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牛欄江保護條例
雲南省牛欄江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 ==
雲南省牛欄江保護條例
編輯(2012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補水工程設施保護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牛欄江流域水資源的保護,防治水污染,提高水資源開發利用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牛欄江流域水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水污染防治和牛欄江滇池補水工程設施(以下簡稱補水工程設施)的保護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牛欄江流域保護和管理,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防治結合、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牛欄江流域實行分區保護。
牛欄江德澤水庫壩址以上集水區域為牛欄江流域上游保護區,牛欄江德澤水庫壩址以下集水區域為牛欄江流域下游保護區。
第五條 牛欄江流域上游保護區劃分為水源保護核心區、重點污染控制區和重點水源涵養區。
(一)水源保護核心區包括德澤水庫庫區和德澤水庫以上牛欄江幹流區。德澤水庫庫區為德澤水庫正常蓄水位1790米水面及沿岸外延2000米的範圍,區域範圍超過一級山脊線的,按照一級山脊線劃定;德澤水庫以上牛欄江幹流區指德澤水庫以上幹流(包括幹流源頭矣納岔口至嘉麗澤對龍河河段)水域及兩岸外延1000米的範圍,區域範圍超過一級山脊線的,按照一級山脊線劃定。
(二)重點污染控制區為水源保護核心區以外,流域範圍內的壩區以及花莊河、果馬河、普沙河、彌良河、對龍河、楊林河、匡郎河、前進河、馬龍河水域及兩岸外延3000米的區域,區域範圍超過一級山脊線的,按照一級山脊線劃定。
(三)重點水源涵養區為流域範圍內除水源保護核心區、重點污染控制區以外的集水區域。
第六條 牛欄江流域下游保護區劃分為污染控制區和水源涵養區。
(一)污染控制區為牛欄江幹流水體及河岸帶以外的壩區。
(二)水源涵養區為流域範圍內除污染控制區以外的集水區域。
第七條 牛欄江流域上游保護區和牛欄江流域下游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分別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牛欄江流域水體水質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水質標準進行保護。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領導牛欄江流域保護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及時處理有關牛欄江流域保護的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建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參加的牛欄江流域保護協調工作機制。
牛欄江流域保護工作實行屬地管理。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牛欄江流域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牛欄江流域保護工作;牛欄江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保護工作。
第十條 牛欄江流域實行保護目標責任制。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保護目標,負責對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和牛欄江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牛欄江流域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在牛欄江流域內徵收的水資源費和排污費,應當全部用於牛欄江流域水資源的節約、保護、管理和水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扶持並改善牛欄江流域內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牛欄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污染源。
第十三條 在牛欄江流域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牛欄江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牛欄江流域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牛欄江流域水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牛欄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牛欄江流域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履行下列保護管理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牛欄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等專項規劃;
(三)落實牛欄江流域保護目標責任制,保證出境斷面水質達標;
(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牛欄江流域保護措施和方案,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牛欄江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六)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牛欄江流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控制情況;
(七)督促本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牛欄江流域的保護工作;
(八)依法履行有關牛欄江流域保護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牛欄江流域內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除履行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保護管理職責:
(一)實施牛欄江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二)執行牛欄江流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三)負責生態修復、防治水土流失,建設和保護生態濕地、生態林地、草地,改善生態環境;
(四)依法履行有關牛欄江流域保護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省級有關部門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組成聯合檢查組,定期對牛欄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牛欄江流域水環境質量指標的完成情況和跨行政區域交界處河流斷面水質狀況進行考核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牛欄江流域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制度,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向社會發布牛欄江流域水環境狀況信息。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牛欄江幹流跨市界處設置水質自動監測斷面,進行水質監測,定期向社會發布監測結果。
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牛欄江跨縣(市、區)界處設置水質監測斷面,進行水質監測,定期向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並通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配置牛欄江流域水資源,提高水資源綜合利用率;嚴格控制取用水總量,實行用水定額和計劃用水管理;核定納污能力,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牛欄江流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牛欄江流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並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牛欄江流域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市、區)予以公布。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淘汰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禁止新建、改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大力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提高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發展清潔生產和生態農業,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條 牛欄江流域實行工程造林,發展水源涵養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強森林植被水源涵養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五條 牛欄江流域發生水污染事件時,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處置,並按照規定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跨行政區域的,還應當同時通報相鄰地區人民政府,相鄰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污染危害。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牛欄江流域水環境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牛欄江流域水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並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林地利用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牛欄江流域水環境質量,保證出境斷面水質符合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對出境斷面水質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應當停止審批、核准在該區域內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並削減該地區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直至出境斷面水質符合規定標準。
第二十八條 牛欄江流域內的污水處理廠和重點污染排放工業企業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和集中處理設施,對生活垃圾進行安全處置;對人畜糞便、生活垃圾等廢棄物進行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處理和農田固體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條 牛欄江流域上游保護區內的工業園區應當建設污水集中和分散處理設施,工業污水處理達標後,在園區內綜合回用,實現工業污水零排放。排污單位在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時,應當符合相應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工業園區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園區內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並確保其正常運行。
工業園區外的工業企業應當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逐年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三十一條 牛欄江流域上游保護區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收集管網和集中處理設施,加快配套污水管網的建設和污水處理廠的升級改造,確保城鎮生活污水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排放。
牛欄江流域上游保護區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在居民分散居住地建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實現生活污水安全、有序排放。
第三十二條 重點水源涵養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盜伐、濫伐林木和破壞草地;
(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三)利用溶洞、滲井、滲坑、裂隙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廢渣;
(四)向水體排放廢水、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在江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六)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 重點污染控制區內除重點水源涵養區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工業園區;
(二)新建、擴建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的工業項目;
(三)新建、改建、擴建經營性陵園、公墓。
第三十四條 水源保護核心區內除重點污染控制區、重點水源涵養區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
(二)圍河造地、圍墾河道;
(三)圍堰、圍網、網箱養殖;
(四)規模化畜禽養殖;
(五)損毀水利、水文、科研、氣象、測量、環境監測等設施設備;
(六)挖砂、採石、取土、採礦。
第三十五條 在牛欄江流域上游保護區內已設置排污口的生產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三十六條 污染控制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
第四章 補水工程設施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補水工程設施涉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補水工程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補水工程設施涉及的相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做好補水工程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補水工程設施產權單位負責補水工程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二)負責補水工程設施、設備的管理和運行維護,保持工程設備完好,確保工程設施正常運行;
(三)按照規程規範,做好工程巡視、檢查、觀測和資料的整理工作;
(四)負責德澤水庫、干河泵站、輸水設施的運行調度和災害搶險工作;
(五)組織擬定德澤水庫、干河泵站、輸水設施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三十九條 補水工程設施的管理範圍包括德澤水庫樞紐工程、干河泵站、輸水線路。具體為大壩、溢洪道、輸水放空洞、泄洪洞、壩後電站、泵站、輸水線路、供水設施、水文站、觀測設施、專用通信及交通設施等各類建築物周圍和水庫土地徵用線以內的庫區。
(一)德澤水庫樞紐工程管理範圍:上游從壩軸線向上150米,下游從壩腳線向下200米,大壩兩端距壩端200米,溢洪道外側輪廓線向外100米,消力池以下200米,壩後電站工程外輪廓線向外50米。
(二)干河泵站管理範圍:地面工程外輪廓線向外50米(不含庫區),出水池及壓力管道兩側各30米。
(三)輸水線路管理範圍:隧道、檢修洞兩側水平外延50米,渠道兩側3至4米,其他建築物外輪廓線向外20米。
補水工程設施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管理範圍依法設置固定界標、繪製界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
第四十條 補水工程設施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影響補水工程設施運行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二)鑿井、打樁、鑽探、爆破等;
(三)破壞進出水泵站、井池、盜竊補水工程設施及防護設施;
(四)設置占壓或者堵塞補水管道、設施、隧洞及檢修洞進出口的障礙物;
(五)傾倒有毒或者有污染的物質;
(六)在隧洞、箱涵、明渠、渡槽和補水管道上開口、鑿洞或者用其他方式擅自取水。
第四十一條 補水工程設施產權單位對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危險的水庫大壩、水閘等工程設施和區域,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四十二條 因突發事件危及德澤水庫樞紐工程等補水工程設施安全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減輕危害,並按照規定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牛欄江流域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二項和第三十六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應繳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