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條例
雲南省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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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條例
(2005年12月2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納西族東巴文化的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的納西族東巴文化,根據《[[1]]》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麗江市和其他有納西族群眾聚居的有關縣(市、區)行政區域。
第三條 本條例所保護的納西族東巴文化是指:
(一)1966年前出版或手抄的納西族東巴古籍文獻;
(二)納西族東巴語言文字、音樂、舞蹈、曲藝、繪畫、雕塑、服飾、器皿、代表性建築及設施和場所等;
(三)納西族東巴文化傳承人及其所掌握的傳統知識和技藝;
(四)具有納西族東巴文化特色的傳統民俗活動;
(五)其他有保護價值的納西族東巴文化。
第四條 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工作,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繼承發展的方針。
第五條 麗江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是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制定納西族東巴文化的保護、開發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對納西族東巴文化資源進行調查、收集、整理;
(四)監督、規範納西族東巴文化產品的開發利用和市場經營;
(五)支持納西族東巴文化的開發利用工作,發展納西族東巴文化產業;
(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納西族東巴文字規範化、標準化的有關工作;
(七)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六條 麗江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民族、宗教、旅遊、工商、城建、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納西族東巴文化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所需專項經費列入麗江市和有關縣(市、區)財政預算,由同級文化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經費主要用於:
(一)徵集、收購納西族東巴文物和納西族東巴文化的珍貴資料和實物;
(二)支持納西族東巴文化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
(三)補助維護、修繕有納西族東巴文化特色和歷史價值的代表性建築及設施和場所;
(四)支持納西族東巴文化的搶救整理、學術研究和出版發行;
(五)表彰、獎勵為保護納西族東巴文化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六)其他需要開支的項目。
第八條 麗江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納西族群眾集中居住、東巴傳統民俗活動和納西族東巴文化傳承活動開展較好的地方設立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區。
第九條 麗江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收藏的納西族東巴文物、納西族東巴文化的珍貴資料和實物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和研究。
第十條 麗江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研究院、博物院及社會興辦納西族東巴文化學校和傳習館,培養納西族東巴文化傳承人;改善納西族東巴文化傳承人的工作和生活條件,鼓勵和支持他們收徒授藝。
單位和個人可以聘請省內、外納西族東巴文化傳承人員到麗江市和有關縣(市、區)進行講學或者收徒授藝。
第十一條 麗江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開發納西族東巴文化特色的工藝品、藝術品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政策鼓勵。
第十二條 麗江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發展納西族東巴文化產業。
鼓勵研究機構、其他學術團體、單位和個人從事納西族東巴文化的考察與研究。
鼓勵發掘、整理有納西族東巴文化特色的音樂、舞蹈、曲藝。
鼓勵開展納西族東巴文化對外學術交流活動,提倡資源共享、成果共享,保護研究成果和知識產權。
鼓勵收藏、保管納西族東巴文化資料、文物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納西族東巴文化的學術研究。
鼓勵開展文明健康的納西族東巴傳統民俗活動。
第十三條 麗江納西東巴文化博物院應當徵集、收購納西族東巴文物和納西族東巴文化的珍貴資料、實物。徵集、收購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交易的原則。
鼓勵公民將其收藏的納西族東巴文物和納西族東巴文化的珍貴資料、實物捐贈給麗江納西東巴文化博物院。
第十四條 在工程建設施工或者農業生產中,單位和個人發現納西族東巴文物,建設施工單位和生產者應當保護現場,並報告所在地的縣級文化行政部門。
文化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對文物價值進行評估,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納西族東巴文化資源拍攝電影、電視的,應當徵得資源所有者同意,同時報經所在地的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從事納西族東巴文化開發、經營和開展納西族東巴傳統民俗活動,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利用納西族東巴文化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市或者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
文化行政部門在接到辦理文化經營許可證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批覆。不予辦理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 對收藏、搶救、研究、保護、開發納西族東巴文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地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所在地的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或者生產,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擅自發掘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追回其非法侵占的納西族東巴文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徵得資源所有者同意和未經所在地的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擅自拍攝電影、電視的,由所在地的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補辦有關手續;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所在地的市或者縣級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文化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珍貴的納西族東巴文化資源流失的,或者納西族東巴文物管理人員監守自盜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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