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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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 (2022年)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我辦修訂了《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mrc01@cac.gov.cn。
2.通過信函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1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社會工作局,郵編100044,並請在信封上註明「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7月1日。
附件: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2年6月17日
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第一條 為了規範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跟帖評論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跟帖評論服務,是指互聯網站、應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網站平台,以發帖、回復、留言、「彈幕」等方式,為用戶提供發表文字、符號、表情、圖片、音視頻等信息的服務。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全國跟帖評論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跟帖評論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各級網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規範各類網站平台的跟帖評論服務行為。
第四條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跟帖評論服務管理主體責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原則,對註冊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不得向未認證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跟帖評論服務。
(二)建立健全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處理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告知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保存期限等事項,並依法取得個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提供「彈幕」方式跟帖評論服務的,應當在同一平台和頁面同時提供與之對應的靜態版信息內容。
(四)建立健全跟帖評論審核管理、實時巡查、應急處置、舉報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對跟帖評論信息內容實行先審後發,及時發現處置違法和不良信息,並向網信部門報告。
(五)創新跟帖評論管理方式,研發使用跟帖評論信息安全管理技術,提升違法和不良信息處置能力;及時發現跟帖評論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採取補救措施,並向網信部門報告。
(六)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審核編輯隊伍,提高審核編輯人員專業素養。
(七)配合網信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 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上線跟帖評論相關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
第六條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與註冊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跟帖評論的服務與管理細則以及雙方跟帖評論發布權限、管理責任等權利義務,履行互聯網相關法律法規告知義務,開展文明上網教育。
第七條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用戶服務協議對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進行規範管理。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對發布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信息內容的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拒絕發布、刪除信息、限制功能、暫停賬號更新、關閉賬號、禁止重新註冊等處置措施,並保存相關記錄;對未盡到自主管理義務導致跟評環節出現違法和不良信息內容的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根據具體情形,依法依約及時採取警示、刪除信息、階段性限制跟帖評論功能直至永久關閉跟帖評論功能、暫停賬號更新、關閉賬號、禁止重新註冊等處置措施,並保存相關記錄,及時向網信部門報告。
第八條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用戶分級管理制度,對用戶的跟帖評論行為開展信用評估,根據信用等級確定服務範圍及功能,對嚴重失信的用戶應列入黑名單,停止對列入黑名單的用戶提供服務,並禁止其通過重新註冊等方式開設賬號使用跟帖評論服務。
第九條 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發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十條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履行跟帖評論信息內容自主管理責任,對賬號跟帖評論信息內容加強審核管理,及時發現跟帖評論環節違法和不良信息內容,採取舉報、主動處置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條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可按照用戶服務協議向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申請獲得舉報、刪除違法和不良評論信息、自主關閉賬號跟帖評論功能等自主管理權限,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相關技術支持。
第十二條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不得通過發布、刪除、推薦跟帖評論信息以及其他干預跟帖評論信息呈現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軟件、僱傭商業機構及人員等方式散布信息,惡意干擾跟帖評論正常秩序,誤導公眾輿論。
第十三條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跟帖評論違法和不良信息公眾投訴舉報和申訴制度,設置便捷投訴舉報和申訴入口,及時受理和處置跟帖評論相關投訴舉報和申訴。
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對被處置的跟帖評論信息存在異議的,有權向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提出申訴,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用戶服務協議進行核查處理。
國家和地方網信部門依據職責,對舉報申訴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落實跟帖評論服務管理主體責任不到位,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由國家和地方網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採取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暫停跟帖評論功能、停止服務等措施。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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