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程海保護條例
雲南省程海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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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程海保護條例
編輯(2006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程海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防治水體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程海保護區範圍內從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程海的保護、開發和利用,應當堅持保護為主、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綜合防治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程海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水體、破壞生態環境和保護設施等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五條 程海最高運行水位為1501米(黃海高程,下同),最低控制水位1499.2米。
程海水環境質量,在保持天然偏鹼性特徵的同時,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Ⅲ類水以上標準執行。
補入程海的水資源,其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Ⅲ類以上標準。
第六條 程海保護區範圍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範圍為程海水體及程海最高運行水位1501米水位線外延水平距離30米內。在一級保護區的界線上設置界樁。
二級保護區範圍為一級保護區以外的程海徑流區。
第七條 永勝縣人民政府負責程海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將程海保護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程海保護區範圍內科學推廣生物防治措施和工程保護措施,加快生態農業建設,改善生態環境,提高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水平。對在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永勝縣人民政府所屬水務、環保、農業、林業、國土、交通等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做好對程海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有計劃地實行退耕還林還草;封山育林,營造水源涵養林,保護植被,建立生態屏障;推進沼氣池、節能灶等農村替代能源建設;推廣使用農家肥,科學施用化肥、農藥;改造畜圈、廁所,防治面源污染。
程海鎮等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切實落實保護區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第八條 永勝縣人民政府程海管理機構,負責程海的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條例;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實施程海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
(三)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落實程海生態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一級保護區內依法集中行使永勝縣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程海保護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五)確定封湖禁漁區域、期限;
(六)永勝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設在一級保護區的公安派出機構,負責維護一級保護區範圍內的社會治安。
第十條 在程海最高運行水位1501米水位線外延水平距離30米內,對已有的住戶由永勝縣人民政府制定補償安置實施方案,逐步遷出;對已建成的永久性建築設施應當經程海管理機構審查,審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報永勝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一條 在程海保護區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移動界樁或者設置的其他標誌;
(二)破壞森林資源、植被或者開墾荒地;
(三)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滲井、滲坑、裂隙排放、傾倒含有汞、鉛、鎘、砷、鉻、氰化物、黃磷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廢渣;
(四)在湖泊、入湖河道灘地和岸坡堆放、貯存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生產、銷售、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和含磷洗滌用品;
(六)其他破壞程海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二條 在一級保護區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占灘地建房、圍湖造田等縮小湖面的行為;
(二)挖沙、採石、取土、爆破,棄置沙石、淤泥和其他廢棄物;
(三)新建、改建、擴建除環保和供水工程以外的建築物;
(四)從事網箱、圍網、圍湖養殖活動;
(五)獵捕野生水禽、鳥類等棲息動物;
(六)炸魚、毒魚、電力捕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式進行捕撈;
(七)在禁漁區域、禁漁期捕魚;
(八)傾倒、填埋垃圾及丟棄畜禽屍體等廢棄物;
(九)采撈水草。
第十三條 沿湖生產、加工企業和服務行業所產生的廢水應當進行水污染物處理,實行達標排放,處理後水體水質仍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Ⅲ類水標準的,嚴禁流入程海水體。
第十四條 程海船舶實行集中審批、總量控制。禁止使用燃油機動船從事捕魚、航運、旅遊。
第十五條 在程海從事漁業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請捕撈許可證,按照批准的作業類型、區域、時限、漁具、網具和捕撈限額的規定進行作業,並依法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捕撈許可證不得塗改、偽造、變造,不得買賣、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十六條 直接從程海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繳納水資源費,並在取水口安置攔魚設施。
在保護區範圍養殖螺旋藻的企業以及將程海水資源作為企業生產原料的,應當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交納水費。其水費標準由永勝縣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水資源費和水費留成主要用於程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程海保護區範圍內合法從事符合規劃的林業、種植業,提高程海保護區範圍內的森林覆蓋率。
第十八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對程海依法進行科學研究和合理開發。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當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永勝縣人民政府程海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銷售的產品,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森林植被;毀壞林木的,並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造成林地破壞的,處以非法開墾、破壞林地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永勝縣人民政府程海管理機構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限期拆除違章建築物,造成損失的,責令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的,沒收網具及其設施,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項規定的,沒收獵獲物和獵捕工具,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六、七項規定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和船隻,吊銷捕撈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反第八、九項規定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永勝縣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停產整改,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永勝縣人民政府程海管理機構沒收其船隻、漁具,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永勝縣人民政府程海管理機構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船隻和吊銷捕撈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程海保護職責受法律保護。
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侮辱、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程海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索賄受賄、徇私枉法、故意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貪污、挪用、截留、私分罰沒收入、水資源費、水費和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等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程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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