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漾濞彝族自治縣漾濞核桃產業發展條例

雲南省漾濞彝族自治縣漾濞核桃產業發展條例
制定機關:漾濞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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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漾濞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漾濞彝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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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漾濞彝族自治縣

漾濞核桃產業發展條例

(2011年1月16日雲南省漾濞彝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1年3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

第三章 生產和經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漾濞核桃原產地產品質量和品牌特色,促進漾濞核桃產業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漾濞核桃,是指獲得國家《原產地標記註冊證》和符合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泡核桃綜合標準》,以漾濞大泡核桃為主的核桃品種及其產品。

漾濞核桃產業包括漾濞核桃的種植、加工、營銷等。

第三條 在自治縣境內從事漾濞核桃種植、加工、營銷、科研、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漾濞核桃產業發展應當遵循保護種質、優化品種、合理規劃、科學管理的原則,促進漾濞核桃產業發展規模化、標準化、品牌化。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漾濞核桃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年度預算資金,專項用於漾濞核桃產業發展。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種植漾濞核桃,開發以漾濞核桃為原料的食品、藥品、保健品、工藝品等,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支持漾濞核桃產業發展。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漾濞核桃的宣傳,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漾濞核桃歷史文化的發掘整理、文藝創作和旅遊活動,提升漾濞核桃品牌知名度。

每年「白露」節令為大理漾濞核桃節。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保護漾濞核桃品牌和發展漾濞核桃產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漾濞核桃產業發展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漾濞核桃產業發展規劃;

(三)培訓漾濞核桃產業專業技術人員,頒發相應資格證書;

(四)辦理漾濞核桃地理標誌和證明商標的使用手續;

(五)負責漾濞核桃種質資源的調查、建檔、掛牌保護和變化監測工作;

(六)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財政、林業、環境保護、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和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漾濞核桃產業發展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漾濞核桃的種苗培育、種植和果、仁加工,執行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泡核桃綜合標準》。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漾濞核桃種苗生產、營銷,應當經漾濞核桃產業發展管理機構同意後,方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漾濞核桃種質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建立和完善種質資源庫。

第十五條 從事漾濞核桃種苗嫁接、種植栽培和果、仁加工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在漾濞核桃果、仁加工中,不得使用影響漾濞核桃品質的化工產品。

第十七條 自治縣編寫的地方鄉土教材,應當有介紹漾濞核桃種植歷史、產業現狀和發展前景等內容。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保護漾濞核桃知識產權,支持單位和個人申報技術成果專利。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核桃林地植被、水體和土壤的保護管理工作。禁止下列行為:

(一)偷盜、損毀核桃樹(苗);

(二)盜採核桃接穗、果實;

(三)向核桃林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條 漾濞核桃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核桃行業協會等組織,增強自我發展、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能力。

第三章 生產和經營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以租賃、承包等流轉方式,發展漾濞核桃產業。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與科研部門、大專院校的合作,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加大漾濞核桃良種選育、種苗繁育、種植栽培和病蟲害防治等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培植豐產、優質的漾濞核桃。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科學種植、加工漾濞核桃,保證漾濞核桃果、仁的特色品質。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漾濞核桃種植地、營銷市場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環境,促進漾濞核桃產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漾濞核桃地理標誌和證明商標等品牌標識專用和有償使用制度。

第二十六條 使用漾濞核桃品牌標識經營核桃種苗、果、仁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泡核桃綜合標準》,禁止摻雜使假。

第二十七條 漾濞核桃產業發展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漾濞核桃生產經營信息庫,為生產經營者提供信息諮詢、技術指導、交流合作、展覽促銷和法律幫助等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自治縣漾濞核桃產業發展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由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自治縣漾濞核桃產業發展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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