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突發事件應急徵用與補償辦法 (2016)
本部地方政府規章已於2022年1月31日被雲南省突發事件應急徵用與補償辦法 (2016)廢止。 |
雲南省突發事件應急徵用與補償辦法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7日 |
第一條 為了規範突發事件應急徵用與補償工作,增強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雲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徵用與補償行為。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本辦法所稱應急徵用與補償,是指縣級以上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應急需要,依法徵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因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按照評估或者參照徵用時價值依法給予的補償。
本辦法所稱徵用單位,是指按照縣級以上政府要求,負責處置突發事件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本辦法所稱被徵用單位和個人即受償人,是指擁有被徵用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是應急徵用與補償的責任主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有關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的徵用工作,參與應急補償標準的評估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應急徵用與補償工作應當遵循「提前統籌、合理徵用、依法補償」的原則。
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突發事件採取的應急徵用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服從當地政府的應急徵用決定,履行應急處置徵用通知書規定的義務,配合政府及其部門實施依法採取的應急徵用措施。
第六條 應急徵用補償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補償價值應當與被徵用財產因應急徵用和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而造成的損失價值相當。
應急徵用僅補償與應急徵用或者突發事件應對措施有直接因果關係的實際損失。按照規定應當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的部分,不納入應急補償範圍。
第七條 應急補償資金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由縣級以上政府通過財政資金、社會捐贈、慈善募集等方式,多渠道籌集,統籌安排。
第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應對突發事件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的調查登記工作,建立應急徵用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目錄並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時制定相應的應急徵用方案。徵用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目錄及應急徵用方案應當報同級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列入應急徵用目錄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的使用及權屬狀況,並及時更新應急徵用目錄。
第九條 徵用和補償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由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以上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徵用工作和應急徵用後的補償工作。
第十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需要徵用應急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的,由縣級以上徵用單位提出申請,報同級政府作出應急徵用決定。
第十一條 徵用單位應當向被徵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送達應急處置徵用通知書。
因情況緊急,無法事先送達應急處置徵用通知書的,徵用單位可以實施緊急徵用,並在緊急徵用後48小時內送達。
第十二條 被徵用單位和個人收到應急處置徵用通知書後,應當立即配合徵用單位將被徵用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等交付徵用單位,並按照需要配備相應的操作人員、後勤保障人員,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統一管理和調遣。
徵用單位應當製作應急徵用清單,與被徵用單位和個人辦理交接手續。應急徵用清單一式2份,徵用雙方各執1份。
第十三條 應急處置結束後,徵用單位應當啟動應急補償工作。
(一)按照「誰徵用、誰補償」的原則,徵用單位即為應急補償單位。
(二)徵用單位負責受理並審核被徵用單位和個人的應急補償要求,形成應急補償方案,提交同級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審核。
(三)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審核徵用單位提交的應急補償方案,並報同級政府審批。
(四)財政部門負責根據政府審批通過的應急補償方案籌集應急補償資金,並按照規定安排資金,監督應急補償資金的發放。
第十四條 應急補償採取資金補償方式。徵用單位可按照規定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財產損失評估。
第十五條 財產因被徵用或因採取突發事件應急措施導致毀損、滅失的,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財產毀損但經維修能夠恢復使用功能的,補償金按照必要的維修費用支出確定。
(二)財產無法維修或經維修無法恢復使用功能、滅失或維修費用超過財產毀損前價值的,補償金額應當在綜合考慮財產重置成本、綜合成新率、淨殘值等因素後確定。
以上補償金中依法應由財產保險補償的,應當予以扣除。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徵用單位在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使用完畢後,應當將徵用財產及時歸還被徵用單位和個人,並在15個工作日內匯總使用情況,製作應急徵用物資(場所)使用情況確認書,書面通知有關受償人提交申請補償所需的資料,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同時在當地政府門戶網站或主流媒體上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受償人應當在收到補償通知之日起1年內,向徵用單位書面提出應急補償申請。逾期未提出補償申請且無正當理由的,視同放棄受償權利。
受償人應當提交的資料包括:應急處置徵用通知書、徵用財產清單、財產歸還情況、財產毀損或滅失情況、補償金額及計算依據、投保及理賠情況、徵用單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徵用單位應當自收到應急補償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
(一)資料齊全且表述清楚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回執。
(二)資料不齊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應當書面告知受償人在合理期限內更正或補充。
(三)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受償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徵用單位應當在補償申請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制定應急補償方案,報同級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審核。
徵用單位報送的資料應當包括:安排應急補償資金的請示、應急處置徵用通知書、徵用財產清單、政府應急措施、應急措施與財產毀損滅失的關聯情況、認定財產損失的標準和依據或資產評估報告書、補償金額、社會捐資情況、受償人簽字確認書和明細清單,以及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在收到徵用單位提交的應急補償方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同級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收到政府批准通過的補償方案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應急補償資金撥付徵用單位。財政資金安排的應急補償經費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範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
第二十三條 徵用單位在收到財政部門撥付資金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補償決定,並將補償資金撥付受償人提供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 徵用單位在補償工作完成後應當將補償情況報送同級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財政部門備案,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應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告。
第二十五條 受償人應當確保應急補償申請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提供虛假資料。
第二十六條 徵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公開包括損失情況、補償標準、補償金額等在內的應急補償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擠占、截留、挪用財政資金以及重複申請套取應急補償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並追究有關單位、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對應急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基本支出由財政全額保障的機關、事業單位及財政部門已安排資金保障的應急補償事項,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徵用與補償的格式文書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以社會捐贈、慈善募集等方式籌集的用於徵用補償的資金,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及資金管理辦法進行補償。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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