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清潔生產促進條例
雲南省清潔生產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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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清潔生產促進條例
編輯(2006年5月25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推行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清潔生產,是指不斷採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組織、實施清潔生產。
第四條 推行清潔生產應當堅持政府引導、企業實施、政策扶持、市場運作、公眾參與、持續開展、依法監督的原則,應當與發展循環經濟、調整經濟結構、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強化環境監督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清潔生產工作的領導,將清潔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產業發展和區域開發等專項規劃,根據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技術開發和推廣政策,制定有利於實施清潔生產的政策措施,引導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按照清潔生產的要求實施清潔生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清潔生產激勵機制,對在清潔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縣級以上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發展和改革、財政、科學技術、建設、稅務、教育、商務、農業、國土資源、水利、旅遊、衛生、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清潔生產的指導、監督等工作。
第七條 省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地方清潔生產指南和技術指標體系,建立清潔生產合格單位驗收制度,對驗收合格的頒發清潔生產合格單位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清潔生產的宣傳工作,對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進行清潔生產知識及技能的培訓。
有關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等,應當根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關於清潔生產技術、管理的有關課程設置規定和教學計劃,安排教育、教學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鼓勵公眾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政府採購機構應當優先採購該類產品。
第十條 各級財政應當加大對清潔生產的支持力度。對從事清潔生產研究、示範和培訓,實施清潔生產的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削減污染物排放協議中載明的技術改造項目,財政部門應當在有關專項資金中予以扶持。
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適當數額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申報中央補助地方清潔生產專項資金的項目,經省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後,由省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
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及銀行貸款投入清潔生產。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工業經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清潔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督促其規範執業、誠信服務。
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建立清潔生產信息系統和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農業、建設、旅遊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會同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及相關政策,指導和推動行業清潔生產。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科學技術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支持清潔生產技術和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研究、開發及清潔生產技術的示範和推廣工作;對具有推廣價值的清潔生產科技項目,應當優先列入重點科技發展計劃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的有關管理辦法,應當將徵收的排污費用於支持企業的清潔生產。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財政、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實施清潔生產的企業,落實相關產品的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應當將清潔生產納入單位發展規劃和日常管理,制定清潔生產實施計劃,明確清潔生產目標,增加投入,調整產品結構,加強管理,減少資源消耗,減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持續開展清潔生產。
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分為自願性審核和強制性審核。
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由縣級以上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實施。
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八條 對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企業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應當定期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向社會公布審核結果。
未列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實施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
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程序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在項目申報時應當包括清潔生產的內容,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應當包括清潔生產的專題(欄),清潔生產措施應當在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驗收、投產或者使用過程中予以落實。
新建、改建、擴建及其他技術改造工程,不得引進、採用國家公布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國家公布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應當廣泛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爭取外資開展清潔生產,引進國外先進清潔生產技術和設備。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清潔生產措施沒有落實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關部門不得發給生產許可證,企業不得享受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
第二十三條 清潔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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