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補充規定
互助土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補充規定 制定機關: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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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補充規定
(1983年12月20日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由互助土族自治縣公布施行 根據2011年3月12日互助土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的《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互助土族自治縣部分條例、規定相關條款〉的決定》修正 2018年3月14日互助土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2018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修訂)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補充規定。
二、具有本縣戶籍的少數民族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
三、提倡婚事新辦,婚嫁從簡。對少數民族的傳統婚嫁儀式,凡不違背婚姻法基本原則的,應當予以尊重。
四、本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未作補充和變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五、本補充規定報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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