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

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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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5月1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

(2017年2月25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區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

合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以燕子洞為中心,東至犁耙莊,南至國道323線,西至馬料河村委會白京寨落水洞,北至上螺螄塘,總面積26.5平方公里。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劃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實行分區保護,由建水縣人民政府設立界標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嚴格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區保護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本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規劃;

(三)監測白腰雨燕生存環境狀況和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資源狀況,並建立檔案;

(四)建立健全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管理制度;

(五)制定科學合理的遊客調控方案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門票的管理和資源有償使用費的收取;

(七)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

(八)負責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自治州、建水縣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旅遊發展、文化、民族宗教、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公安、農業、林業、水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以及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重點保護對象:

(一)白腰雨燕;

(二)地形地貌、山體、岩石、河溪及其他水體、森林植被等自然景觀;

(三)具有民族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摩崖石刻、新石器時代遺址、雕塑等人文景觀。

第八條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在優先保護生態環境不受破壞的前提下,同時維護土地、林地、水源及其他各類設施所有權人、承包權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九條 自治州、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資源、環境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制止破壞風景名勝區資源、環境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水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規劃。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生態保護規劃以及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經批准的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和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批准手續。

第十二條 在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經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經建水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按規定程序報批,方可進行建設活動。

第十三條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規劃,並與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

在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內實施工程建設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景物、水體、森林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第十四條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景區設施,保障遊客安全,提供便捷服務。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自治州、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資金,主要用於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公共設施建設、徒手攀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培養等。

資金來源:

(一)財政預算資金;

(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

第十六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保護白腰雨燕棲息地自然環境,實施以松樹為主的植樹造林工程,提高森林覆蓋率,改善區域生態環境。

第十七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鼓勵在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內發展生態農業,改善白腰雨燕生存環境。

第十八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內具有民族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築物、雕塑、文物古蹟、歷史遺蹟和古樹名木登記立檔,設立保護標誌,實行專門管護,建立健全徒手攀岩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傳承人保護傳承體系。

第十九條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溶洞內的水體,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Ⅲ類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應當完善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確保實現污水達標排放和垃圾無害化處理,防止風景名勝區水體和地質環境的污染、破壞。

第二十一條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監督經營機構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完善安保措施,保障遊客安全。

第二十二條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旅遊經營服務、營運用工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民。

第二十三條 在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按規定程序報批: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大型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

(四)影視拍攝;

(五)科研活動;

(六)景區建設需要採伐或者移植林木;

(七)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利用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五條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一般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石、開礦、開荒、取水;

(二)狩獵;

(三)擅自捕捉白腰雨燕,採擷燕巢、燕卵;

(四)種植不利於白腰雨燕棲息、覓食的植物;

(五)刻畫、塗污景物、設施,亂扔垃圾;

(六)移動、破壞、帶走洞內鐘乳石;

(七)擅自捕撈水生野生動物;

(八)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第二十六條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重點保護區內除遵守第二十五條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砂、取土、建墳;

(二)放牧;

(三)採拾松枝、松葉;

(四)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五)在指定地點以外燃放煙花爆竹、燒香、點燭等。

第二十七條 在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出租、轉讓經營權;

(二)擅自改變經營場所和擴大營業面積,在非指定區域擺攤設點、攬客、銷售商品;

(三)強行銷售商品或者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水燕子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的,責令停止施工。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鐘乳石料和違法所得,依法賠償損失,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种放牧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水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締經營權。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建水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並可根據情節處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2%-5%或者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建水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建水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由建水縣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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