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馬鞍底蝴蝶谷保護管理條例

雲南省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馬鞍底蝴蝶谷保護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馬鞍底蝴蝶谷保護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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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

馬鞍底蝴蝶谷保護管理條例

(2012年1月13日雲南省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馬鞍底蝴蝶谷(以下簡稱蝴蝶谷)的保護管理,合理開發利用蝴蝶谷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蝴蝶谷是指自治縣馬鞍底鄉境內除分水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外的區域,面積207平方公里。

第三條 在蝴蝶谷內從事生產、生活、旅遊、經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蝴蝶谷的保護管理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蝴蝶谷的保護管理工作,將蝴蝶谷資源的保護管理與開發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蝴蝶谷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編制,並按有關規定報批後組織實施。

經批准的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蝴蝶谷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隸屬於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負責蝴蝶谷的保護管理工作,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

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公安等部門和馬鞍底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蝴蝶谷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單位和個人開發利用蝴蝶谷資源,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開發蝴蝶谷資源應當照顧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維護土地、林地和房屋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從事蝴蝶種群保護的研究,支持在劃定的區域內從事蝴蝶人工養殖、產品加工、旅遊產品開發等活動。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當地居民、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保護和發展蝴蝶寄主植物、蜜源植物,發展生態農業和觀光農業。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倡有機無公害農業生產,減少化肥和農藥的使用量。

第十三條 在蝴蝶谷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白袖箭環蝶、燕鳳蝶、枯葉蛺蝶等珍貴瀕危蝶類。

因科研、馴養繁殖需要捕捉、採集蝶類的卵、幼蟲、蛹或者成蟲的,應當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按規定的時間、範圍、種類、數量進行捕捉。

第十四條 蝴蝶谷景區景點的設置應當符合蝴蝶谷總體規劃。

蝴蝶谷內的旅遊服務設施、景觀建築,應當與人文、自然景觀相協調,村莊、集鎮的建設,應當體現當地民族特色。

第十五條 蝴蝶谷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利用蝴蝶谷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繳納資源有償使用費。

進入蝴蝶谷景區景點遊覽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購買門票。

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取的門票收入和資源有償使用費,主要用於蝴蝶谷的保護管理、生態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和因蝴蝶谷保護、開發造成財產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

第十六條 在蝴蝶谷內進行下列活動的,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管理機構的意見。

(一)從事商業、食宿、娛樂、專線運輸等經營活動;

(二)進行科學考察,捕捉、採集列入國家和省保護名錄的野生動物、植物製作標本;

(三)馴養繁殖珍稀瀕危動物、植物;

(四)影視拍攝,舉辦大型遊樂活動等;

(五)開發水資源、礦產資源、森林資源。

第十七條 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損失和人畜傷亡的,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評估,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蝴蝶谷實行三級保護:

一級保護區為蝴蝶賴以生存的寄主植物、蜜源植物集中的區域及其他重要景點。

二級保護區為對生態環境和景觀有直接影響,生態環境和景觀質量較高,具有重要保護價值的區域。

三級保護區為對蝴蝶谷自然環境和生態平衡有重要影響,需要保護的區域。

一、二、三級保護區的界線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並設置界樁,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三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

(二)亂砍濫伐林木、毀林開墾、燒荒;

(三)在原有林地改種杉木等針葉樹種或者擅自引入外來物種;

(四)擅自獵捕、採挖、買賣列入國家和省保護名錄的野生動物、植物;

(五)擅自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六)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

(七)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建築、工業等廢棄物或者生活垃圾;

(八)採用毒、炸、電等方法捕撈水生動物;

(九)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

(十)非法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和狩獵工具;

(十一)侵占、移動、毀壞界樁和保護標識、標牌;

(十二)刻劃、塗污或者損毀古樹名木、歷史遺蹟、自然景物以及公共設施;

(十三)擅自設置、粘貼廣告或者標語。

第二十條 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亂挖濫采竹筍,掘根,剝樹皮,亂砍濫伐蝴蝶寄主植物、蜜源植物;

(二)擅自採集蝴蝶的卵、幼蟲、蛹及成蟲;

(三)修建儲存有毒有害物品的設施。

第二十一條 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探礦、採礦;

(二)開山採石、挖砂取土;

(三)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等與蝴蝶谷資源保護管理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擴大草果、板藍根等林下作物種植面積;

(五)噴灑農藥;

(六)放牧,放養家禽;

(七)攀折樹、竹、花、草。

第二十二條 在一、二級保護區內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符合蝴蝶谷總體規劃,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管理機構意見。

建設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的,須經管理機構同意,在批准的時限內使用。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蝴蝶谷資源的義務,有權對損害蝴蝶谷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檢舉。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蝴蝶谷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一的,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七項、第十三項規定之一的,責令清除,可以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八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之一的,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十一項、第十二項規定之一的,責令予以恢復,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九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一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之一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恢復或者限期拆除,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十項規定的,由自治縣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禁物品,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蝴蝶谷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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