地了。這時劉某4的兒媳婦劉某2也出門來看,見狀就往回跑,她邊跑邊喊「小培把媽媽殺倒了,快下來」,他追着過去,攆到她家二樓她睡的床邊,劉某4的兒子劉某3也從床上起來,兩口子就來搶他的刀,他就迎着二人亂捅,二人都被他捅倒在床邊。他從樓上下來,這時劉某4從一樓房間出來並喊了一句「整什麼」,剛走到門邊,他跑過去迎着劉某4的肚子捅了幾刀,劉某4就倒在房門邊了。這時,在樓上睡覺的劉某3的兒子劉某5醒了,劉某5走到樓口吼他「你為什麼要把我爸爸媽媽殺死掉」,他又走到二樓上,在樓梯口拿了一根木棒,打了劉某5頭上幾下,把劉某5打死在樓梯口。木棒就扔在了樓梯處。
他從劉某4家出來,走到尹某被打倒的地方,就看見楊某2的兒子楊某1拿着電筒朝劉某4家方向走來,他擔心楊某1過來看見劉某4一家被他殺掉的事情,又覺得拿着刀太顯眼了,他就把刀扔在那裡,把之前用來打狗的木棒撿起來拿着,朝楊某1走過去,走到面前就用木棒朝楊某1頭上打下去,楊某1就被打倒在地上,之後又打了頭部幾下,見楊某1不動了。
之後他提着木棒朝楊某2家走去。他是想着他家周圍這幾家人肯定知道人是他殺的了,他就要把知道他今晚回來的人都要打死。到了楊某2家,楊某2正坐在門邊看電視,他進到家,楊某2還問他為什麼還不睡覺並站了起來,他沒有回答,舉起木棒就打在楊某2頭上,楊某2就被打倒在門邊,他又打了楊某2頭上幾下。這時,楊某2的孫女楊某3在樓上喊「怎麼了」,他就直接上樓,楊某3剛從床上起來坐在床上,他過去朝她頭上打了幾下,把楊某3打了倒在床上,看着不動了他才走了。
他出來朝家裡走,走到楊某4家門口時,楊某4的媳婦李某1看見就問他「你今晚在整什麼,這個時候還不睡覺?」,他回答說「沒有整什麼」,然後他就回家了,他把包放在門前,又拿着打父母的十字鎬來到楊某4家,李某1和她的孫女楊某8還在坐着,他一進去就用十字鎬打了李某1頭部一下,在打倒後又接着打了幾下。這時候,楊某8就哭了,他又打了楊某8頭部幾下,楊某8也被他打了倒在屋裡。這時,楊某10和媳婦安某從樓下房間裡走出來,他迎着二人跑過去,用十字鎬一下就打在楊某10的頭部,把楊某10打倒,接着又打了楊某10頭部幾下,安某就來搶他手中的十字鎬,他也是用十字鎬朝她頭上打了幾下,安某就被打了躺在房門口,安某隻穿着內褲,上身穿着一件T桖。房間內有一個小孩楊某9在哭,他進到房間看見小孩躺在床上,他用十字鎬朝小孩的頭部打擊了幾下,小孩也不會動了,他就拿着十字鎬從楊某4家出來了。
出來後他拿着十字鎬去楊某4平常住的羊圈樓上,因為楊某4知道了他打着父親。羊圈樓上的門是關着的,楊某4在裡面抵着門,他把門踢開,楊某4就跑到床上拿起被子來擋,他就用十字鎬去打楊某4頭上一下,楊某4就倒在了床上,然後又用十字鎬打了頭上幾下,楊某4就躺在床上不會動了。
從羊圈樓上下來他看見他家背後有人照着電筒,他朝着電筒的方向走去,走到背後見是二大爹楊某5打着電筒站着問他「小培,你在打什麼」,他沒有回答,拿着十字鎬上去迎面就朝楊某5頭上打去,一下就把楊某5打倒在地,之後又朝楊某5頭上打了幾下就不會動了。他沒有出聲音,他擔心二大媽張某1知道這件事,於是他就拿着十字鎬去到二大媽家,她家的大門開着一邊,他直接進去,堂屋裡沒有人,他爬上她家樓上,二大媽睡在床上還以為是二大爹回來了,就問「上面是在整什麼事情」,他也沒有回答,拿着十字鎬站在床邊朝她頭部就打了一下,後來又朝她頭上打了幾下,她沒有發出聲。他就提着十字鎬下樓來走回家了,回家後他將十字鎬丟在了門口。
他回到家門前時,發現平常住在對面的楊某6打着電筒朝着他家這裡走來,走出十多米的距離就問「那邊整什麼,怎麼這樣吵」,他回答說沒有整什麼,楊某6之後就站在自家旁邊,他從家門前的柴堆上順手拿了一根木棒就朝楊某6家走去,他走到楊某6面前,楊某6轉身就走進自己的住處,他也跟着進了屋。楊某6進去後就坐在凳子上,他提起手中的木棒就朝楊某6的頭部打了一棒,楊某6就朝後面倒在地上,他又上去朝楊某6的頭上、胸部亂打。之後他順手把門拉了關着,並將木棒丟在了楊某6家門口,然後就回家了。
他回到家拿着包、十字鎬,又去劉某3家旁邊的路邊把之前丟掉的水果刀撿了拿着,用手電筒照着就朝劉某3家背後的山上走了,時間大概是23點多。走到大梁子山時,他刨了一個坑,把水果刀和鑰匙放在裡面,上面用鬆土蓋着,之後又向前走了一段路把十字鎬也埋了,因為這些東西丟在路邊太明顯了,怕被人發現。之後他順着山上走了半個多小時從二道坪上到老嵩待高速公路上,時間大概是29日凌晨1點多,然後又順着高速公路往昆明方向邊走邊等車,走到野馬李子溝時天亮了才坐上一輛銀灰色的麵包車,只有駕駛員一個人在車上,他攔下車坐在最後排,到了9點左右到昆明下車。從村子到老嵩待高速路上他沒遇到什麼人。從家裡出來時,他把挎包放進一個黃色塑料袋內,還撿了一雙鞋子也放在塑料袋內提着離開。
殺了那麼多人最先是因為父親罵他太難聽了,後來打的這些人是想捂住他打死父母的事,之後感覺他家周圍的人都知道了他回來的事,就打了收不住手。傷害其他人是為了讓人晚一些發現他的行為,傷害小孩是擔心小孩半夜哭了被人發現,所以才把小孩也整死了。大爹楊某25家和楊某22家某沒有去打是因為這兩家沒有看見9月28日晚上他回家來。
他從劉某4家出來之後往回走,走到劉某4媳婦屍體那裡就把刀丟棄,然後把之前打狗那根木棒撿起來,楊某1打着電筒迎着過來,他就用木棒把楊某1打了倒在路邊,在他離開村子經過楊某1屍體時,他把屍體推到路邊埂子下面,走了幾步他又把劉某4媳婦尹某的屍體也推下埂子,他是擔心屍體在路上被人看見。
作案用的水果刀是9月25日還是26日他在昆明白龍寺附近的一元店花了7元錢買了削水果的,刀把是不鏽鋼的,是單刃尖刀,他從昆明回野馬背風彎時刀一直放在挎包里。他用這把水果刀殺了劉某4的媳婦、劉某3、劉某3的媳婦和劉某4。水果刀在作案後他撿起來走到大梁子山上刨了一個坑,與鑰匙一起埋了。
作案用的十字鎬是他家裡面的,木把,頭部是鐵質的,一頭象斧子的快口,另一頭象鋤頭的平口。他用十字鎬殺着父親楊某7、母親劉某1及楊某4、楊某4的媳婦、楊某10、楊某10的媳婦、楊某10的兒子、楊某10的女兒、楊某5、楊某5的媳婦。
作案時他用了三根木棒,第一根是用來打着劉某4的孫子的一根打蕎子的木棒,一頭圓一頭方,他是從劉某4家樓梯口拿的,後來也就丟在了樓梯口。第二根是從他家門前地下撿了拿着打狗,後來扔在了劉某4的媳婦屍體處,之後又撿起來去打着楊某1、楊某2、楊某2的孫女,木棒是圓的,後來扔在什麼地方不記得了。第三根是從他家小房子地上拿的,有樹皮,是圓的,他用這根木棒打着楊某6,之後就扔在了附近。
他離開現場帶走了十字鎬、手提袋、水果刀、電筒及兩串鑰匙,一串鑰匙是楊某4家的,他最後離開現場在經過楊某4家門口時從側門上拿的,另外一串是楊某6家的,他打完楊某6後從棚內出來,從門上把鑰匙拿走了。他把鑰匙拿走是怕被人發現,因為鑰匙掛在上面,別人以為有人在家會進去看,就會發現有人死了。挎包用塑料袋提着,還拿了一把電筒,電筒到了李子溝背後公路邊他就扔掉了。
在殺劉某3家兩口子時,他右手小指根部受了傷,有一處小傷口,出了一點血,他就在劉某3家堂屋內沙發上拿了一塊黑色的布塊,用來包紮傷口,這種布塊在當地是用來扎大棚杆子或薄膜用的,有些人就會撿回去扎口袋的扎繩用。在發現鑰匙的地方發現有塊布,應該是他用手刨坑埋鑰匙時,布塊從手指滑落下來,就與鑰匙埋在一起了。
9月28日、29日他打着電話約滴滴車。還與周某、俞某2、吳某1、高華及在攀枝花的小娘等人通過電話,講家裡出事的事情。打給潘某1、吳某3、吳某2、楊清紅、高某1、袁某、崔某2等人的電話是為了借錢。
他在昆明務工十來年了,案發前在昆明一家公司送貨,已經做了半年多,平時里偶爾也會幫媳婦出去賣一下水果,他們夫妻關係很好。9月3、4號他買了一輛麵包車加上落戶花了43000元左右,這些錢都是父親給的。他沒有積蓄,卻欠別人5、6萬元錢,主要是欠高某1、楊清紅、高華、袁某、潘某1、俞某3等人。另外在9月20日左右他在浙江吉磊公司用車貸貸了25000元,實際拿到手的是19000多元,扣除了第一個月的月供及手續費,他是用麵包車抵押貸的。9月27日他又在昆明市辰財富中心13樓用車輛抵押貸了10000元,實際到手只有8900元,貸一個月,利息是600元、停車費500元,總的扣了1100元。9月29日早上他去北辰財富中心取抵押的車付的10000元是給袁某借了5000元,袁某是從支付寶匯給他的;給高某1借了3500元,高某1是從微信上轉了3000元,高某1的媳婦又拿了500元的現金給他,加上他身上還有一些,湊齊了10000元。在浙江吉磊車貸拿到的19000多元,當天就被他在網上玩遊戲輸了,在昆明市辰財富中心用車抵押貸款所得的8900元大部分用於在網上玩遊戲,還剩下一部分他準備用來玩遊戲扳本。
他借的錢還有是向拍拍貸貸了2000多元,在案發前兩個多月前就貸了,現在還沒有還。在閃銀奇異上也貸了2000多元。他借的和貸的這些錢大部分都被他在手機上打遊戲輸掉了,只有少量用於生活開支。網上貸款到期如不還對方就會打電話和發短信催要。網絡貸款時他留下了高某1和吳某1的電話,因為對方要求留兩個緊急聯繫方式。他姐夫吳某1收到催款的短信後曾打過電話來問他。
他在手機上玩的遊戲叫匯金棋牌,登錄進去的主界面叫「匯金國際」,登錄進入遊戲有鬥地主、扎金花、四人牛牛、德州撲克、百家樂等。他遊戲賬號是:138××××1205,真實姓名是:楊清培,註冊日期是:2016年5月7日。這個遊戲輸贏有時一天可以在1-2萬元左右,9月份他差不多就輸了50000元左右。除了在網上玩賭博遊戲外,生活中他不賭博。網上賭博的錢他是通過手機註冊的賬號充值,用銀行卡轉賬,他綁定了銀行卡,但他試過不能查詢充值的情況。
他是用微信充值,微信又綁定在銀行卡上。工商銀行卡他原來玩過一個遊戲時轉過錢,這個遊戲他只玩過一次就沒有玩了,因為這個遊戲輸贏太大,他玩了一次就輸了1-2萬,後來就沒有再玩這個遊戲了。
他的微信號是×××,暱稱叫小妖。通過微信錢包可以查到他的交易記錄,從2016年5月20日開始到2016年9月29日他都玩過,每一次充值的數額都在上面,有50元的,100元的,1000元的,2000元的都有,從註冊後他就開始玩,一直玩到被抓那天,估計輸掉5、6萬元,具體數目沒有統計,這些錢有借來的、有用車抵押的、有打工掙來的,用於生活開支的很少,遊戲占了大部分,借錢是為了扳本,想着贏錢就能還欠帳,他也想過收手,但又想扳本,所以就越陷越深。這個手機遊戲客戶端會經常更新,是系統軟件更新,更新後遊戲的名稱有時會有變動。在手機上玩賭博遊戲差錢這事,他媳婦及家人、朋友都不知道。
生活中他很少用微信支付的方式購買商品和支付其他一些生活開支,微信支付方式所顯示的金額都是玩網絡遊戲支付掉的。
23、戶口證明證實,被告人楊清培作案時已年滿十八周歲。
綜上,被告人楊清培的供述、現場勘驗筆錄、屍體檢驗、物證痕跡檢驗、鑑定意見、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楊清培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清培因向其父母要錢受到責罵而心生怨恨,當即將其父母楊某7、劉某1殺死,在逃離過程中被他人發現,為掩蓋犯罪事實,被告人楊清培又先後將居住於其家周圍的被害人尹某、劉某4、劉某3、劉某2、劉某5、楊某2、楊某1、楊某3、楊某4、李某1、楊某10、安某、楊某9、楊某8、楊某5、張某1、楊某6十七人殺死,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清培故意殺死十九人,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應予嚴懲。楊清培雖然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並有悔罪表現,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清培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作案工具十字鎬、木棒及在掩埋工具現場提取的鑰匙串、布條予以沒收,作為證據保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沈慶高
審判員 鄒偉昌
審判員 劉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張艷薇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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