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郵政條例

雲南省郵政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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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雲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2年7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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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郵政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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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郵政設施規劃與建設、郵政服務與保障、郵政市場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州(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民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稅務、工商、保密、鐵路、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郵政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郵政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保障郵政業發展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給予支持和政策優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加大財政投入,重點扶持農村、少數民族地區、交通不便地區和邊遠地區的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

第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建立健全郵件、快件寄遞安全保障體系,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和方便的服務。

第六條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法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攔截、扣留、檢查郵政專用車輛和郵件、匯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郵政設施,對破壞郵政設施、危害郵政通信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舉報。

第二章 郵政設施 編輯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布局與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郵的原則,完善郵政普遍服務網點,保障郵政設施建設適應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

第八條 省、州(市)郵政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九條 城市新區和村鎮建設、舊城改造,機場、車站、港口、高等院校、城市社區、風景名勝區等,應當按照城鄉規劃、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或者設置郵政服務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款規定項目的建設規劃和設計方案時,對未設置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設施的,不予審批。

第十條 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的郵政服務網點、郵件處理場所,其新增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撥,並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根據郵政設施建設需要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亭、郵政報刊亭,占地面積在5平方米以內的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費和其他相關費用;超過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減半徵收城市道路占用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郵政企業提供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涉及房產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免等優惠事項的,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新建城鎮居民樓、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和規範設置信報箱,所需費用計入建設成本。信報箱的建設應當與主體建築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在主體工程竣工驗收時一併驗收,郵政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單位應當參加驗收。

已建成的居民樓、住宅小區未設置信報箱的,由產權所有者、物業管理服務機構或者郵政企業負責設置,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二條 單位和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在樓房地面首層或者院落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接收郵件的設施或者場所,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徵收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服務網點、郵政處理場所和其他郵政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徵求郵政企業的意見,並按照不少於原有面積在原址重建或者就近新建;不能在原址重建或者就近新建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方便群眾用郵的地方劃撥土地重建,所需費用由徵收主體或者建設單位承擔。

郵政設施重新建設完成前,郵政企業應當採取措施,保證郵政普遍服務的正常開展,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加強和支持村郵站的建設和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設置村郵站或者確定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郵政企業應當對村郵站的建設和發展提供業務支持和指導。

第十五條 城鎮街道、農村自然村標準地名和門牌號碼發生變更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郵政企業應當根據變更後的地名和門牌號碼進行投遞。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編輯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5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10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特殊服務業務。

第十七條 新設立的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新建的居民住宅區,應當由單位或者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服務機構到當地郵政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

具備下列條件的,郵政企業應當予以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7日內安排投遞:

(一)具備郵政車輛和郵政服務人員的通行條件;

(二)有統一編制的門牌號碼;

(三)已設置接收郵件的信報箱或者接收郵件的場所;

(四)按規定需要辦理中外文名稱登記,已辦妥登記手續。

暫不具備投遞條件的用戶,郵政企業應當將郵件投遞至與用戶商定的郵件代收點或者信報箱。

第十八條 用戶交寄郵件,應當清楚、準確地填寫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使用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信封、封裝用品、包裝箱等。

郵政企業銷售或者免費為用戶提供的封裝用品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郵件收寄驗視制度。對不能確認安全的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詳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及地址和聯繫方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1年。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對用戶交寄的郵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標準和服務規範予以投遞。已安裝信報箱的,平常郵件實行插箱投遞;沒有設置信報箱的,城鎮投遞到郵件收發室或者與用戶商定的地點,農村投遞到村郵站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的接收郵件的場所。

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郵政營業網點每周營業時間不得少於5日,趕集日應當營業。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

(二)冒領、私拆、隱匿、毀棄、盜竊、扣留郵件;

(三)盜竊、冒領、挪用、截留用戶匯款;

(四)故意延誤投遞郵件,延付用戶匯款;

(五)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六)擅自停止或者無故拖延、拒絕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

(七)擅自變更政府定價的郵政業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八)強迫、欺騙用戶使用郵政業務、郵件包裝箱等郵政用品或者郵政延伸服務項目,搭售郵品及其他商品;

(九)轉讓、出借、出租郵政專用標誌、郵政專用車輛、郵政專用品。

第二十二條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郵件運輸的郵政專用車輛免辦道路運輸許可證,通過收費道路時,實行優惠包交通行。

郵政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的郵政專用標誌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和條件使用,不得用於運輸郵件以外的物品。

第二十三條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接收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投送除信件外的郵件時,在驗視郵件外包裝完好後簽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發現外包裝破損,有權當面開拆驗視,發現內件短少、損毀或者與運單不符時,可以拒絕簽收,並在運單上註明原因、時間,簽署姓名。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在營業網點公布監督電話和設置投訴信箱。

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接到用戶舉報或者投訴後,國內業務應當在30日內、國際業務應當在60日內將處理結果答覆用戶。用戶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機構申訴。郵政管理機構應當進行處理或者調解,並自接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覆。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機制,並按照有關規定向郵政管理機構報送自查報告。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郵政管理機構報送相關統計資料。

第二十六條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內的郵件和匯款的損失賠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在發生突發事件時,郵政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章 快遞業務 編輯

第二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省郵政管理機構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未經許可和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第二十九條 快遞企業應當誠信經營,遵守承諾,公平競爭,加強對快遞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快遞從業人員素質。

第三十條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經營國家規定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和國家機關公文寄遞業務;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

(三)冒領、私拆、隱匿、毀棄、盜竊、扣留快件;

(四)故意延誤投遞快件;

(五)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六)擅自停止辦理快遞業務;

(七)出借、出租帶有快遞專用標誌的專用車輛、專用標識。

第三十一條 快遞企業運輸快件的車輛應當經過郵政管理機構核定,噴塗快遞企業專用標識,依法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

快遞企業專用車輛在城區運遞快件,需要通過禁行路線或者在禁止停車地段停車的,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在確保安全和暢通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臨時停車。

第三十二條 採用加盟或者委託方式建立快遞經營網絡的,企業雙方應當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訂立書面協議,協議文本及其變更、終止等情況應當報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三條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制定快遞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服務,引導快遞企業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快遞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快遞行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關於郵件的規定,適用於快件;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關於郵件的損失賠償的規定,適用於快件的損失賠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關於郵政企業的規定,適用於快遞企業。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編輯

第三十五條 省、州(市)郵政管理機構依法對郵政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特殊服務以及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郵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六條 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協助財政、審計部門對郵政企業使用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補貼資金的情況實施監督。

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政府法制機構以及發展改革、公安、國家安全、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工商、保密等部門建立郵政業行政執法協調機制,研究並解決部門協調配合問題,加強郵政業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十七條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未經省郵政管理機構批准,郵政企業不得擅自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和郵政服務網點。

郵政企業將自辦郵政營業網點改為代辦網點,應當具備辦理信件、印刷品、包裹寄遞以及郵政匯兌等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業務能力,不得降低郵政普遍服務標準,並在改為代辦網點20日內向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八條 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郵政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對本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可行性、科學性與有效性進行評估。

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行業安全監管,配合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確保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第三十九條 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指導本地區郵政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開展郵政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提高郵政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技能。

第四十條 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應當依法取得省郵政管理機構頒發的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證,方可經營。

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集郵票品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到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信封、明信片、信報箱和包裝箱等郵政用品用具的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由郵政管理機構負責監製並不得收取費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編輯

第四十二條 郵政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同步建設郵政服務設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進行項目綜合驗收。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標準和規範設置信報箱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郵政管理機構指定有關單位設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五條 郵政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強迫、欺騙用戶使用郵政業務、郵件包裝箱等郵政用品或者郵政延伸服務項目,搭售郵品及其他商品的;

(二)將自辦郵政營業網點改為代辦網點降低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或者未向郵政管理機構備案的。

第四十六條 郵政企業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盜竊、冒領、挪用、截留用戶匯款,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延付用戶匯款的,由郵政企業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故意延誤投遞快件,出借、出租帶有快遞專用標誌的專用車輛、專用標識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材料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編輯

第五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郵政業(郵政行業),是指為社會提供寄遞服務及國家規定的其它服務的行業。

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

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包裹、匯款通知、報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

快件,是指快遞企業遞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快遞企業,是指郵政企業以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1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郵政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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